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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拖欠16万元抚养费,16岁女儿病逝后前妻把男子告了!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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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的李某(男)、张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生育一女李小甲。2018年2月,李某、张某协议离婚,约定李小甲随张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李小甲独立生活为止。

2023年,李小甲因病住院,医疗费全由张某负担。2025年2月,李小甲因病去世。因李某始终未支付李小甲的抚养费,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李小甲2018年3月至2025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16万余元。

以往抚养费纠纷多由子女起诉,本案中,法官表示母亲全程垫付所有开支,现女儿死亡,张某可基于追偿权主张李某支付欠付的生活费。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支付拖欠抚养费15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李某主张婚生女李小甲的抚养费。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在与李某离婚后独自抚养李小甲,特别是在李小甲患病后,李小甲的生活起居、住院治疗等均由张某照料,费用也均由张某垫付,李某在此期间未承担法律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设置的给付子女生活费义务。

现李小甲已死亡,张某可基于追偿权主张李某支付欠付的生活费。李小甲在李某和张某离婚时仅8周岁,处于成长、教育的重要阶段,生病后其生活费用较之健康的孩子也会增加。李某应给付张某已垫付的费用参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自2018年3月至2025年2月),符合张某的支出情况,故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虽系在未成年人子女死亡的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费用的案件,与子女已成年情况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起诉基于的法理基础是一致的。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欠付的抚养费,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一般老百姓的价值判断,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对弘扬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共识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台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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