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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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的上海街头,突然传来爆炸声,原来是有人点燃瓦斯罐,试图炸毁一台ATM机以拿走现金。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2025年1月的一个凌晨,黄某某把自己包裹得严严实实后,携带事先准备的瓦斯罐,至闵行区某街道某银行支行存取款一体机房间内。
监控显示,他先是将银行卡插入ATM机,输入密码并点击存款按钮。出钞口打开后,再将瓦斯罐塞入,使用打火机点燃后站到门外等待。瓦斯罐燃烧爆炸后,黄某某朝出钞口内张望,并伸手使劲拉拽欲窃取ATM机内钱款,未果后逃离现场。
经该银行清点,案发时ATM机内共有现金人民币34.09万元。经价格认定,ATM机物损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案发当日,黄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拒不供认犯罪事实,还声称进入自助银行的是其“朋友”而非本人。
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为何其手机上有相关搜索购买电锯、切割片、瓦斯罐的记录以及为何案发现场的黄色外套出现在其住所时,黄某某当庭辩称瓦斯罐等是该“朋友”要求其代为购买,外套是他借给“朋友”穿的。
但在法官向其了解该“朋友”具体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时,黄某某却表示已与该“朋友”分道扬镳,对相关信息一无所知。
闵行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黄某某主观上是为了盗窃ATM机内的钱款,客观上采用引燃瓦斯罐爆破ATM的手段实施盗窃。因爆炸规模较小,仅造成取款设备损坏,尚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故不构成爆炸罪。黄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是以破坏财物为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择一重罪进行处罚的原则,最终认定黄某某构成盗窃罪。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从重处罚。
另外,黄某某针对ATM机内现金实施盗窃,尽管犯罪未遂,但犯罪数额应以ATM机内实际现金数额予以认定。换言之,“有没有得手”并不影响数额的认定标准,故应认定黄某某盗窃金额巨大。
综上,闵行法院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最终,闵行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黄某某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试图炸开上海街头ATM机盗窃现金,窃贼未得手依然被从重判罚》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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