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在手里,钱却在半夜被人从ATM机取走4万块!”广东广州,一女子的建行借记卡,在短短4分钟内被连续取款8笔,每笔5000元,她坚称自己当时在家睡觉,卡从未离身,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赔全额损失。银行却反驳:取款需要密码,你自己保管不善怪谁?法院最终这么判!
(案例来源: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事发当日深夜,家住广州市天河区的邱燕像往常一样在家中休息,她是一名普通市民,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东路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这张卡平日里主要用于日常消费和储蓄。
那天晚上,她早早入睡,银行卡就放在身边的钱包里,一切看起来平静如常,然而,就在当晚23时58分16秒,一场无声的盗刷开始了。
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的中国建设银行工业园支行的CRS存取款一体机上,有人插入了一张银行卡,熟练地输入密码,取走了5000元现金。
仅仅23秒后,同样的机器再次吐出5000元,紧接着,23时59分07秒、23时59分36秒……在短短4分12秒内,这台机器连续完成8笔取款操作,每笔5000元,合计4万元。
最后一笔取款的时间定格在12月23日0时02分28秒,这一切发生时,邱燕正沉睡在距离案发地约半小时车程的家中,她对这场发生在深夜的疯狂取款一无所知。
12月23日白天,邱燕像往常一样生活、工作,并未察觉账户异常,直到当晚,她登录手机银行查看账户余额时,才发现卡里的钱少了整整4万元。
这个发现让她瞬间惊出一身冷汗——银行卡明明就在自己身上,钱怎么会不翼而飞?她立即拨打了建设银行的客服电话,对涉案借记卡办理了临时挂失。
但因为当时已是深夜,家中还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她无法立即前往派出所报案,那一夜,她辗转难眠,心中充满了不安和愤怒。
次日一早,也就是12月24日,邱燕带着银行卡和身份证,匆匆赶往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林和派出所报案,民警详细询问了情况,查看了她的银行卡,确认卡确实在她手中。
公安机关受理了报案,出具了《报警回执》,并在后续立案侦查,出具了《立案告知书》,确认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
拿到立案文书后,邱燕认为,事情已经很清楚了——她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克隆了,这是一起典型的伪卡盗刷案件。她找到银行,要求银行赔偿她的全部损失4万元。
![]()
她的理由很简单:银行作为发卡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有技术能力识别真伪卡,既然ATM机没能识别出伪卡,导致她的钱被取走,银行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银行拒绝了她的要求,银行方面的态度很强硬:
第一,案发ATM机位于广州科韵路,距离邱燕居住的天河区龙洞车程约半小时,深夜时段交通顺畅,她有充足的时间自行完成取款后再报警;
第二,ATM取款必须同时具备卡片和密码,密码由邱燕自行设置和保管,具有唯一性,既然交易时输入了正确密码,说明密码已经泄露,责任在储户本人;
第三,公安机关虽然立案,但尚无侦查结果,不能证明一定是伪卡盗刷。
双方协商无果,邱燕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4万元,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邱燕坚称,交易发生时她正在天河区龙洞的家中,卡就在身边,绝无可能是她自己或授权他人去取款,她提交了《报警回执》和《立案告知书》作为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经以信用卡诈骗立案,这恰恰说明了存在伪卡盗刷的犯罪事实。
银行方面则坚持认为,邱燕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并再次重申此前的3点拒赔理由,强调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尚未得出结论,不能仅凭立案就认定是伪卡盗刷。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几个关键事实:第一,涉案的8笔取款确实发生在12月22日23时58分至23日0时02分之间,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第二,邱燕在发现异常后于12月23日晚办理了挂失,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公安机关已以信用卡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两点:一是案涉交易究竟是邱燕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还是他人持伪卡盗刷;二是如果是伪卡盗刷,责任该如何划分。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关于第一个问题,法院综合考量后认定属于伪卡盗刷。
理由有三:其一,邱燕在发现资金异常后第一时间挂失并报警,行为符合正常储户遭遇盗刷后的反应;其二,公安机关已以信用卡诈骗立案,初步印证了存在犯罪嫌疑;其三,银行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交易系邱燕本人或授权他人所为。
![]()
因此,法院认定案涉交易系他人持克隆卡所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应按比例分担责任。
银行作为发卡机构,负有审核交易卡片真伪的法定义务,ATM机和交易系统未能识别出伪卡,导致交易成功完成,银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同时,借记卡密码由邱燕自行设定和保管,密码的正确输入是交易完成的必要条件,在无证据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邱燕作为持卡人也应对密码保管不善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银行承担70%的责任,赔偿邱燕28000元;邱燕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1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邱燕支付28000元,驳回邱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