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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拉了个群”“视频不是我发的”“大家都在转,我只是看看热闹”……现实中,一些人将网络“吃瓜”当成普通玩笑,甚至建群讨论、传播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这种情况下,群主需要担责吗?
【案件回顾】
未成年人小王、小李是高中同班同学。一天,小王从小张处获得了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出于让更多同学一起“吃瓜”的目的,小王专门建立微信群,并陆续邀请小张在内的多名同学入群。
随后,小张将小李的隐私视频、照片发送至群内,群成员议论纷纷。
此后,群内部分成员又将涉案隐私视频、照片继续向外传播,相关内容甚至在校园“表白墙”内被匿名讨论。短时间内,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在校园内大范围扩散。导致小李不仅长期陷入焦虑、抑郁状态,还接受心理、针灸治疗并最终转学。
事后,小李的监护人将小王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明知群内传播内容涉及小李的隐私视频和照片,仍建立所谓“吃瓜群”,组织同学入群,为相关侵权信息传播提供特定空间,并在相关内容持续传播过程中未采取删除、制止等措施,客观上对侵权信息扩散起到了组织、放任作用。
虽然涉案视频并非由小王拍摄、上传,但作为微信群主,其负有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的相应管理义务。小王放任涉案隐私视频和照片持续传播,其行为已明显超出一般“围观”“起哄”范畴,且照片中小李的肖像清晰可见,故小王的行为构成对小李隐私权、肖像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判决小王及其监护人向小李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及医疗费等4000余元。小张和群内部分传播视频的成员已另案处理。
【以案为鉴】
群主并非群组的单纯建立者,同时也是群组网络秩序的管理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法官杨晋东表示,在多人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不应仅以其是否直接实施“上传、发布”等形式作为唯一标准,而应结合其在信息传播中的地位、作用及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促成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行为人通过组织、引导、放任等方式,使侵权信息得以传播的,应根据其在损害发生中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杨晋东提醒,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吃瓜”“起哄”为名传播未成年人隐私。未成年人也应树立正确网络意识和隐私保护意识,不随意传播、围观、评论他人隐私信息,不将他人的痛苦当成“吃瓜”的对象;家长应关注孩子的网络行为,及时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用网观念;学校应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和健全的人格教育,完善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的发现、干预和心理疏导机制,防止校园网络欺凌行为进一步传播。
此外,如当事人发现个人隐私在微信群、社交平台内传播,应当第一时间联系信息发布者、群主,要求其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向社交平台提交投诉,申请下架相关内容。若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导致隐私信息持续扩散的,可及时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取证过程中,需留存带有时间水印的完整群聊截图、录屏,妥善保管与侵权人、平台客服的沟通记录;对于维权产生的医疗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开支,要留存相关票据。若电子证据存在被删除、灭失风险,可前往公证处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来源:人民网
编辑:陈丝华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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