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发言人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黄海华介绍相关情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6月23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
本次会议将对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2025年12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准确履行国际条约义务,规定开展南极渔业活动应当遵守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制定的养护措施。
二是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及信息通报制度。
三是与渔业法做好衔接,对载有南极渔获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入境程序作出规定。
四是强化南极环境保护力度,根据对南极环境的损害程度和恢复难度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五是明确视察、观察与检查等概念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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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记者提问,近年来,赴南极旅游成为我国境外游新热点。请问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将如何规范和保障南极旅游活动?
黄海华说,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南极持续开展了海洋生态、地质学、空间科学、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科学研究,同时,我国赴南极旅游人数逐年增多。
为了更好规范和保障南极旅游活动,草案拟作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南极旅游活动的定义,规定申请南极旅游等活动许可,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急计划、财产担保和保险证明等申请材料。
二是分别对南极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设定义务。南极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备、交通工具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旅游者在南极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通过的安全要求和环境保护规定;访问国家南极考察站及其设施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国家南极考察活动。
三是规定南极旅游等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报告。
四是明确有关法律责任。例如,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开展南极旅游等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限期离开南极,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年之内不得申请南极活动许可。
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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