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济南时报
近日,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发布《隆化韩麻营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12.4”—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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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13时许,隆化县韩麻营镇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龙王庙超贫磁铁矿矿区620平台边坡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60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迟报了事故,隆化县人民政府未严格履行核查责任,事故核查结论不准确,客观上导致该起事故及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未及时被发现、报告及责任追究。
2025年11月14日,接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有关线索开展核查的通知》(承市安办函[2025]45号),内容涉及“省安委办接到转办线索,2022年12月4日,承德金润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现场踏勘时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涉嫌瞒报”。经核查,情况基本属实。
2025年12月10日,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12: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立,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认定,隆化韩麻营承德天宝矿业集团大昌矿业有限公司“12·4”坍塌事故原被认定为意外事件不准确。经本次调查重新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边坡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该事故中,因企业未按时上报,存在迟报问题,隆化县人民政府事故核查组未准确核实,存在瞒报问题。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4日上午9时许,金润德公司勘察部部长李*学带领该部员工唐*伟、刘*华从双桥区金润德公司出发,前往韩麻营镇大昌矿业龙王庙超贫磁铁矿矿区进行地质踏勘。途中,刘*华和大昌矿业副总经理李*杰联系,告知其在前往大昌矿业地质踏查的路上。李*杰安排大昌矿业采区主任于*春负责对接。
上午10时左右,李*学等三人到达大昌矿业龙王庙超贫磁铁矿矿区开展地质踏查,于*春陪同。踏查至上午11时20分许,于*春邀请李*学三人一起去食堂吃饭,李*学等三人为赶进度谢绝邀请,于*春便停止陪同踏查作业,独自返回用餐。三人继续开展踏查至中午13时许,步行至620平台一边坡坡下时,当时唐*伟、刘*华在李*学前方10多米处,意外发生坍塌事故将唐*伟、刘*华压埋,将李*学砸伤。
经大昌矿业、金润德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2022年12月8日,大昌矿业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刘*华家属、唐*伟家属各200万元。2024年6月11日,大昌矿业与伤者李*学签订赔偿协议,赔偿李*学55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大昌矿业龙王庙超贫磁铁矿矿区620平台处边坡意外失稳坍塌,将正在进行地质踏查的人员压埋,导致人员伤亡。
(二)间接原因
1.大昌矿业对地质踏查等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地质踏查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外来地质踏查人员疏于管理”,没有专人全程陪同外来地质踏查人员进行作业。
2.大昌矿业未严格落实与金润德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没有为金润德公司现场踏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3.大昌矿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要求,未及时消除边坡意外坍塌事故隐患”。
事故问责处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将有关公职人员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二)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于*伟,中共党员,时任大昌矿业总经理,负责大昌矿业全面工作。未组织制定落实地质踏查相关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收入40%即8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收入60%暨12万元的罚款。
2.张*清,中共党员,大昌矿业副总经理,分管采区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岗位职责,未及时发现消除边坡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收入30%即3.6万元的罚款。
3.于*春,群众,大昌矿业采区主任,负责采区全面工作,未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疏于对外来踏查人员的管理,未及时发现消除边坡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21年收入30%即2.4万元的罚款。
(三)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大昌矿业,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控制机制要求,未及时消除边坡坍塌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隆化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80万元的罚款。
(四)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隆化县人民政府向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做出深刻检查;建议隆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隆化县应急管理局、韩麻营镇人民政府向隆化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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