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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明|一周书记:私情、法意与媒体舆论中的……新女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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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奔何处:一起未完成的民国私奔案》,何其亮著,广东人民出版社丨万有引力,2026年4月版,320页,78.00元

“问世间情是何物”,这是千古之问。

何其亮《情奔何处:一起未完成的民国私奔案》(广东人民出版社,万有引力书系,2026年4月)讲述的是近百年前上海名门闺秀黄慧如(1907?-1929?)与家中男仆陆根荣(1907?-1975?)离家出走的故事,通过演绎私情、法意与媒体舆论中的“新女性”形象,“情奔何处”指向的是未来之问。

王笛教授的推荐语写得比较概括和准确:“本书通过讲述1928年轰动全国的黄慧如与陆根荣私奔案的来龙去脉及其影响,揭示了民国社会转型期的多重矛盾。作者通过挖掘报刊、司法档案、小说、戏剧等多元史料,生动再现了媒体如何塑造舆论、法律如何在革新与保守间摇摆,以及新思潮如何被大众挪用和重构。本书不仅讲述了一段跌宕起伏的爱情故事,更深刻反映了性别、阶级、城乡与现代化进程的复杂互动,是一部以小见大的精彩之作。”(封底)男女私情、媒体聚焦、司法审判、情节反转、社会转型、新思潮与保守势力的较量、大众舆论与通俗文化的狂欢,活生生的一部社会新闻连续剧。因此,这部著作无疑兼有学术性与面向大众的可读性的双重面向,引领读者重返当年媒体热点如何推移反转、通俗文化如何众声喧哗等历史语境,令人有时光穿越之感。

但是在我看来更重要的是,这件黄陆私奔案引爆了持续近两年的舆论争议与思想冲突,其中有些关键议题放在今天不仅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且更有深刻的和敏感的思想与学术研究意义。我认为该书副标题中的“未完成”,岂止是指当年这件男女私奔案最后留下的疑问,更应该是指女性解放在后来历史语境中经历的坎坷曲折,是远未完成的历史拷问——就此而言,我认为该书在一些重要议题上的思考和论述同样是尚未完成的。手头刚好有一本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其中虽然并没有学者研究黄陆私奔案件,但是围绕“女性与政党/女性与国家”“传媒论述下的女性百态”和“书写女性/女性记忆”等议题所展开的讨论横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许正是《情奔何处》中的某些重要议题尚待继续深入之处。顺带要说的是,作者在阐述各种议题中随时参考和引述了中外学界的相关观点,加强了史论分析的力度。但是有点遗憾的是,在引言部分没有介绍目前学界关于黄陆私奔事件的研究状况,读者难以了解相关研究的学术背景和存在问题。而在我极为有限的有关民国时期中国女性研究著述的阅读记忆中,也没有看到与该案相关的研究论述,只有在该书的注释部分中看到个别专门研究该案的著述。或许可以说当年关于该案的新闻热点沉寂之后就渐被学界所遗忘,该书以此案件为专题,应有重新挖掘和系统研究的意义。

这件曾经轰动一时的事件本身并不复杂。

本书“引言”开头的两三句话就把基本情节讲清楚了:1928年7月,上海名门闺秀黄慧如不顾整个家庭反对,毅然与家中男仆陆根荣私奔至苏州。黄陆二人私奔事件经苏州媒体披露并渲染之后,旋即在各地媒体激起轩然大波,引发相关爱情、家庭与女性性行为的激烈论辩,一时成为全国关注焦点(引言,第1页)。这里需要补充一句的是,事件因黄家报案而成为司法案件,黄氏在产子后据称死亡,这些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应该说,民国时期的男女私奔多了去,如果不是成为司法案件,恐怕媒体根本不会关注。1928年8月10日,《苏州明报》第二版刊登了关于该事件的第一篇报道《名门闺女——被恶仆奸拐来苏》,就是因为陆根荣被苏州警方拘捕的消息传了出来。

关于事件的背景与影响,作者接着归纳:此时国民党北伐成功,名义上统一中国,并开始加强社会控制;新文化运动激进思潮渐趋式微,保守主义抬头;国民政府刑法典陆续颁布;城市报业发展迅速但竞争加剧;电影工业方兴未艾。此时的黄陆私奔案折射出民国时期诸多议题,如新女性形象的塑造与演变、新闻事业变迁、法律现代化、城市文化扩张,以及城市多元传播网络形成(同上)。在这里,1928年(民国十七年)是关键年份,应该强调的是民国进入训政时期,国民党政治的党治逐步展开,对于社会舆论和思想统治的关切势在必然。由于该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舆论事件,因而在许多方面也必然要受制于权力意识形态的干预。本书以此事件为研究对象,视角多元、层层深入,可以说,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集女性研究、社会史、司法史、新闻史、大众传播及通俗文化研究于一身的研究个案。

作者在引言中从几个方面概括了本书提出的基本观点:一,五四知识分子以启蒙群众为己任,在此十年间其宣扬新女性的努力终见成效,普通女性开始挪用女性主义话语并运用到日常生活;二,城市传播网络使精英阶层的五四社会文化理论得以向下渗透,与社会底层发生关联;三,各类文化产品消费者对新文化用语及理念进行选择性使用及重新定义、修改及重构,此即“通俗化”。城市大众得以成为城市现代化的参与者,并纾解其因社会文化急速发展而产生的道德焦虑;四,此期城市文化多样化与传播网络的兴起削弱了知识分子的绝对权威,因此一些知识分子与政府保守势力合流,开始贬抑公众参与,规训女性行为并努力压制城市的公共领域(第2页)。不过在我看来这一概括尚有遗漏,比如关于媒体建构的女性主体性问题、司法审判中的成文法与具体实践的矛盾以及媒体辩论中折射的社会思潮等问题,这几个方面在书中都有详细阐述,其观点也同样重要。

该书第一章“女性主体性:媒体建构下的黄陆私奔案”聚焦于长江三角洲地区报刊对黄陆私奔事件的报道,重要的问题是为迎合读者口味,各路记者精心构建了黄慧如的多重形象:从为婚姻自由而战的新女性典范到邪恶男性欲望下的无辜受害者,不但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此事件的理解,同时也在间接中为两位当事人提供了自我辩护所采取的话语策略。第二章“审判陆根荣:刑法改革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期女性能动性”视角转向审判陆根荣案出现的法律问题。此时恰逢1928年国民政府施行新刑法,但旧有法律观念与实践仍深刻影响基层司法者。新刑法规定,与二十岁以上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的男性不受法律惩罚,以未成年与成年、受国家保护与不受保护来重新定义了女性的社会身份。第三章“个人自由与家庭至上:黄陆私奔案中的媒体辩论”详述了长三角地区报刊对黄陆事件的争论,媒体成为普及新的性别角色、婚姻观念及家庭模式的公共平台。新文化知识分子面临双重挑战:既要对抗坚守儒家道德传统的守旧派,又要反驳主张废除婚姻与家庭制度的无政府主义者;许多知识分子与政府部门最后重申回归家庭的重要性。这既是媒体营销策略,也是社会政治形势的需要。第四章“多声部交织:通俗女性主义与都市媒体文化”揭示了报纸等媒体与文化产业参与此案时所采用的机制与策略,勾勒出当时城市信息传播网络的全貌。由于商业报刊竞争激烈和国民政府加强报业控制等因素,促使各大报纸纷纷聚焦类似于黄陆事件的轰动性新闻,既为追求商业利益,也为规避国民政府新闻审查。与社会底层紧密联系的戏剧、小说、低成本印刷品、说书、山歌、唱片、电影及街头卖艺等文化产品通过对新文化术语与理念的通俗化表述,帮助底层民众理解私奔事件,并感知社会与城市的巨大变化。第五章“电影与小说:通俗化作为全球与本地经验”专注于电影与通俗小说这两种主要面向小市民的流行文化类型,考察其对私奔案的反女性与支持家庭观念的保守主义解读。电影人借鉴好莱坞电影的理念与艺术技法,将黄慧如塑造成动荡城市环境中易受侵害的少女形象;关于黄陆私奔的小说则可归入“社会小说”范畴,为城市读者提供认识社会的“指南”功能(参阅32-34页)。

现在必须再走近此案,近观其复杂、微妙之处。

黄慧如与祖母、母亲、长兄及仆人等居住在上海。1927年黄慧如与苏州巨富贝氏订婚,然因祖母的极力反对而告吹,黄因此伤心欲绝。仆人陆根荣来自常熟,家中已有妻室,因受黄慧如兄之命而不时慰藉黄小姐,二人于1928年初开始暗生情愫。至1928年7月末,黄因有身孕而东窗事发,黄兄开除陆根荣。黄陆二人遂于8月私奔至苏州,苏州警方应黄家请求抓捕了陆根荣。1928年8月24日,吴县地方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陆根荣案,黄家指控陆诱拐其女并窃取大量珠宝首饰。尽管黄极力为陆辩护,陆根荣仍被判两年监禁。国民党的《民国日报》刊发系列文章,盛赞黄慧如追求爱情、在旧家庭中实行革命。黄慧如受此启发与鼓舞,借助新文化的爱情与革命理念而将自己塑造成追求婚姻自由、逃离封建家庭的叛逆者。该事件在长三角地区的各期刊间引发了热烈的讨论与辩论。黄陆二人自1928年末起多次向江苏省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苏州高院法官在首次上诉审理中竟将陆根荣刑期加倍,二人遂将官司上诉至南京最高法院。其时黄慧如搬去陆的故乡与陆家人同住,媒体记者追踪而至,令黄再次受媒体影响而重新权衡自身选择。《生活》周刊编辑评价黄慧如为一名心力交瘁的柔弱女性,一切悲剧根源在于家庭与社会。黄慧如于1929年1月入住苏州志华医院并于3月产子。住院期间因阅读大量相关新闻报道与评论,导致其原本以单身母亲身份抚养儿子的信心再次动摇。3月7日,黄慧如在产前秘密会见前来苏州的黄母,商谈返回上海各项事宜。3月21日,黄慧如抵沪后两日,忽传其因分娩并发症去世的消息,一时震动传媒,诸多报纸对黄慧如生死谜团展开持久而激烈的辩论。同时,陆根荣继续上诉并于1930年6月方获自由,标志着这段争议不断、情节一再反转而热度极高的私奔事件本身的落幕。

在1928年至1930年,黄陆私奔案不仅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更产生了形式多样的大众文化产品,如小说、剧院剧目、两部电影故事片及一部纪录片、山歌、评弹、街头演艺等等,其背景是门类丰富的通俗流行文化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上海迅速崛起。围绕这件私奔案所产生的连锁热点简直是无法想象,今天网络时代的所谓全民吃瓜、网络狂欢根本无法与之相比——上海中商烟草公司印制了一套包含三十六张关于黄陆私奔故事的小卡片,作为礼物免费赠予客户,甚至直接生产出“黄慧如”牌香烟;上海明星公司迅速在1929年全力推出《黄陆之爱》《血泪黄花》这两部电影,主演是大明星胡蝶,将黄慧如塑造成一个被无情社会吞噬的年轻女性,这两部影片都赚得盆满钵满;革命家瞿秋白认为要充分利用媒体与文化产业进行群众政治动员,就特别提到黄陆事件的受欢迎程度史无前例;《生活》周刊主编邹韬奋也发表一系列评论文章评述此案,他还参照当时很热门的好莱坞影片《赖婚》的大团圆结局,呼吁社会上有勇士挺身而出,通过与黄慧如结婚以拯救其不幸命运。

面向大众消费者的报纸期刊大肆讨论黄陆事件,无疑使性别关系、性行为与婚姻问题等讨论要面对新的挑战,观察者与评论者必须不断调整或改变分析方法,同时也为大众提供了接触有关女性主义的概念、理论的机会。更值得关注的是,事件的两位主角有意无意地与媒体持续互动,尤其是黄慧如不仅借助媒体争取同情支持,并且根据媒体中的表述与讨论相应地一再调整自己的选择。可以说,该事件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叙事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黄慧如至少三次在媒体的影响下做出了改变(第7页)。

自五四运动至此时的女性主义思想,既有鼓吹解放女性和自由恋爱、与民族主义无关的无政府女性主义,也有宣传女性的独立人格、婚姻自主、教育平等和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女性主义,以拯救民族与国运为己任。而接受五四运动启蒙的男性知识分子往往立足于自由女性主义来看待女性问题,首要目标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和现代性社会,而不是女性自身的解放问题。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民国日报》的评论所构建的新女性形象迅速为黄慧如所习得,在她写给《民国日报》编辑部的信中,声称为了追求恋爱自由而甘愿自我牺牲,并呼吁彻底改革中国的家庭与婚姻:“我所失掉的,只是一个不良的顽固的家庭,而我所求得的,却是整个的自由和人情。……我真不明了,在革命势力扩张下,尚有人与反动的恶势力以同情:他们的目光中,只有‘私奔’,只有‘仆人’,只有‘诱拐’——他们充满了卑鄙和不纯洁的思想!……我以为现社会的婚姻制度,还是革命得不彻底!”(52页)很显然,她从自由女性主义中汲取了自由、社会、制度、革命等概念,从而一时间成功建构了一个勇敢的新女性形象。

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黄慧如在整个事件中的真实心理、行为动机和内心诉求究竟是什么?换句话来说,先要搞清楚“情奔何处”的“情”究竟是什么?“问世间情是何物”,在这里交织着当事人内心的私情和社会舆论中对“情”的解读和塑造。黄慧如也的确有过“直教生死相许”的表达,但是很快又在媒体舆论的评论中回心转意。作者认为,“黄慧如是否从一开始就具备某种‘觉醒的心’,即使通读全书也仍难下定论。”(260页)更进一步的分析是:关于黄慧如是否真的接受了近代女性主义理念从而“觉醒”,并以新理念指导其行为,由于史料所限,我们已难以还原其真实的内心世界。虽然媒体事无巨细地记录了黄慧如的言行举止,但不可避免地通过叙事策略、文字修辞和报道框架而建构出媒体人预设的公众形象。“可以肯定地说,黄慧如最初秉持的‘打破阶级’说法只是自我感动、自我辩护之举。”实际上事件的起因是她为自己无法嫁入豪门而痛苦不堪,并因此直接导致陆根荣进入其私人生活(263页)。

我相信作者这些分析是有道理的,而且从这里引申出更重要的问题:究竟黄慧如能否代表此时的女性主体性?作者指出,从媒体与对黃慧如自我认知的形塑以及其身份认同的“表演性”,表明了一种本质上的“主体性实践”(subjectivizing practice),即强调其个人并无固定的主体性,而是通过一系列手段建构其主体性的过程(264页)。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应该说,在我们早已熟悉的生活经验与历史叙事文本中,对于表演式的实践性与实践中的表演性并不陌生,进而不难发现表演性与实践性所具有的建构性对塑造“主体性”形象起着关键作用。最后作者通过进一步分析“自发式”能动性与“表达式”能动性的区别,指出:“黄慧如内心世界是否从一开始就‘觉醒’,是否拥有女性主义的‘意图性’已然不重要。其曾经想要嫁入富甲一方的苏州贝家这一梦想与她后来‘打破阶级’、崇尚自由恋爱的口号是否前后矛盾,也不重要。重要的是,黄的各种行动既标志着其构建其主体性这一过程的完成,也定义了其作为时代新女性与抗争者的能动性。这种‘表达式’能动性用通俗的语言诠释,就是‘论迹不论心’。”(264-265页)在这里,我认为黄的内心意图是否重要的问题还可以继续思考。

在我看来,只能以行动及后果而不是内心真实意图来就事论事,这既是在生活经验中、同时也是在历史研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没有更多证据和合理逻辑的支持的时候,这是唯一选择。问题是,即便可以承认这种局限性,但不应否定或遗忘在历史研究中关于真实的“意图性”“主体性”研究的重要意义。几乎在所有被建构的主体性、虚假的主体性之上,都存在一套通过各种方法传播的话语体系,这是观念史研究中的重要议题。在关于历史进程中的群体“主体性”研究中,心、迹统一的主体性论述往往具有强势的叙事力量,并以此作为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历史叙事依据。因此,在历史哲学中,“主体性”问题是关于历史伦理判断和批判性思维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女性主义历史研究中,主体性的建构及其内在真实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女性的解放、自由、平等、尊严等根本问题的真实认识,由此可以揭露出在种种话语口号遮蔽之下的历史真相。因此,女性解放进程中的内心真实意图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议题。

作者引述李木兰(Louise Edwards) 的分析指出,许多从五四时代成长起来的男性知识分子对新女性大量出现于公共领域惴惴不安,并要求对女性加强规训,实际原因是在商业文化发达以及国民政府崛起的背景下,男性知识分子发现其无法垄断新女性的定义权。加之与新掌权的国民党政权发生种种冲突,由此产生了较强的失落感。作者进而认为,在此情况下,男性知识分子为重新确立其作为社会变革的领头羊地位,故大声疾呼严惩所谓的女性越轨行为。而且这种对女性行为不端的恐惧,不仅引发了新文化知识分子群体的共鸣,也让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的通俗小说家与电影人感同身受(10页)。或许这也是从一个侧面说明行动的“主体性”在客观上的确引起了社会观感与制约意图。

在这方面,在我最近研究的广东地区清末民初画报中,可以看到大众媒体视觉图像的生动诠释。在清末的《时事画报》(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第六期)中有一幅题为《国耻》的图像,画面上的文字解读了其内容和创作意图:“昨有一少妇绢遮革履,口含烟仔,高视阔步,意颇自得。行至渡头荣西洋货门首,讵其遮柄误插某甲之足背。某不甘,责其荒唐;乃该妇竟出言不善,锁拿之声不绝。旁人不平,群斥其谬,始急遁去云。记者曰:文明妇女有此,诚社会不齿数。然近日有种冒充文明形式,人多不察。而彼辈又类多不检,实为女界之蠹。如该妇者,安知非即妓女之流耶?警局整肃地方,此等事理应干涉:而学务维持,学界尤刻不容放弃义任也。司民社者以为何如?”在这里可以看到早在清末就有舆情中对所谓“文明妇女”的抵制,而且是以民意与官方权力相叠加,目的是整肃某些女性的不良言行。

另有更直接指向“自由”女性的图像。《赏奇画报》(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第六期)刊登的一幅《好一般自由女》的图画,其文字解说是:“女子自由,不守法律,弄出种种怪剧,不可思议。某日,有自由女四人往大沙头花舫,呼妓侑酒。夜深时突来暴客数人,问谁为妓女,谁为自由女,问明后将自由女四人一并掳去。后得水巡追截,载回三人,其一竟被掳去。今之女子好讲自由者,请以此四人为龟鉴。”首先就把女性自由与“不守法律”捆绑在一起,虽然在图像的具体语境中指的是四名女子的不文明行为,但是把“自由”套在女子头上,不能不说是对自由观念的严重曲解。至于“自由女”这个概念,不知道在清末时期是否最早从广东人这里使用起来的,在我记忆中,小时候就听过外婆讲过“自由女”这三个字,印象颇深。“今之女子好讲自由者,请以此四人为龟鉴”,妥妥的规训口吻,“好讲自由”应该反映了一种女性话语中的时髦现象。

以上两个例子,可以说明作者所讲的男性知识分子对女性行为不端的恐惧和呼吁惩戒早在清末就已经出现。如果要继续深入,在这里就可以联系到“没有晚清,何来五四”的议题,是耶非耶,应该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和传播网络中求证。无论如何,女性主义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就是男性规训力量的变化。正如作者指出的,一方面虽然黄慧如自命为恋爱自由的践行者与传统家庭的叛逆者,但其所作所为并不完全符合许多知识分子内心的新女性形象,因而引发了后者的不安与批评。另一方面普通的报纸读者与媒体作者也往往质疑黄是否有资格成为理想中的新女性,转而纷纷呼吁黄慧如应该回归家庭(12-13页)。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进程中,男性规训力量因话语的转换和体制性结构的建立而无限增强,女性解放拐进了完全不同的历史航道。

作为本身是一件司法案件,黄陆私奔案的审判过程与结果非常值得研究。陆根荣于1928年8月9日被捕,至1930年6月获释,其间在吴县地方法院及江苏省高等法院数次受审,并与其代理律师两度上诉至最高法院。1928年正是国民党政府颁布并正式施行《中华民国刑法》之时,此案备受社会关注,当然具有法律普及教育的重要意义。作者谈到的一个现象颇有意思:虽然目前此案仅存两份法律文书(江苏省档案馆藏),但是当日法院判决与上诉等法律文件几乎无一例外被当时报纸逐字逐句刊登,报纸读者可以从而了解及厘清有关婚外性行为与“和诱”“略诱”等新法律术语与概念。其背景是“自晚清以来,中国新闻事业与司法执法机构关系密切,涉及司法执法的新闻往往占据报纸重要版面,因而法庭一举一动常常对公众透明可及”(78页)。也正是因为这样,读者多有对于惩处陆的判决与新刑法条文不符而感到困惑不解。最基本的问题是,按照新的《刑法》,男性与成年女性在双方同意下发生的性行为并不违法,仅在女方未满二十岁时男方才会受到法律惩处。但是吴县和江苏省法院对陆的判决显然并非如此,而是回到了新刑法颁布之前的状况,“因为地方司法执法机构可以择机对被告的行为重新解释为‘略诱’,或假借保护‘受害者’个人权利以及家庭权利名义行之”(102页)。

该书第二章“聚焦此旷日持久的法律程序,进而从陆根荣庭审中管窥北伐前后中国刑法现代化及法律保守主义的兴起。本章所谓的法律现代化,即国民政府制定新法律文本、推广新法律精神,从而在国家法律层面认可妇女能动性。所谓的法律保守主义,则表现为地方司法部门以各种手段抵制中央政府推行的法律现代化,目的在于反对五四以来形成的女性主义思潮与进步性观念”(77页)。从这件案件切入,认识中国现代刑法发展中的重要转折时期,这是很好的视角和问题意识。作者在本章提出三个论点:一,虽然此期民国政府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加速,然而关于女性能动性的问题,在社会习俗与法律实践层面仍缺乏认知;二,地方司法执法人员以维护公序良俗、社会秩序与家庭和谐稳定之名,抵制国民政府制定含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律条款,这是成文法与日常法律实践不和谐之处;三,无论专业司法人员或普通老百姓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创立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时普遍感到困惑,质疑新法律条文是否与中国社会现实相适应,导致几位法官及关注者大多随意运用自己更为熟悉的概念与法律话语诠释黄陆事件,以作法律判断。从本质上说,国民党政府用成文法方式重新定义的新女性与性别关系,常常遭到大众的通俗化解读(78页)。这几点都是对于陆案判决结果的有效阐释。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从法官的身上看到了问题:江苏省高等法院推事林大文对陆怀有明显敌意,这一态度与林的教育及职业背景紧密相关。林大文受传统私塾教育,从未接受法律专门训练,一直坚持反对“被告利益主义”。庭审后陆根荣决定向南京最高法院上诉,提交上诉书后,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官朱文焯作出书面答复,认同黄陆私奔实属成年男女之间的自愿行为,绝非“略诱”。作者认为这一态度与朱文焯作为资深国民党员身份,其良好教育背景以及法律职业生涯不无关系。朱曾就读素以培养政府司法人才及律师遐迩闻名的东吴大学,后前往日本东京法政大学学习。以其法律专业训练及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深刻理解,朱文焯显然更愿意接受新思想,以保护个人权利(103页)。朱文焯的答复得到最高法院赞同,于1929年3月20日做出裁定,将案件发回江苏高等法院重审。但是主持6月7日第二次重审的彭綮推事对陆根荣同样怀有偏见,仍然判决陆两年监禁。作者说,“可以说,无论陆根荣是否有罪,苏州的推事们早已下定决心用非常手段,非正规、非正式方式达到惩戒其目的。此之谓‘中国司法之精神’”(108页)。

应该说,民国初期司法系统的专业素质等整体状况不容乐观,更多从事司法工作的是旧式职员,其法律素养明显不足,在新旧法律体系转型时期尤其无法适应(参阅方乐《民国时期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724-733页)。在这个问题上,作者提出的观点很有意义:“总之,民国时期的法律实体,内部绝非单一或统一的组织。而是由一系列法律的制定者与实践者构成。这些人教育背景、法律思想以及文化习惯迥然不同。有人试图对标欧美模式,建立中国法律与法制体系;有人强调法律适应社会习俗与道德标准。通常,庙堂之上的法律制定者多为前者,而地方基层法律实践者则多为后者。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地方司法官员常以不同方式解释、重塑,甚至违背高层意见改动法律法规,致使成文法的制定意图与实际法律运用间产生了较大差异。虽然法律法规、法制体系与结构在20世纪历经变化,但此种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差异性却有增无减。”(113-114页)说到这里,百年前的这件私奔案件对后世的警醒意义已经很清楚了。

在穿越时空回到地面之后,最后回到“情奔何处”之问。在经过各种思潮概念、文化符号、娱乐重塑之后,我们应该在两位当事人的身上看到的是生命的真实诉求,在她和他的行动抉择与命运变化中看到人性的卑微与尊严——这是所有世间之“情”的原生点与最后归宿。无论媒体、娱乐文化的狂欢如何众声喧哗、精彩纷呈,最后还是要回到现实人生的寻常日子,回到有血有肉而又各不相同的个体体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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