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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拍平台提供技术抢票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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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国内文化消费市场持续回暖,演唱会、音乐节等线下文娱演艺活动及大型体育赛事密集举办,热门演艺场次常年“一票难求”。面对消费者高涨的购票需求,原本零散的个人代拍行为发展成专业化分工、平台化运营的新型业态,形成规模化、组织化的代拍产业链。

  “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平台成功率高达90%”……部分代拍服务平台极具诱惑力的“抢票承诺”,精准抓住了消费者的焦虑心理。为买到心仪的演出门票,消费者不惜在票面价格外“层层加码”。事实上,这种代拍服务可能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涉案代拍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原告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3万元。

  代拍平台高频抢票 知名票务公司起诉维权

  一个宣称“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平台成功率高达90%”的代拍平台,近日被国内知名票务平台告上法庭。

  案情显示,原告某文化公司是国内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被告是涉案代拍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某商务公司,以及该公司唯一股东高某某。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通过涉案代拍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针对其票务平台演出票的代拍服务。该平台存在以技术手段抢票的行为,扰乱“先到先得”的正常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正常运营。同时,该平台发布“成功案例”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高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公司辩称,其与原告票务平台不存在竞争关系,平台仅撮合代拍交易,不直接提供票务服务,交易机会仍流向票务平台;代拍属于合理劳务服务,宣传内容有特定数据支撑;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次年7月上线涉案代拍服务平台,并宣称“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专注代拍行为,能够解决代拍成功率低的问题”。该平台核心功能为撮合用户与入驻商家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抢购原告等票务平台的演出票。

  法院发现,该抢票平台还对入驻商家设置抢票能力审核标准,要求具备一定抢票案例和接单能力。平台统一制作发布抢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统一提供咨询服务、统一收款后与商家结算,与代拍商家分工合作开展代拍业务。部分商家借助自动化工具实施高频抢票,不仅违反原告平台用户协议中禁止使用自动化工具抢票的约定,还大量占用原告平台带宽资源,导致普通消费者购票难度增加。

  经原告取证核实,平台商家存在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极限的高频下单行为。2024年9月30日取证显示,用户在该平台选择2家商家代抢某明星演唱会门票。2024年11月4日,原告后台数据显示共有22个账号参与抢票,其中一个账号下单次数高达1976次。后续监测发现,部分账号存在一小时下单超3600次、一秒钟下单4次的情形,明显属于利用技术手段抢票。

  法院:抢票平台降低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概率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平台入驻商家存在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极限的高频下单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抢票。该行为大量占用原告平台带宽资源,增加运营成本,扰乱“先到先得”的正常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被告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主观上具有规模化开展抢票服务的意图,客观上对入驻商家进行抢票能力审核、统一发布指向原告平台的抢票信息、设置代拍流程并统一收款,与代拍商家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指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应立足市场竞争全局,综合考量该行为是否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否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中,消费者主要通过合法票务平台购票,票务平台将真实消费需求传递给演出主办方,主办方据此优化演出供给,形成“需求-供给-消费”的良性循环。市场中可能存在零散分布的代拍服务者,但随着票务平台技术防控能力提升和优质演出供给增加,其成功率会逐步降低,消费者高价委托代拍的需求也会自然弱化。这种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形成的竞争秩序,属于良性竞争。

  法院进一步指出,涉案代拍服务平台介入后,为抢占稀缺演出票资源,必然着力提升抢票能力,通过聚集抢票人员与抢票技术实现其经营目的。若不予规制,其运营模式将持续推动抢票技术迭代升级,进一步加重合法票务平台的运营防控成本,降低普通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购票成功的概率。部分消费者为获取门票不得不支付高额溢价,购票成本显著增加。同时,该类平台还存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大风险,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该平台的介入还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正规票务平台售票合法性的质疑,损害票务平台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代拍平台还发布“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并有数据支撑,属于虚假、夸大表述。法院明确,这些宣传足以使有购票需求的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选择通过该平台委托代拍,导致原告平台丧失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扰乱票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涉案代拍服务平台提供针对原告某文化公司票务服务的代拍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3万元;被告高某某对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专家:应抵制技术外挂代拍与溢价抢票

  “相较于传统‘黄牛’依靠技术外挂、批量账号或人海战术囤票加价倒卖的模式,代拍平台以委托代拍为商业外衣,搭建撮合交易的平台,聚拢大量代拍商家,集中承接用户订单、分派抢票任务,默许甚至鼓励使用技术工具抢票,从中赚取‘服务费’,给票务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陶乾指出。

  在陶乾看来,该案的裁判对竞争关系认定、竞争损害判断、损害赔偿裁量,均作出充分且具说服力的论证,为同类案件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提供了重要裁判参照,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完善数字经济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规则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

  “本案判决彰显了明确的司法价值导向:经营者即便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经营名义,若其核心商业模式以破坏公平竞争规则为基础、实质损害消费者平等交易权益,仍应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楼三丹表示,市场经济的自由并非不受约束的逐利自由,而是以法治为边界、以公平为内核的竞争自由,公平竞争是市场主体平等参与、规则统一适用的基本前提。

  “该案也警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票,自觉抵制技术外挂代拍与溢价抢票;代拍商家须恪守法律边界,不得借助外挂、批量账号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陶乾指出,代拍平台作为撮合交易的运营主体,也应当履行审核、管理、防控等义务,对入驻商家的抢票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不得在明知代拍商家利用技术外挂等不正当手段抢票的情形下,仍为其提供引流、接单、结算等便利支持。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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