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伟
摘要&关键词
摘要:虚拟货币价格的高度波动性,使得涉案金额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争点。基准日的不同选取,足以导致同一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差数倍乃至数十倍,直接影响定罪与量刑结果。然而就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基准日的认定而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确规范,实践中控方主导的价格认定方式明显偏向不利于被告人的节点,裁判结果也因此呈现较大分歧。本文从辩护实务视角出发,梳理现行实践的主要问题,分析各种基准日选取方案的理论依据与内在缺陷,并提出系统性的辩护路径,同时就规则完善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基准日;辩护路径;罪责刑相适应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北京某抢劫案中,被告人一伙强迫被害人以93.6万元购入比特币2.529枚后将其劫走,随后转卖变现得93.02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被害人支付的购入对93.6万元认定涉案金额,而非以实际变现金额93.02万元计算。[1]这一裁判结论看似只差不到六千元,但它背后的逻辑——应当以哪个时间节点的哪种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在更多的案件中,差距可能是几十万、几百万,甚至是定罪与否的界限。
公开统计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在2020年初大致在7000美元附近波动,全年低点一度跌至4000美元;2021年11月8日,每单位比特币一度高68564美元,总市值达到1.27万亿美元;随后价格大幅下跌,2022年初一度跌砰34000美元。类似的价格波动在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中同样存在,而USDT等稳定币虽与美元挂钉,在人民币兑换汇率上仍有一定的浮动空间。这意味着,对于同一笔涉案虚拟货币,选择案发日、扣押日、起诉日还是审判日作为基准日,金额认定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笔者观察认为就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基准日这一具体问题而言,实践中长期处于一种混乱状态。既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权威的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各行其是。笔者在办理多起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过程中,切实感受到这一规则空白给辩护工作带来的巨大空间——既是机会,也是不确定性。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系统梳理,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二、现行实践的主要问题
(一)币种差异带来的实务分歧
在谈基准日问题之前,有一个前提性问题容易被忽视:不同币种的价格特性差异显著,不能一概而论。
USDT等稳定币与美元保扉1:1的锁定关系,价格本身并不波动,涉案金额的主要变量只是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这类案件中,基准日问题相对简单,争议空间也相对有限。真正复杂的是BTC、ETH等浮动型虚拟币,以及那些只在特定平台流通的小众币种——后者往往还面临另一个难题:根本找不到公认的市场价格。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诈骗类、盗窃类等财产犯罪是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最为多发的犯罪类型,而这些案件中主要涉及的正是BTC、ETH等价格高度波动的主流币种。实务中容易出现的一个错误,是侦查或公诉人员将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混同处理,用同一套认定逻辑去套所有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立案之初就注意区分涉案币种的性质,这往往是后续数额争议的起点。
(二)控方主导下的基准日选取倾向
笔者根据在一线的直观体验是,部分控方办案人员在涉案金额认定上存在倾向于选取对被告人最不利的价格节点。
比如在价格上涨周期内发生的案件,倾向于以较晚的时间点(如起诉时或庭审时);而在价格下跌周期内,则倾向于以较早的时间点(如案发时或扣押时)作为基准日。它们都倾向于最大化涉案金额。问题在于,这种选取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多依赖的是侦查或鉴定人员的主观判断。
除此以外,值得关注的是,部分侦查机关在认定虚拟货币价格时,采用的是截图方式——由办案人员登录虚拟币交易平台截取某一时刻的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这种做法收集的证据在证据资格和证明力上均存在明显问题:一方面,截图并不属于电子数据,也不属于书证,证据形式定性本身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境内访问上述境外平台通常需要借助VPN,相关数据的获取过程本身亦存在合规疑问。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却很少受到挑战。
(三)裁判规则的实务分歧
笔者检索了近年来各地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公开信息,裁判文书等,基准日的选取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以案发时价格认定、以扣押时价格认定、以起诉时价格认定、以审判时价格认定,以及以被告人实际变现金额认定。这五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先例,且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之间缺乏协调,呈现出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这种分歧不只是裁判尺度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刑事案件中定罪量刑。在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门槛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基准日的差异完全可能导致罪与非罪或量刑档次的根本变化。
三、基准日选取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在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在数额犯中,涉案金额是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决定犯罪成立与否。在这种情形下,金额认定与行为时的客观事实应当保持紧密关联——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所指向的财产价值,才是评价其行为危害性的基准。以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明:某人在比特币价格高峰期诈骗了一枚比特币,数年后起诉时价格已大幅下跌,此时以起诉时价格认定涉案金额,既不能如实反映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也不能准确评价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无法与被告人的主观认知相对应。
在非数额犯或以金额作为量刑情节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主要影响量刑幅度。此时的基准选取,理论上更接近于损害赔偿的逻辑,被害人实际遇受的损失应当是主要参考标准。
遗憾的是,现行裁判实践并未对这两种情形加以区分,而是倾向于以一套通用标准处理所有案件,这是造成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几种主要方案的比较分析
行为时说认为,应当以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基准。这一方案在逻辑上最为自洽——它将涉案金额与犯罪行为本身紧密绑定,符合数额犯构成要件的要求,也与刑法中“行为时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明确规定盗窃外币的金额计算按照“盗窃时该外币折合成人民币的价格”计算。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金额认定具有重要的类推适用参考价值。但实践操作存在困难:对于持续性犯罪或多次犯罪,“行为时”本身就难以精准界定;而且涉案虚拟货币往往在案发后较长时间才得以查明,如何准确还原行为时的历史价格,需要可靠的技术手段支撑。
扣押时说以侦查机关控制涉案虚拟货币的时间节点为准。这一方案对侦查机关而言操作便利,但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扣押时间完全取决于侦查效率,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以此认定涉案金额既缺乏正当性,也可能导致侦查拖延实际上影响定罪量刑的不合理结果。
起诉时说和审判时说在价格上涨周期内会显著放大涉案金额,在价格下跌周期内则会压缩。坦率地讲,这两种方案在理论上很难找到充分的支撑——以起诉时或审判时的价格来评价过去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质上是用事后形成的市场因素来追溯评价行为人的责任,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背离的。
实际变现说主张以被告人实际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定货币所得的金额作为认定基准。在前文提及的张某抢劫案中,法院明确拒绝了以销赃变现金额(93.02万元)认定涉案数额的方案,转而以被害人支付的购入对价(93.6万元)作为认定依据。这一裁判逻辑对辩护实践有重要启示:变现金额只是处置结果,而非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法院并不当然以此作为上限或基准。不过,在被告人确实未完成变现的案件中——比如被查扣时虚拟货币仍存于錢包——实际变现说就失去了适用基础,这也是该方案的局限所在。
(三)比较法视角
美国联邦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的价值认定通常以案发时或行为实施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并要求援引具有公信力的市场数据(如主要交易所的实时价格或经认证的历史数据)。在涉及没收和赔偿的程序中,法院有时也会区分“犯罪所得价值”(以获得时为准)和“现时价值”(以处理时为准)。
国内学界对此亦有专门研究。赖早兴教授基于对551份涉加密资产刑事判决书的统计分析,明确指出:在我国全面禁止加密资产交易的政策背景下,国内已无合法的加密资产交易价格信息来源,司法机关只能采信国际市场加密资产交易数据作为涉案金额计算证据;同时,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在同一时间段内收集国际市场各大交易所的价格,取价格的最低或中间值。[2]
四、辩护实务中的启发与应用
(一)以实际兑现金额作为案件数额认定标准
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与被告人实际取得的“现金对价”之间,存在相当的差额,因为场外交易折价、手续费扣除、分批变现导致的均价偏差,都会使实际入账金额低于理论计算值。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收集銀行流水、交易所出入金记录等客观数据,以实际变现金额作为涉案金额的上限依据,而非被动接受控方援引的市场价格。
在被告人未完成变现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主张,如主张以行为时价格认定,而非以扣押时、起诉时等更晚的时间节点。如果行为时价格较低,这一主张对被告人明显有利;如果行为时价格较高,则可以转而主张以当前价格或实际可变现价格认定,争取较低标准被采纳。
(二)对价格认定的程序性辩护
价格数据的来源问题必须关注。部分案件中控方援引的价格证据仅为侦查人员的屏幕截图,既未经公证,也无法核实截图时间的真实性,更无从验证该时刻的成交量、流动性等市场条件。这种截图在证据规则层面的定性存在争议——它既非书证、也非鉴定意见,更不是电子数据。辩护人通过质疑,可以达到削弱其证明力的效果,甚至将其直接排除。
境外虚拟币交易网站的数据是否具有公信力?如何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若借助VPN获取数据的,相关数据的获取过程本身是否合规?
笔者在实务中一贯坚持的立场是:凡涉及虚拟货币价格认定的,应当启动专门的鉴定程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客观的市场数据出具鉴定意见,而非由侦查人员自行认定。
(三)变更罪名的辩护逻辑
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决定了涉案金额在裁判中的不同地位,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具体罪名调整辩护重心。
在财产犯罪(诈骗、盗窃等)中,涉案金额直接对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理论上应当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认定依据。如果被告人诈骗取得的是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那么被害人的损失究竟应当以虚拟货币当时的市场价值计算,还是以被害人为获取该虚拟货币所付出的现金对价计算?这两种计算方式在多数情形下结果相近,但在被害人以明显溢价购入虚拟货币(如受欺诈高价购入)的场合,差异可能非常显著。
实践中过往还存在着一类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对于秘密窃取他人錢包中加密资产的行为,不同法院存在分别定性为“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重大分歧。由于两罪在量刑幅度上差异悬殊,同样数额的涉案资产可能导致截然不同的刑罚结果,但目前由于司法实务界已普遍认可主流虚拟币的价值,因此涉币案件多以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罪名认定。
还需注意的是,主流币种和小众币种的区别,部分案件中办案人员可能将虚拟货币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混同使用——前者是链上记录显示的数量乘以某一时点的价格,后者是考虑了流动性、变现可能性等实际因素后的价值。主流币种和小众币种之间的差距可能较为悬殊。
(四)混同资产情形下的数额分拆
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被告人的钱包地址中可能同时存有涉案资金与非涉案的自有资产,两者共用同一地址,链上记录难以直接区分。控方往往以地址中的全部余额或全部流水作为涉案金额,这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明显的扩大化倾向。
区块链的一大特点在于交易记录的公开可查性——每一笔转入、转出都有时间戳和交易哈希值,资金来源和流向在原则上是可以通过链上数据追溯的。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借助专业的区块链数据分析工具,对涉案地址的资金流向进行系统梳理,通过还原交易路径来区分涉案资金与自有资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数额分拆的辩护意见。当然,这项工作技术性较强,也可以考虑外聘专家大脑,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方法解决此类专业难题。
五、规则完善的建议
笔者主张以“行为终了时的客观市场均价”作为原则性的基准日,主要理由有三:其一,行为时价格与被告人的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直接对应,最能如实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二,行为时价格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之间逻辑关联最为紧密;其三,历史价格数据的可验证性在技术上已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主要交易所均保留有完整的历史成交数据,以此为依据的认定具备客观性基础。这一思路与《盗窃问题解释》关于盗窃外币以“盗窃时价格”计算的规范精神相一致,具有可参照的解释论基础。
应当构建以真实合理的实际变现金额为上限的分层认定规则,当被告人通过公开、正常的渠道变现虚拟货币,且交易价格不存在明显不合理偏低情形时,若其实际变现所得低于市场价格,应以其真实取得的实际变现所得作为涉案金额的认定依据。对于故意低价转让、虚假交易、关联方利益输送、阴阳合同等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适用本上限规则,仍按行为时国际市场价格计算涉案金额。
在价格认定的程序层面,应当明确要求相关价格数据经过专业鉴定,并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方法作出规范。当前由侦查人员自行截图认定价格的做法,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成为法庭上的常规操作。
至于鉴定数据的来源,建议优先采用多家主流交易所同一时段成交均价的加权平均值,而非任何单一平台的单一时点报价。在我国全面禁止境内加密资产交易的政策背景下,应当明确承认采信国际市场主流交易所的价格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取多家交易所价格的最低值或中间值。
六、结语
虚拟货币涉案金额的认定,说到底是刑法数额犯理论在数字资产语境下遇到的一个具体难题。它并不是全新的问题——价格波动资产的刑事价值评估,在文物、股票、外汇等领域早有先例——但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征和极端价格波动性,使这一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超以往。
在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当下,辩护律师所能做的,是在规则空白中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结果。这既需要对基准日问题的理论有清晰认识,也需要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有足够娴熟的实务能力——尤其是对价格数据来源的程序性质疑。
本文的分析也仅代表笔者目前的判断,仅供参考。
注释
[1]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刑初1484号刑事判决书;另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3-1-220-001,张某抢劫案。
[2]参见赖早兴:《加密资产刑事案件:样态、种类、问题及解决——基于551份刑事判决的分析》,载《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4期,第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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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数字刑辩”,即网络犯罪、虚拟货币、数据与金融科技类等与犯罪辩护,并长期办理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徐伟律师系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北京青年刑辩法庭大赛冠军,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律师库律师、法治日报专家库专家、律商联讯合作专家作者,并担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网络犯罪研究组组长、京都金融证券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徐伟律师业务覆盖税务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企业高管职务犯罪、重大食品药品犯罪及刑事资产定性、涉案财产处置等领域,所代理案件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检官方报告,并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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