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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自2026年6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施行全新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从“原则性宣示”迈向了“精细化操作”的新阶段,也为广大科技企业、创新主体带来了更明晰的保护路径和更刚性的法律武器。
面对这套全面升级的保护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战略如何顺势而为?曾经忽视的商密保护要点如何补齐?合规管理怎样落到实处?为此,上海技术交易所特别邀请三位行业前沿专家,从多个专业维度带来深度解读与分享。以下为上海技术交易所知识产权服务与鉴定中心总经理宋毅的分享实录:
读懂商业秘密保护新规如何为创新主体“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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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毅
上海技术交易所知识产权服务与鉴定中心总经理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是对1995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全面修订,该规定通过细化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判定规则和执法机制,强化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清晰、务实的合规指引,有助于优化创新环境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以下是核心内容解读:
一、细化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
基于法律体系一致解释的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指向下做了与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中经实践提炼的认定标准相对一致的解释。
1.补充各类适用情形
新规明确将“代码”“数据”“算法”等数字资产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客体,覆盖数字经济时代核心技术资产。
认可阶段性成果、失败实验数据、未落地项目方案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只要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要件,均受保护。
2.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细化
秘密性: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公开信息整理、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认定具备秘密性。
价值性: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价值,包括资产增加、利润增长、用户增长、成本降低、研发提速、交易机会增加、商誉提升等。
保密措施:新规列举了8类合理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人员管理、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载体管理、设备管控、离职管理等,回应远程办公、跨境协作场景需求。
3.侵权行为细化
不正当获取: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包括越权接触、技术入侵、非法传输等数字化手段。
违法披露使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帮助侵权:以奖励、许诺、提供便利等方式引诱或协助他人侵权。
第三人责任: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非法取得仍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的,视为侵权。
二、完善制度规则
鉴于目前商业秘密保护整体面临纠纷数量多、举证难度大、胜诉率低,权利人举证困难,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基层执法队伍的专业能力与办案条件有所不足的现状,新规从制度设计上健全了管辖规则与执法措施,为基层执法工作提供更强指引。
1.侵权判定规则优化
采用司法实践中“接触 + 实质相同、排除合法来源”的裁判规则,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且涉嫌侵权人有获取条件的,可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但涉嫌侵权人可举证合法来源予以反驳。
2.完善执法机制
明确管辖规则: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特殊情况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由县级部门管辖。
规范调查权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查询复制、查封扣押、查询银行账户等措施,调查工作应尽量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引入专业鉴定:权利人和涉嫌侵权人均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士,对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信息实质相同等事项进行鉴定。
3.强化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分级处罚:一般侵权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移送追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优化停止侵权规定
新规则直接明确,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直至涉案信息不再具备商业秘密属性。
三、填补制度空白
新规除界定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外,还明确了权利归属、侵权例外等其他相关内容。
1.明确权利主体
新规相较司法解释有所优化,新规明确,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以及经其许可、授权的使用主体。该条款最大的突破在于,普通被许可持有人只要合法持有商业秘密,即可提出执法请求。
2.新增两项侵权例外
司法解释仅明确两类侵权例外,分别为独立研发与反向工程。新规在此基础上新增两项内容:员工知识技能例外与吹哨人规则。
吹哨人规则,指基于公共利益进行举报的免责情形。该规则具备现实必要性,但在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包括公共利益目标的解释、适当的举报渠道、举报方式与目的之间的比例原则。
员工“知识技能的例外”是指员工可自由运用雇主商业秘密之外的行业通用知识与技能,是此次新规专门增加的例外情形。
3.衔接国家秘密保护
本次新规还新增条款,衔接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保护规则。新规明确,若相关信息同时属于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保护。国家秘密完成解密后,权利人仍可依法主张按照商业秘密对该信息进行保护。
4.确立域外管辖
新规以附则条款规定了具备域外行为管辖以及法律适用内容。从市场利益出发,无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发生在我国境内,只要使国内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或让侵权方借此获得相对优势的,即适用新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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