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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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新法新规出台是否构成情势变更,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最高院在《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合同订立后全新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行业新规落地,属于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非单方过错、不属于常规商业风险的客观重大变化;新规直接导致合同核心义务无法履行、缔约目的彻底落空,依法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仅小幅增加履约成本、不阻碍核心履约的新规,不认定情势变更、不得单方解约。
本案中,长春泰恒开发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毛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受让房企自行完成地块拆迁、安置工作,双方自愿缔约履约。合同签订短短两个月后,国家全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新规强制取消企业自主拆迁权限,拆迁征收职权专属政府行政机关。
新政直接击穿原有合同履约基础,房企彻底丧失合同约定拆迁主体资格,案涉毛地开发、土地盘活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房企诉请依据情势变更解除土地出让合同、返还已缴土地出让金;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属于商业政策风险、不予解约,当事人申请最高法再审。
最高院再审认定本案新法新规出台构成法定情势变更,判令解除案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及孳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简析】
1. 核心裁判:新规区分两类边界,定性情势变更核心要件
最高法本案划定裁判边界:其一,强制性新法、行政法规出台,直接消灭履约主体资格、废止交易模式、致使合同目的彻底落空,构成情势变更;其二,指导性政策、行业微调新规,仅增加人力、资金履约成本,不阻断核心履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禁止解约。
2. 情势变更四大法定适配标准
一是时间要件:新规出台于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毕前;二是主观要件:双方缔约均无法预判新政落地,无事前过错;三是性质要件:不属于市场价格波动、行业盈亏等常规商业风险;四是结果要件:合同原有履约路径彻底作废,缔约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3. 法律后果:情势变更解约,免责无违约金
区别于单方违约解约,新规触发情势变更属于双方无过错客观变故;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仅做财产返还、本息退还处理,免除双方逾期履约、合同解除违约金、预期利润损失赔偿责任,平衡政企双方商事权益。
4. 底层法理:区分政策风险与商业经营风险
市场行情涨跌、原材料涨价、行业利润下滑,属于企业自主承担商业风险;国家强制性立法修订、行政规制重大调整,属于外部客观情势变动,司法不苛求企业承担不可预见立法风险,贴合《民法典》533条情势变更立法本意。
周军律师提醒,新法新规如果消灭了合同核心履约条件,应固定政策原文、履约受阻证据协商或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解除合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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