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日常生活中“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作出规定,厘清责任。
乘客“开门杀”
车辆保险是否赔
在最高法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乘车人杜某下车开门时,驾驶员董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潘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董某对于车辆行驶以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控制权,其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换句话说,“开门杀”事故中,乘客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甩锅。
“好意同乘”出意外
驾驶人赔多少
搭同事的车上下班,喊上三两好友出游踏青……“无偿搭乘”“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但是,在“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案件审理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情形下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但并未免除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这也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
租车借车出事故
车主有何责任
开着租来、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赔偿,还是由使用人担责?《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陈宜芳说。
对此,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也就是说,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些车主在明知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还将强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其加强车辆管理,抵制“马路杀手”。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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