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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首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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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

首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典型案事例

6月13日是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文化遗产是历史的见证、文明的载体,是重要的文化瑰宝,自然遗产是地球亿万年演化的珍贵馈赠,是无价的自然珍宝,人文遗迹和自然遗迹均系《生态环境法典》所规定“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法院发布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典型案事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展现重庆法院服务保障守护中华民族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的责任担当,引导全社会增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意识,助力共建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法治屏障。

本次发布的首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典型案事例中,顾某敏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并责令承担修复责任,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引导公众共同保护古墓葬。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督促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助推“川渝宋元山城体系”古遗址有效修缮。宁某遂户诉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等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纠纷案,准确识别、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助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陶某东等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惩处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有力守护自然珍宝生态安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构建石窟寺跨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推动云冈石窟、莫高窟、龙门石窟、大足石刻四地法院联动守护千年文化瑰宝。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构建协同化法治化工作体系,加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司法保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推动构建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跨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聚川陕渝司法合力共护千年古道。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促推构建大足石刻、安岳石刻等石窟寺类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织密川渝地区线性石窟寺文化遗产廊道保护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全力护航白垩纪恐龙遗址公园保护、修复与合理开发利用,为珍稀古生物遗址资源保护筑牢法治屏障。

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力度,持续提升全社会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法治意识。市高法院将适时发布下一批典型案事例,引领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继续深化协同合作,持续优化、创新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为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 目录 ★

1

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顾某敏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

司法助力“川渝宋元山城体系”古遗址保护——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3

依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宁某遂户诉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等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纠纷案

4

司法守护世界自然遗产地生物多样性——陶某东等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

构建石窟寺跨域协作机制·以司法共护千年文化瑰宝

6

构建协同化法治化工作体系·加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司法保护

7

跨域司法聚合力·千年古道共守护·川陕渝协同守护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

8

川渝携手构建司法协作机制·跨域联动守护千年石窟文脉

9

深耕古生物遗址司法保护·筑牢白垩纪恐龙遗址法治屏障

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行为

——顾某敏等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6刑初242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5刑终218号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日,被告人顾某敏、李某二人共谋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某产业园地块盗掘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古墓葬。同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敏与被告人李某、施某一同到上述古墓地点。顾某敏和李某负责进墓室使用手锤敲断4根与墓室连为一体的八棱柱,取出八棱柱下的4个狮形柱础,施某负责在外面望风,并接出顾某敏递出的狮形柱础,后将4个狮形柱础藏匿在先锋镇某村废弃的老房子中。次日,施某陪同顾某敏准备出售狮形柱础未果,后又将该狮形柱础埋到该村老屋基旁树林中。同年10月10日,顾某敏带领民警在该树林内挖出4个狮形柱础。经重庆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鉴定,该墓葬为宋代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被盗的4个狮形柱础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价值,分别为三级文物3件和一般文物1件,其中三级文物中1件狮形柱础底座右前角被磕碰掉一小块。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敏、李某、施某三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宋代古墓葬,并窃取3件三级文物和1件一般文物,造成该墓葬历史和艺术价值部分缺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三被告盗掘古墓的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顾某敏、李某、施某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被告连带承担因本案造成的文物保护修复费5万元以及专家评估费用(施某已缴纳部分费用)。一审宣判后,顾某敏、李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相关修复事宜正在推进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并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件。古墓葬是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制、布局、出土物组合以及所蕴含的社会关系、技术水平等信息,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案涉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古墓葬历史和艺术价值部分缺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严格惩治文物犯罪行为,依法判令连带承担文物保护修复费用,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坚定态度,对于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有序开展文物保护修复,以及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古墓葬价值和共同保护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助力“川渝宋元山城体系”古遗址保护

——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6)渝0102行初13号

基本案情

龟陵城遗址位于长江北岸上桥河与长江交汇处的涪陵区三台山上,始建于南宋咸淳丙寅年(公元1266年),控扼夔门至重庆段水路要冲,与合川钓鱼城、万州天生城等共同构成山城防御体系。2019年,该遗址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25年,包括该遗址在内的“川渝宋元山城体系”被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龟陵城遗址存在人为破坏痕迹、自然损毁严重等情况。2024年6月28日,某区检察院向重庆市某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文旅委)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查处文物破坏行为、开展保护修缮工作,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期间,某区检察院跟进调查期间发现城墙、城门豁口、题记碑记风化现象明显等问题仍然存在,并有新增涂画痕迹,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某区文旅委与东南大学签订规划技术合同开展龟陵城遗址价值研究,并向政府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抢险保护。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实质履职原则,积极实现消除违法状态、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履职效果。某区文旅委仅完成部分整改工作,未针对文物本体安全的核心问题进行实质履职,同时以修缮程序复杂、前期工作推进中为由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怠于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遂判决责令某区文旅委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立即督促指导对龟陵城遗址东城门、西城墙、题记碑记等重要文物开展保护修缮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部分财政专项资金已到位,文物修缮工作正逐步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司法之力守护“川渝宋元山城体系”古遗址的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件。龟陵城遗址作为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资源,是“川渝宋元山城体系”的核心遗存之一,承载着珍贵的巴蜀历史、军事建筑和地域文化价值。案涉遗址多处重要文物未得到有效修缮保护,某区文旅委以资金未到位、审批周期长等为由拖延履职,人民法院判决某区文旅委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向社会传递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坚定决心,对提升公众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依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宁某遂户诉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等林地、林木、山岭权属确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4行初82号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5)渝05行终270号

基本案情

宁某遂户与宁某甲户、宁某乙户因多次就某块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发生纠纷,申请重庆市某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进行权属确认。经查,双方争议地块上建有宁氏墓群人工砌筑的两级拜台,与宁氏墓群的碑楼等部分明显为一整体。经鉴定,宁氏墓群是一处清代光绪年间的古墓葬,部分台阶因农业耕种被破坏,墓群前曾经被盗的6个石墩子为清代光绪时期文物。该墓群已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作为不可移动文物中的清代“古墓葬”进行登记,文物级别为未认定。2024年5月23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决定书》,决定将争议地块由宁某甲户享有使用权。宁某遂户对该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某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府于同年7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书》。宁某遂户对复议决定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宁某遂户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宁某遂户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地块上早已建有宁氏墓群的两级拜台,与该墓群的土冢、墓室、碑楼等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均属宁氏墓群的墓地范围,具有明显的墓地设施特征,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拜台所在争议地块在双方承包土地范围内。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应依法予以保护,地方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发挥文物保护职能,避免处理结果对文物的危害。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某镇政府《行政裁决决定书》,撤销某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宁某遂户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为促使行政机关加强文物保护管理,还就文物保护工作发出司法建议。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依法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典型案件。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大多数,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林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准确识别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对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权属争议处理结果依法予以撤销,妥善保护了该文物。全面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对于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彰显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同加强文物保护的责任与担当。

司法守护世界自然遗产地生物多样性

——陶某东等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1刑初478号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下旬,被告人陶某东为猎捕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在踩点过程中结识了居住在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21年7月28日,通过湖北神农架世界自然遗产边界微调,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被告人孙某交,二人商议通过安置电击猎捕装置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其中陶某东负责提供技术、机器和销售,孙某交负责日常看管猎捕装置。此后,二人相继在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现为一般控制区)内捕获小麂1只,在周边其他区域捕获小麂5只。陶某东将其中3只小麂出售获利。经认定,涉案电击猎捕装置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为小麂,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涉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禁猎区,且全年禁猎。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东、孙某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小麂1只;在其他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小麂5只,价值达一万元以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情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决陶某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孙某交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已退缴),没收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并禁止陶某东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时,判令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8万元(已赔偿)。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世界自然遗产地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件。重庆五里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地,与湖北神农架林区接壤,属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区,是全国优质水资源战略储备库的重要水源地,西南地区不可多得的天然生物物种基因库,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之一。案涉非法捕猎行为破坏了自然遗产地内的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判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禁止居住在自然遗产地周边乡镇的主犯进入特定区域,推动实现刑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特殊预防功能,有力守护世界自然遗产地生物多样性,维护自然遗产地生态安全。

构建石窟寺跨域协作机制·以司法共护千年文化瑰宝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石窟寺镌刻千年文明印记,是承载中华文脉的珍贵载体。云冈石窟、莫高窟、龙门石窟、大足石刻等石窟寺作为国内极具代表性的石窟类世界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建立全国首个横跨长江、黄河两大流域的石窟寺跨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保护人类智慧结晶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具体做法

一是搭建跨域协作平台,共筑全面保护防线。树立“保护优先、文脉传承、生态相依、合理利用”工作理念,与云冈石窟、莫高窟、龙门石窟属地法院签订《石窟寺类世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协作协议》。围绕文物本体保护、流域生态管护、文旅融合发展三大核心领域,构建党建联建联学、司法协作、法治宣传等八项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打造“共治、共享、共护、共宣”全链条司法保护模式。

二是整合专业司法资源,推动裁判尺度统一。依托环境治理与司法协作论坛,开展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法治保障专题研讨,推进黄河、长江两大流域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经验交流。常态化搭建联席会议平台,研判石窟寺保护领域新型疑难案件、共性法律问题,合力破解审判实务堵点难点,实现长江、黄河流域石窟寺类案件裁判尺度标准统一。

三是常态开展联动宣传,凝聚文物保护共识。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联合四大石窟寺所在地相关法院、单位,开展持续10余小时的超长“普法+科普”直播《“石”刻准备着 共护千年文化瑰宝》,吸引近千万网友关注。依托新媒体平台、线下普法阵地等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宣传,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拍摄《“石”刻守护》主题宣传片,展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成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实地走访调研、座谈交流,广泛吸纳优化协作机制的意见建议,持续引导全社会树立石窟寺类文化遗产法治保护理念。

工作成效

一是统一裁判尺度,筑牢跨域司法保护格局。互通四大石窟寺片区文物损毁、岩体破坏、生态侵蚀等案件的裁判规则、修复标准与办案经验,依托共享文博专家资源,统一疑难案件专业判定标准,有效解决跨域类案不同判、修复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构建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

二是融合生态文化,守护石窟文物传承根基。创新“生态+文化”一体化司法保护模式,兼顾石窟寺文化传承保护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同步开展司法办案、调研赋能、普法警示、生态修复等工作,守护石窟寺“有生命的文物”,实现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流域生态治理双向赋能。

三是凝聚司法合力,护航长江黄河流域提质发展。一体化司法协作机制有效平衡石窟本体保护、周边生态修复、文旅适度开发三者关系,常态化开展法治宣讲、科普研学、警示教育等活动,广泛传播石窟寺类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赋能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协同发展。

典型意义

四地法院联合搭建石窟寺跨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是全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创新司法实践。通过司法协同,首次打通长江、黄河两大流域石窟寺世界文化遗产跨域司法保护壁垒,突破单一辖区独立保护、分散治理的固有局限。通过建立联合调研、专家共享、品牌共建等机制,探索世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新路径,汇聚起长江、黄河流域世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新合力,以法治之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绽放新时代光彩。

构建协同化法治化工作体系·加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司法保护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一步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切实提高遗产保护能力和水平,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2024年9月,秀山巨丰堰成功入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成为重庆首座世界级水利遗产。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加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司法保护力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动作为,构建协同化法治化工作体系,切实守护好、传承好、利用好秀山巨丰堰这一世界级水利瑰宝,让古老水脉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永续造福。

具体做法

一是签订框架协议,完善平台机制。2025年4月,与重庆市水利局、秀山县政府共同签订《联合开展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框架协议》,从依法支持行政执法、大力弘扬水文化、加大法治宣传等方面构建协同保护工作机制。依托市四中法院作为渝东南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的基础条件,在秀山巨丰堰设立渝东南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秀山站,依托秀山县在建水文化博物馆,设置“法护古堰”展区,指导黔江区法院在秀山巨丰堰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站,司法保护平台逐步搭建。

二是开展法治体检,突出精准保护。2026年3月,市四中法院、秀山县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门团队,对巨丰堰开展了首次“法治体检”。团队紧扣文化遗产保护,围绕管理体制运行、群众权益保障等核心环节,逐项梳理排查潜在法律风险点,形成《法治体检报告》,其中注重绿色原则审查、加强保护范围标志标识、推动保护责任人制度落实、严控污染物排放、依法开展修缮保护等法治化保护建议,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提供了精准的法律保护指引。

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凝聚保护共识。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开展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凝聚保护古堰社会共识。2025年5月,通过开展普法讲座、现场参观等方式,引导群众深入理解古堰保护的重要意义。2025年12月,组织召开“协同保护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主题座谈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对相关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26年3月,以擅自损毁古堰水利设施、违规排放污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为蓝本,在秀山巨丰堰开展模拟庭审活动,进一步提升公众古堰保护法律意识。

产生效果

一是形成了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合力。《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框架协议》遵循“保护研究、合理开发、弘扬传承、法治保障”原则,构建的协同保护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与法院协同支持作用,在文物修复、侵权追责、普法宣传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深化。重庆市水利局支持秀山县政府组建工作专班,持续完善议事决策、协同联动以及考核评价机制。《秀山县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等地方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保障了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开发利用。通过法治体检、会商座谈等方式,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开发利用注入了更多法治化元素。秀山县政府编制了《秀山巨丰堰灌溉工程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2022-2035)》,从规划衔接、法治保障、文旅融合、品牌塑造等方面完善保护开发体系。秀山县水利局已开展巨丰堰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已取得37类注册商标,为遗产品牌建设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基础。

三是提升了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影响力。通过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社会公众对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相继以《法润百年古堰,守护水脉永续》为题对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报道。针对巨丰堰文化的传承,编纂《巨丰堰图志》及《巨丰堰志》的工作有序推进,《巨丰堰图志》即将刊印。此外,组织开展的主题研学、普法讲座等活动将水利科普与文化传承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了当地青少年对家乡遗产的自豪感。

典型意义

秀山巨丰堰成功入选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填补了重庆在世界水利遗产领域的空白。这是对先民治水智慧的至高肯定,也是对当代法治保障能力的重大考验。人民法院秉持“预防为主、法治护航”理念,以协同为翼、以法治为盾、以宣教为基,进一步凝聚社会合力,把保护秀山巨丰堰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法治工程、文化工程,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为秀山巨丰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提供系统性司法保护,用实际行动展现了“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和自然珍宝”的司法担当。

跨域司法聚合力·千年古道共守护

川陕渝协同守护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荔枝道作为古蜀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地跨川陕渝三地,是集交通、军事、商贸、民俗于一体的线性历史文化廊道。2025年,包含荔枝道在内的蜀道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预备名录》。为系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助推跨区域文旅融合与生态协同保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推动川陕渝3地19家法院,联合文旅、文物、生态等职能部门,以共建协作机制、共享司法资源、共促文旅发展为主线,搭建跨域司法协作体系,实现历史文化遗产、沿线生态环境、特色文旅产业全链条司法守护,为蜀道·荔枝道保护传承、活化利用及联合申遗筑牢法治根基。

具体做法

一是搭建跨域协作平台,共筑全域保护防线。坚持“保护优先、传承文脉、助力申遗、合理利用”工作理念,牵头组织川陕渝3地19家法院签署《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协议》,明确文物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宣传等八项协作内容。在涪陵荔圃春风公园揭牌设立蜀道·荔枝道历史文化遗产司法协同保护基地,打造沿线统一的司法保护枢纽。建立联席会议、党建联学、联合调研、专家共享等常态化机制,打破地域壁垒,实现线索互通、案件会商、资源共享,构建全域联动、上下协同的文化遗产司法保护网络。

二是健全协同审判机制,共享优质司法资源。推动涉古道文物、生态、文旅案件立审执全流程协同衔接,对跨域重大疑难案件开展联合会商研判,统一裁判尺度与办案标准。综合运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生态修复等多元手段,依法审理盗损古道遗存、破坏沿线生态等案件。依托辖区派出法庭设立蜀道·荔枝道巡回审判点,深入古道沿线村镇、景区、荔枝种植产区开展巡回庭审,实现案件就地审理、纠纷就地化解。针对涪陵荔枝特色农产品开通涉农纠纷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执,强化“涪陵荔枝”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护航特色产业发展。

三是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共建文旅发展格局。主动对接蜀道·荔枝道联合申遗工作,常态化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享司法服务文旅融合、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经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建言献策,多条代表建议获得市文旅委等部门采纳答复。依托司法协同保护基地打造法治研学、文化科普阵地,设计特色司法研学路线,结合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保开展法治宣讲等活动10余次,发放普法资料。同时,针对古道沿线文化遗存制发司法保护令与倡议书,持续提升群众文化遗产保护与生态保护意识。

产生效果

一是跨域司法保护效能全面提升。依托一体化协作机制,川陕渝三地涉蜀道·荔枝道案件裁判尺度更加统一,跨域案件办理效率明显提升,诉讼成本有效降低。破坏文物、损害生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惩治,古道遗址、古树名木、摩崖题刻等历史遗存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沿线生态环境稳步改善,文化遗产安全防护网织密织牢。

二是区域协同治理能力显著增强。以司法协作为纽带,推动法院与文旅、文物、生态等职能部门以及基层组织深度联动,形成“司法主导、多方参与、全域共治”的保护治理体系。相关创新举措获川渝政协联合调研组高度肯定,为跨域历史文化遗产协同治理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是文旅融合发展氛围持续浓厚。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讲等系列活动,蜀道·荔枝道的历史文化影响力不断扩大,有效助推联合申遗工作。各类涉旅、涉农纠纷高效化解,护航文旅产业与荔枝特色产业稳健发展,实现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产业增收有机融合,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典型意义

构建川陕渝三地蜀道·荔枝道跨域司法协作体系,是落实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要求、深化跨区域生态协同治理的创新实践,也是司法服务区域文旅融合、生态保护与遗产申遗的典型样板。该模式整合三地司法与行政资源,将专门司法、巡回审判、生态修复、法治宣传有机融合,严守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精准服务文旅产业与特色品牌发展。同时以交流协作推动司法理念互通、治理经验互鉴,持续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法治化水平,实现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多方共赢,为全国线性文化遗产跨区域司法保护、川陕渝区域协同发展提供典型示范。

川渝携手构建司法协作机制·跨域联动守护千年石窟文脉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大足石刻作为重庆市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与四川安岳石刻共同组成川渝地区标志性线性石窟寺文化遗产廊道,是巴蜀文脉传承延续的核心瑰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相关部署要求,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定位,联动川渝多地法检、文旅等单位构建一体化司法保护体系,通过健全协作体系、下沉司法服务、深耕源头治理,为川渝石窟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具体做法

一是健全跨域协作体系,构建协同保护新格局。秉持“保护第一、传承优先、协同共治”理念,致力加强集中管辖与非集中管辖法院生态环境司法协同保护。两家法院与大足石刻研究院、四川省安岳县法院等川渝多家单位,签署《大足石刻文化遗产生态司法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聚焦石窟文物保护、遗址生态修复、文旅规范发展三大领域,建立线索移送、案件协办、信息共享等七大协作机制。联动挂牌设立资大文旅巡回法庭,累计召开跨域联席会议3次,会商解决石窟寺保护跨域治理难题4项,推动川渝石窟寺保护从“属地管护”向“跨域共治”转变。

二是深化巡回审判机制,前移司法履职主战场。常态化开展石窟寺保护专项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调解现场、普法课堂前移至石窟寺景区、遗址周边村居和重点保护点位。依托“全国生态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累计组织巡回审判、现场调处、法治宣讲活动15场,选取典型文物侵权、生态破坏案例开展以案释法12次,现场化解涉文旅、文物纠纷10余件,覆盖群众2000余人次,切实把司法服务延伸到文化遗产保护最前线。

三是设立法官工作室,夯实源头治理主阵地。创新设立石窟寺保护法官工作室,选派3名法官常态化开展纠纷化解工作,打造石窟寺司法保护前沿阵地。聚焦石窟寺保护、景区运营、文旅纠纷、施工合规等重点领域矛盾风险,深耕源头治理、前端化解,成功调处涉文化遗产保护纠纷30余件,累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1500余人次,联合公安、文旅等部门开展隐患排查10余次,梳理整改文物管护、运营安全、生态防护等风险隐患20余项,以精准司法守护石窟文脉安全。

产生效果

一是跨域共治效能显著释放。通过常态化跨域协同共治,线索移送、案件协办效率明显提升,涉石窟寺文化遗产跨域纠纷处置时效提高,有效破解川渝石窟寺跨域保护权责割裂、标准不一等堵点,实现川渝线性石窟寺文化遗产保护同频发力、同向增效,区域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全面成型。

二是司法宣教作用充分彰显。通过一线巡回审判与常态化以案释法,对石窟寺周边违规施工、损毁文物、破坏生态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沉浸式普法精准覆盖重点区域群众,辖区群众文物保护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从源头减少文物破坏隐患。

三是源头治理成效扎实凸显。依托法官专门工作室前端值守、精准调处,大量涉文物保护矛盾纠纷在诉前实质性化解,未发生重大文物侵权及文旅纠纷。通过常态化隐患排查、闭环整改,有效补齐文物管护短板,实现文物风险隐患动态清零,全方位筑牢石窟寺文化遗产基层法治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

以大足石刻、安岳石刻为核心的川渝线性石窟寺文化遗产廊道,是巴蜀文化的核心标识之一,更是川渝地区极具代表性的文化IP与精神纽带。加强石窟寺文化遗产司法保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决策部署,以司法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的创新性法治实践。集中管辖法院立足司法审判主责主业,并推动非集中管辖法院履行好属地协同责任,主动融入区域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大局,推动石窟寺保护从被动事后惩戒向全域系统治理、主动前瞻保护、文脉保护传承深度迭代,充分彰显人民法院以法治护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服务国家文化战略的政治担当与司法使命。

深耕古生物遗址司法保护·筑牢白垩纪恐龙遗址法治屏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明确要求守护好各类珍稀地质遗迹、古生物资源。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渝东南武陵山区特色资源禀赋,坚守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底线,坚持守正创新、精准履职,全力护航白垩纪恐龙遗址公园保护、修复与开发利用,为珍稀古生物遗址资源保护筑牢坚实司法屏障。

具体做法

一是搭建专属审判架构,细化遗址保护配套制度。坚持守正创新、制度先行,紧扣白垩纪恐龙遗址保护专属司法需求,持续完善契合古生物遗迹保护规律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积极回应社会各界保护珍稀化石资源的司法期盼。依托全市环资审判整体布局,优化内部审判力量配置,组建恐龙遗址专项审判专班,构建专业化归口审理模式。聚焦遗址保护重点环节,完善禁止令适用、巡回审判、恢复性司法等专项制度,搭建系统化遗址司法保护制度框架。积极筹备建设恐龙遗址司法保护基地,整合司法审判、生态修复、法治科普功能,推动遗址司法保护阵地化、常态化。

二是立足前端司法防控,守牢遗址资源安全红线。聚焦恐龙遗址公园土地规划、项目施工等关键环节开展预防性司法审查,提前对接建设单位针对性法律提示,明确施工区域化石保护法律义务。紧盯野外零散化石点位,依托巡回审判提前排查私挖盗采隐患,围绕化石损毁、违规占地等风险细化禁止令适用预案。立足恢复性司法规则提前划定生态修复标准,明确后续侵权情形下原址防护、遗址修缮等责任落实路径,以全流程前置司法管控,从源头预防工程建设、人为活动损毁古生物遗迹风险。

三是深化多方协作共治,织密全域综合防护网络。坚持系统治理、协同共治理念,主动融入长江上游、武陵山区生态司法保护大局,持续深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联动。常态化对接检察、公安、自然资源、文旅等职能部门,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巡查、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变被动处置为主动前置防控,凝聚全域保护治理合力。常态化开展遗址保护法治宣传,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景区研学、基层普法等方式普及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市场主体、当地群众以及游客主动参与遗址保护,营造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法治氛围。

产生效果

一是筑牢了源头防控制度根基。立足源头预防,依托专项审判专班和配套制度落地,通过事前普法、联合巡查、项目施工事前法律提示等举措,广大群众、园区经营主体的保护意识显著提升,辖区尚未出现损毁恐龙遗址的诉讼案件。通过系统梳理化石损毁法律适用、生态修复标准等准备性工作,完善涉遗址案件处置预案,相关前置保护规范被纳入遗址公园常态化管护制度,从源头降低遗址受不法侵害风险。

二是凝聚了遗址保护治理合力。持续总结提炼恐龙遗址司法保护、行刑衔接、系统治理工作经验,积极参与完善渝东南地区古生物遗迹、地质遗址保护治理工作机制。通过司法实践推动形成遗址常态化巡查、风险前置防控、生态修复兜底、多元协同共治等工作模式,构建起“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社会共治、源头防控”的遗址保护体系,补齐区域古生物资源法治化治理短板。

三是形成了遗址司法保护示范效应。立足黔江区独特的白垩纪恐龙化石资源优势,深耕特色环资审判工作,常态化总结推广古生物司法保护经验,积极展示黔江法院守护珍稀古生物遗址、赋能文旅生态融合发展的司法实践。通过精准司法履职、创新保护模式,打造了渝东南古生物遗址司法保护特色品牌,展现了基层法院守护自然遗产、护航生态文旅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典型意义

黔江白垩纪恐龙遗址是稀缺珍贵的古生物遗存,是武陵山区生态与文旅标志性资源。人民法院紧扣自然遗产保护要求,创新推行预防性司法保护模式。通过组建专业审判队伍、完善配套制度、深化部门联动、常态化普法宣传、建立司法保护基地等举措,前移司法保护关口,实现遗址暂无侵权诉讼的良好成效。相关实践守住了古生物资源安全底线,为恐龙遗址公园建设运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探索形成事前防控为主的保护路径,为地质遗迹法治化保护提供有益经验和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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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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