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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宇阳 杜春燕 黎楚君 工厂放假期间突发火灾,员工救火导致身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厂长救火身亡被人社局认定工伤公司称救火时已放假不是工伤
刘某(化名)系广州某箱包公司厂长,负责生产调配等工作,平时上班时间为8:00-12:00、13:30-18:00、18:30-21:00,无须打卡考勤。
2023年8月1日,广州某箱包公司已通知全厂放假。当日18时左右,公司开料车间发生火灾,刘某闻讯后积极参与救火,过程中不幸被困火场导致其死亡。
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刘某符合因CO(一氧化碳)吸入及火焰热作用致死亡。
刘某的妻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广州某箱包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广州某箱包公司不服,主张刘某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经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厂长救火系维护公司利益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应予保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需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判断,其中核心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虽然广州某箱包公司已通知员工2023年8月1日放假,但刘某作为厂长,在放假期间仍有保护该工厂物资的职责,其在公司开料车间发生火灾时,为保护该公司财产免受火灾损失或者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所实施的救火行为,维护的是广州某箱包公司的利益,最终受益者是公司,故刘某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实施的救火行为,与其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当视为工作原因,刘某因救火意外身亡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刘某的救火行为亦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勇于担当、甘于奉献的高尚品质。
从情、理上讲,刘某的英勇行为也应当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支持,否则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模,推动出现更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竞相涌现的局面就无从谈起,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相悖。
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院遂判决驳回广州某箱包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明确了“工作原因”为工伤认定“三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并对在非常规工作情境下应急履职行为的工伤认定提供了较好的司法指引。
首先,明确“工作原因”的核心地位,不局限于“唯常规工作时间、唯固定工作场所”的机械认定模式,较好地契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及时救济的立法宗旨。
其次,拓展履职行为的合理性判断标准,本案判决未将厂长的职责机械限定于日常生产管理,而是结合其岗位性质,认定其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单位财产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属于履职行为的合理延伸。
这一判断标准也为抢险、救灾等类似应急履职情形中工伤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指引,防止用人单位以“行为超出职责范围”或“非工作时间”为由规避责任。
此外,本案裁判还通过司法评价弘扬正能量,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倡导了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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