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州多地市场监管领域,最新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执法部门 深入开展肉及肉制品、 保健类食品和 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德城区查办案件(典型案例)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生产速冻调理肉片时,标签未按照实际投料展开标注食品添加剂中的雨生红球藻粉、甜菜红等具有功能作用的配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026年5月,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武城县查办案件(典型案例)
2026年4月,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城县甲马营镇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摆放着超出保质期的风味火腿。
涉事超市经营超出保质期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过期食品易滋生细菌、变质变味,食用后极易引发肠胃疾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过期食品将面临没收问题食品、罚款等处罚。
>>临邑县查办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邑县某猪肉批发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猪肝案
2026年3月14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临邑县某猪肉批发店有两箱“精品猪肝”(10kg/箱)标注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当日已超出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德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罚:没收过期猪肝并罚款。
案例二:临邑县某综合商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4月15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临邑县某综合商店销售的鸡米花一袋生产日期模糊已无法辨认。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等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例三:临邑县某便民工作室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4月28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临邑县某便民工作室门口有一台制水机,经营饮用水,制水机上面标注有“小分子富氢水”,旁边有广告牌,标注有“专利模块制氢纳米溶氢、PEM质子交换膜技术”等字样,现场发现有宣传册,上面标注有“多重净化,专利模块制氢、纳米溶氢、高压缩氧技术”等字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淘宝某商家在普通食品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26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收到12345热线转来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本人通过淘宝购买杂粮窝头,商家宣传减值和控糖,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我执法人员接到工单后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经查,商家2026年4月19日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款爆款黑豆面窝窝头杂粮馒头营养美味减脂低糖饱腹感强控糖手工粗粮的信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在普通食品上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
案例五:临邑某麻辣烫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3月19日,临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临邑某麻辣烫店进行线下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孙某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七个工作日整改完毕,给予行政警告处理。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孙某仍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单位依法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邑县某面馆涉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一案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网络餐饮临邑县某面馆进行线下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米线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该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七个工作日整改完毕,给予行政警告处理。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2026年4月3日购进的米线仍未索要供货商开具的相关票据证明。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临邑局依法立案查处。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案情实际并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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