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女生校内怀孕流产,学校要不要赔?”福建泉州,14岁初一女生与初三男生早恋,在校内厕所多次发生关系后怀孕,女孩流产并患上抑郁症,父母将男孩及其家长、学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7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出乎很多人意料!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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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刚升入泉港区某中学初一的李丽,认识了初三年级的学长林勇,两人在同一所学校读书,且都是走读生,认识半个月后,互生好感的两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
2022年11月的一天,两人在泉港区某村戏台旁的厕所内,第一次发生了关系,据李丽后来向警方陈述,那次她是被林勇强行压在身上的,但林勇的说法完全不同—“是她自愿的”。
此后,两人的关系持续了将近一年,李丽称,之后还有5次性行为发生在学校新教学楼一楼的厕所里,每次都是被林勇压在墙上强迫的。而林勇则坚称,如果李丽不配合趴在墙上,根本没办法发生性行为。
2023年5月,学校老师发现了两人早恋的苗头,班主任多次与双方家长沟通,在班级班会上反复强调早恋的危害,学校也明确告知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动向。
但这一切都没能阻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2023年7月,两人分手,但分手后不久,李丽发现自己身体出现了异常——月经不规律。
2023年11月5日,父母带她到莆田某医院检查,B超结果显示:宫内妊娠,估测孕周20周5天。也就是说,她已经怀孕五个多月了。
这个消息如同晴天霹雳,李丽的父母当即找到学校负责人郭校长求助,学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但没能达成一致,11月8日,李丽的父母向警方报案,称女儿多次被林勇强奸。
2023年11月15日,年仅13岁的李丽在福建某医院做了中期引产手术,住院6天,术后诊断:中期人工流产、不完全性药物流产、妊娠合并轻度贫血。
更让人揪心的是,手术后李丽出现了严重的心理问题——失眠、易醒、头痛、绝望感,甚至有自杀念头和自残行为,她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需要长期服药和心理治疗。
2023年12月4日,DNA鉴定结果出来了:林勇就是引产死胎的生物学父亲。但同一天,公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了强奸案。
原来,案发时李丽和林勇都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根据警方调查,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李丽在多次询问中对“是否被迫”的说法前后不一。
且警方提取到7张李丽写给林勇的情书,内容充满爱意和道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勇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因此,强奸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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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虽然撤了,但民事赔偿不能少,2024年6月,李丽将林勇及其父母、学校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8608.55元。
法庭上,林勇的父亲林某甲辩称:“两个孩子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是我儿子一个人的错,我儿子也被学校开除了,也是受害者。”他还表示,对医疗费等无异议,但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太高。
学校则拿出了充分的证据:班主任工作手册、与家长的微信聊天记录、班会记录等,证明学校早就发现两人早恋并多次通知家长,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义务。
学校还表示,事发后主动帮李丽办了转学,并与家长签订了协议,约定“不得就此事再向学校提出任何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几组关键事实:两人发生关系时均未满16周岁;李丽在警方询问中对受胁迫方式的描述前后矛盾;李丽写给林勇的多张纸条内容显示两人关系亲密;学校确实尽到了教育管理和通知义务。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未成年人之间发生关系,即使不构成强奸罪,造成怀孕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能免除。
刑事责任讲究“主客观相一致”,要求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民事侵权责任更注重损害结果的填补,本案中,公安机关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了强奸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林勇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李丽年仅14岁就怀孕引产,身心遭受巨大创伤,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林勇的行为与这一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他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为孩子的侵权行为买单。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林勇案发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没有独立的财产来赔偿,因此他的父母林某甲、陈某某作为监护人,需要替他兜底。
最后,学校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并及时通知家长,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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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长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就得赔,但法律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本案中,学校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班主任发现早恋苗头后多次与家长沟通、在班会上反复强调早恋危害、事发后积极协调并帮学生转学。
法院据此认定学校已尽到合理义务,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合理注意而非无限兜底,家长不能把所有的教育责任都甩给学校。
最终,法院判决:林勇承担70%的责任,赔偿44763元;学校不承担责任;李丽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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