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仪征,对原平台表示感谢!
◆免责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或删除
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新集镇、刘集镇纳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新集镇、刘集镇已全域禁放,真州镇、新城镇、青山镇部分区域禁放;禁放区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现就相关规定告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各位居民群众、单位认真按照上述提示依法生产经营,避免违法行为发生。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