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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9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上午8点半,36岁的丁月红被推进了牡丹江市妇女儿童医院的手术室,准备接受剖腹产。
谁都没料到,这扇门关上之后,她再也没能醒来。一同没了的,还有即将出生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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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朴立国守在外面,满脑子都是孩子出生后的模样。
前一年,两人刚结婚。为了这个小生命,不大的出租屋里早就备齐了奶瓶、爽身粉和沐浴露。
朴立国做过厨师,修过汽车,最后回到老家做手机维修,半生漂泊,格外珍惜眼前这份安稳。
可安稳只持续到妻子临产前的产检。报告上有一行字:重度子痫前期。
说白了,就是妊娠期高血压,高压一度冲到170。治疗了二十多天,临产前高压还有156。
朴立国拿着彩超单子问医生能不能生,医生看了看说:“挺好的,都正常,选个日子剖吧。”
这看似平常的一句话,成了后面所有质疑的起点。
你想想,一个血压从来没稳下来的高危产妇,手术条件到底算不算“挺好”?如果当时被明确告知风险,家属会不会坚持转到综合医院?这个问题,后面家属反复提起,却一直没得到正面回应。
手术开始大约四十分钟,医生突然开门喊“丁月红家属”。
朴立国冲进产房,看到的场景让他浑身发冷:妻子面色苍白,双眼紧闭躺在手术台上,两只手被绿色布带固定,呈摊开状。
周围一群医生正轮番做心肺复苏,先是手掌按压,随着情况恶化,变成了拳头一下又一下重重砸在胸口。
病床旁,妻子的眼角挂着泪痕,人已经没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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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抢救持续了差不多三个小时。
最终,丁月红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是心脏呼吸衰竭。孩子也在宫内停止了胎心。
从满心欢喜到瞬间崩塌,朴立国站在手术台边,一只手轻轻摸着妻子的额头,另一只手放在她的胸口上。
就是这一放,让他心里猛地一沉——胸口是凹陷的。
他想起刚才那些重击式的按压,立刻提出尸检。
第二天,法医鉴定启动。结果出来时,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丁月红的肋骨,硬生生断了七根。左侧四根,右侧三根,胸部大面积淤血。
一个失去生命的身体,七根肋骨断裂,这究竟是一场规范抢救带来的并发症,还是过程中出现了不该有的操作失误?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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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立国的第一个质问,正是冲着这七根肋骨去的。
他找到主治医生张贵才。张贵才并没有回避,而是说了一句让家属很难接受的话:“肋骨折了说明啥?说明我们尽力抢救了。肋骨不折,轻描淡写的话,那叫抢救么?”
后来有医学专家接受咨询时也解释,心肺复苏过程中出现肋骨和胸骨骨折,属于该操作的并发症,不直接等同于医疗事故。
这个解释从医学规范上讲有一定依据。我查阅过类似判例,在不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只要抢救操作符合流程,单纯肋骨骨折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过错。
但这里的“符合流程”需要一个关键前提——病历记录和实际操作必须一致,经得起审查。而接下来的第二个质问,恰恰对准了这个前提。
朴立国记得清清楚楚,在产房里医生喊过一句“病人现在全麻状态”。可是当他拿到手术记录单时,上面标注的麻醉方式却是腰麻,也就是局部麻醉。
全麻还是腰麻,一字之差,对高危产妇来说风险等级截然不同。
到底是记录写错了,还是操作中临时变更了麻醉方式没来得及和家属沟通?
朴立国带着记者去麻醉科找当时签字单上的麻醉师李婷婷。起初一直没见到人,几经周折才在医调委见到面。
李婷婷否认了全麻的说法:“绝对没有,你姐姐我绝对没有做麻醉。”
主治医生张贵才则补充:“麻醉都没麻呢,就抽了,呼吸突然停止了,是猝死,我从业30年没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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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麻醉就猝死了”——这个解释家属同样难以接受。因为术前血压偏高已是既定事实,麻醉评估是否足够充分,手术时机是否真的“都正常”,一切都没有给出更透明的说明。
这又引出一个法律知识点: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如果医疗机构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眼下手术记录与实际描述出现矛盾,至少说明一份清晰、准确的医疗记录对医患双方有多重要。没有它,所有“并发症”的解释都会显得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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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让朴立国无法释怀的,是第三个质问:为什么没有救孩子?
尸检证实胎儿一切正常。时间线清晰记录:母亲死亡时间是9点20分,婴儿胎心停止的时间是9点50分。
这中间有整整三十分钟。
在明知大人已经救不过来的情况下,这半个小时里,有没有可能通过紧急剖腹将胎儿取出抢救?
朴立国反复追问:“为什么十几个医护人员,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就放弃了对胎儿的救治?”
记者把同样的问题抛给张贵才。张贵才的回答非常直白:“她已经没气的时候,你们救孩子能救得出来么?救不出来,谁也救不出来,就告诉你个事情,到外国,美国,日本也救不出来!”
但有急诊医学专家也给出了另一种角度:抢救两小时,说明医护人员起初确实是奔着保大人去的,很尽力;而在大人心跳停止20到30分钟后去抉择是否改救小孩,这个选择对医生来说极其困难,毕竟医疗规则里,大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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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质问,似乎都被给出了答案。肋骨骨折归因于“尽力”,麻醉争议归因于“偶然猝死”,放弃救孩子归因于“规则”。
但在朴立国看来,七根断裂的肋骨是物理事实,手术麻醉记录矛盾是书面事实,30分钟里孩子本可被救出是时间事实。几个解释堆在一起,却拼不成一个让他信服的真相。
这起医疗纠纷后来的处理结果,因后续司法鉴定还在进行中,公开信息没有披露最终定责。但像这样的案子提醒我们,围产期高危手术,术前知情同意不能走过场,手术全程记录必须透明,紧急情况下的替代决策也应该有更清晰的家属沟通。
假如当时在得知大人无力回天时,医生哪怕用一分钟出来告知“现在大人不行了,胎儿还有胎心,是否愿意立即剖腹取孩子,风险极高”,也许结果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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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漂泊半生、39岁才等到做父亲的男人,最终面对的是妻子冰冷的照片和一堆没来得及拆封的婴儿用品。
医学有局限,法律有边界。在抢救与伤害、告知与选择之间,应该有一条更清晰的线。
关于这个案子,你是怎么看心肺复苏导致骨折这件事的?你觉得医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评论区聊聊你的想法。也请把这篇文章转发出去,让更多人了解围产期手术里的知情同意权有多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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