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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维持婚外情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屡见不鲜。此类行为严重侵害配偶的财产共有权,更直接挑战婚姻伦理底线。无过错方如何有效追回财产,是家事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对此,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姣姣律师立足《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裁判要旨,系统梳理了赠与无效与财产全额返还的核心规则,为权利人提供清晰指引。
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越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构成无权处分。更为关键的是,该赠与以维系不正当两性关系为目的,冲击社会一般道德观念。《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种赠与行为自始、当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受赠人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亦构成《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法律逻辑环环相扣,无过错方不受该无效行为拘束。
全额返还规则与举证要点
就返还范围,实践中常存在“赠与人可处分自己一半份额”的误区。事实上,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消灭前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整体,更无权预先划出份额单独赠与。故此,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款项或财物,而非仅返还一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亦体现整体返还的精神,所涉财产应重新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维权离不开扎实的证据。李姣姣律师强调,当事人须重点收集两类证据:一是财产流向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支付凭证、存取款凭条等,锁定赠与金额及接收方;二是婚外不正当关系证据,如聊天记录、亲密照片视频、录音资料、悔过书等,构建赠与行为悖俗的事实基础。两类证据相互印证,法院方能准确认定无效赠与并判令全额返还。同时,无过错方可在后续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实现权利叠加保护。权利人还需注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切忌怠于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将夫妻忠实义务确立为法律原则,为否定此类赠与提供了坚实价值根基。李姣姣律师指出,配偶全额返还请求权是法律维护婚姻共同财产、捍卫公序良俗的利器,彰显了保护无过错方与家庭稳定的鲜明立场。权利人发现权益受损后,应果断行动,及时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完成证据固定与保全,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追回财产。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姣姣律师最后提示,婚姻安全既需要感情经营,更离不开风险防范意识,知法善用,方能守住财产底线,有力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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