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是一个角色,他应该注意其各种角色的扮演,这才合于社会规范。
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员说话要注意自己执法者的身份和形象,这种“注意”就是角色塑造。
否则,就会让人觉得“不像话”,不适合其职业规范,甚至违反其职业道德。
一、侦查员的常规角色及其偏离
面对案件侦办,侦查员需要冷静客观的视角,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对于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应该扮演青天角色,能够在案侦中明察秋毫,解救无辜者;而对于确实负有罪责的犯罪嫌疑人,侦查员应该扮演迷途者的导师,能够为他们指点迷津,挽救罪人。
侦查员在这里既是法律的捍卫者,又是心灵的救赎人。
这种常规角色的扮演,是本职工作的要求。
对于一个职业化的人,这应该是一种本色行为。
侦查活动的职业要求,既是一种法律标准,又是职业道德标准。
但现实的侦查员,很难完全进入这样的职业状态,而有不同程度的角色偏离。他们的素质,并没有达到职业角色的要求。
甚至有些人具有特权意识,以权谋私,办人情案,权力寻租,滥用警察权,搞刑讯逼供,等等。
这些低素质人员,时常是一些冤假错案的制造者。
在他们心里,未必就认同主流社会要求其的角色定位。
他们有些人,明知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要搞。
在他们心里,认同的是亚文化的潜规则,表现出来的却是角色伪装。
以“为了工作、为了破案”等正当的借口进行心理防御,以抵消知法犯法所引起的惶恐不安。
二、侦查员对策角色的扮演
侦查员仅有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角色,还是不够的。
侦讯是一种活体对抗,只是依法操作讯问程序,是难于突破口供的,谋略的运作也就势不可免。
侦讯的谋略性,使讯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能向犯罪嫌疑人暴露案侦情况,更不能让其摸到警方掌握证据的底细。
这就需要侦查员精心谋划侦讯环境,布置好审讯室,设计讯问技巧,承担编导者角色。
而且,侦查员自己还需要亲临讯问现场,实践其设想和谋划,他们又具有表演者的角色。
侦讯中的有利条件是:警方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用强制措施,阻断嫌疑人获得外部信息的通道,操控讯问环境,创造彼暗己明的态势。
侦查员虽然不完全清楚整个案情,但侦查的隐蔽性,使他们成为案侦的知密者。
许多情况下,他们掌握了一些知情面非常小的案件细节,甚至是只有作案人才可能知晓的细节。
另一方面,嫌疑人最清楚自己与案件的真实关系。
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就不会知道这些细节。
讯问双方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侦讯和戏剧表演不同、也同模拟审讯相区别的地方。
它们成为侦讯双方知密与守密的焦点,也是侦讯对策成败的内核。
如果侦查员不乱抛证据,也不用之于指供、引供,也就容易据此判明嫌疑人对案情的知情度。
这就既有利于甄别无辜,也有利于向案犯传递警方掌握其案件证据的信息。
侦讯也就可以隐己露彼,演出一台有声有色的大戏。
这种自编自导自演的侦讯活动,使侦查员承担了双重角色。
侦讯活动的编导者,需有对策科学性与对话艺术性相结合的创造才能;审讯室里的演员,需有真实生动、富有激情的表演。
这两种角色的素质要求,有一定差异。编导者需要足够的理性和思辨能力,他们需要客观冷静地分析案侦情况,谋划和确定讯问的方向和重点,使侦讯具有计划性和超前性。
表演者需要丰富的感知经验与直觉顿悟,娴熟地控制其表情达意的动作和非言语情态,具有临场发挥、随机应变的行为能力。
在侦讯舞台上,侦查员除了本色的表演,还可根据对策的需要,临机扮演各种心理角色。
这就需要他们像演员塑造角色一样来塑造自我形象,在真实的心理沟通中,与嫌疑人进行有效交流。
这种对策角色,崭露于具体的现实情境中。情境真实了,角色演啥像啥,才会产生心理认同,成为嫌疑人认可的性格演员。
来源:《犯罪研究》。作者:陈闻高。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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