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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公职夫妇离婚分割过亿财产的案件,全网刷屏。
男方王某是原告,1954年出生,一直在铁路系统及国企工作,2016年在国电集团办理的退休,级别为副厅级。
女方张某是被告,1956年出生,自述原来是某某局2民警,2005至2006年期间调到某某局3某某局4工作,调到上海后就没上过班,目前已退休。
两江棒棒剖析了其中一些有意思的细节。
1、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曲折
原告王某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当时标的是1.4亿元,泉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张某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为由移送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0445号】,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标的巨大为由报请上海二中院指定管辖,上海二中院指定仍由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开庭后王某主动撤诉,但后来王某又重新起诉,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2023)沪0107民初12247号】。
这个案件审理转移的过程耐人寻味,不知道是不是审判机关可能已经意识到案件背后的敏感性。
2、巨额财产主要由谁创造?
王某长期在能源、铁路类央企体系任职,手握项目审批、工程发包、合作准入权限,有非常大的寻租空间。
张某是一个在编的民警,权力有限。
原告王某声称,被告张某在1997年至2007年间收取"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代理费3000余万元。这背后,极有可能是煤炭和铁路运力、电厂采购深度绑定,正是王某职务带来的资源变现,属于利用职权居间牟利、收受好处的典型路径——煤炭铁路运输中存在名为"代理费"或"包车费"的费用,标准为每吨20至40元不等,向煤炭企业收取后,才为煤炭企业调度铁路运力。
原告王某声称,某某公司2013年投资某某局1项目,2015-2016年期间退股3200万元,全部退至被告张某个人名下。这背后,极有可能是合作企业为换取项目、准入资质输送的利益,不知道是不是涉及到某铁路局或者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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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人2007年离婚时为何不分割财产?
王某有可能存在贪污行为,然后把钱交给张某来打理。
2007年的时候应该是“假离婚”,是为了规避日后职务被查时财产查封。因此名义上解除婚姻,资产大多落张某名下,若王某被查,可利用婚姻隔离保全大半资产。
两人离婚后仍在共管财产:离婚后2008-2016年陆续还有2500万退赃、3200万退股、千万级回款持续打入张某账户,说明二人离婚只是名分拆分,财产继续共同管控,没必要及时分割。
4、张某的理财能力怎么样?
张某的理财能力应该是比较差的。
某某公司在2008年被案外人欺骗,该案在2010年退赃2500万元至被告个人名下。推测某某公司当中,应该是有张某的股份。
被告张某炒股亏了六七千万元。
原告王某也炒股,不知道是亏是赚——原告王某名下某某银行存款,根据流水显示2007年8月16日至2008年12月31日该账户内流水3160万元,其中2750万元从原告股票账户中转出。
原告王某是比较注重理财的。原告名下汇丰银行理财产品541.64万元,汇丰银行信托基金201.38万元;原告个人名下汇丰银行单位信托基金250万港元。
原告王某和同事之间貌似有大额资金往来——原告王某的同事王某3归还给被告张某1000万元。王某3是王某在铁路系统还是国电集团的同事?王某3借的1000万元拿去干什么了?王某3怎么知道张某手上能轻易借出1000万元?
5、最新进展值得关注
2023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被告在离婚前为国企单位及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两人在本案中所涉财产及相互提及的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两人的收入情况不符,且原告、被告对此均无合理说明。因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时隔两年多时间,不知道王某和张某的近况如何了?他们已经身陷囹圄了吗?
王某和张某堪称是“自首式离婚”的典型案例,估计有一些人会从中汲取教训,不犯这样低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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