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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交通局运输中心组织召开“两客”车辆安全监管能力提升座谈会,全市140家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客运行业高度关联的核心内容,从法理剖析角度入手,聚焦挂靠经营、租赁借用、用人单位侵权等高频法律风险点,通过“以案释法”的生动形式诠释如何防止安全问责,指引辅导各市场主体从“被动守法”向“主动防控”转变,深入运用行政管理牵引作用,打造上下联动、群防共治的客运行业安全法治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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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第1211条:挂靠经营的“连带责任”
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进行深度解读,明确“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强调:客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客规》规定,不得招揽车辆挂靠经营;企业和个人车主不得以“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尤其要杜绝“只收费、不管理”。一旦发生事故,被挂靠企业将与挂靠人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保险机构可能会以企业违法为由拒绝理赔。
关联法条联动解读:厘清责任边界
会议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明确:在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1213条则梳理了交通事故赔偿顺序,即“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通过行业管理部门对多款关联法条的解疑释惑,有效帮助企业理解吃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形成了“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法律风险防控理念。
以案释法:让法条走向实践
会议通过多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和详解,揭示了“挂靠经营”、“租赁借用”等模式下企业所面临的严峻法律风险,帮助企业甄别和梳理管理漏洞;同时,要求各企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贯纳入日常安全培训,要让纸面上的法律条文落实到规章制度优化和经营服务管理提升中,切实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会议还对“两客一危”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方案、行车日志制度落实、暑期汛期隐患排查及车辆动态监控紧急工作部署等内容进行了统筹安排,要求各企业迅速传达会议精神,逐项对照落实,统筹抓好常态化监管与汛期暑期专项防控,共同守牢“两客一危”安全底线。
来源:市交通局运输中心
作者:王玉琳、朱家君
编辑:蓝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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