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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6年第3期要目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1.《生态环境法典》的概念体系置换与话语体系建构
吕忠梅
2.迈向中国自主的城市治理法学
张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论
宋志红
【数字法治研究】
4.司法裁判的属人性:人工智能司法角色的限度
陈景辉
5.论数字司法价值对齐的实现路径
彭中礼
6.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模式研究
刘期湘
【学术专论】
7.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的制度构建
王春业
8.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刘权
9.养老照护中家庭责任的法律变迁及其重构
谢冰清
10.不作为诈骗的成立范围与归责展开
付立庆
11.预防性犯罪化的基本类型与立法边界
王良顺
12.贷款犯罪的法益重塑与体系调适
印波
13.预防类罪式行刑反向衔接的机理及制度构建
张泽涛
14.财产辩护: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
袁相亭
15.论刑事管辖关联的阻断及其对趋利性执法的规制
任禹行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1.《生态环境法典》的概念体系置换与话语体系建构
作者:吕忠梅(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的一场深刻的“术语的革命”。法典总结过去立法实践经验,重铸“生态环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创造了一个独立、高阶的法律范畴,实现了三重革命性突破。在“生态环境”概念的基础上,衍生出“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核心术语群,建立了《生态环境法典》的权利基础、保护范围、监管体制、核心制度、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及其之间严密的逻辑关系,最终以具有鲜明中国风格的叙事方式加以表达,呈现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名称、逻辑、编纂方式、规范体系等“外观”,形成了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话语体系。
关键词:法典编纂;术语的革命;生态环境;核心术语;自主话语体系
2.迈向中国自主的城市治理法学
作者:张震(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管理的自主探索,特别是新时代城市由管到治的深刻变革,为我国城市治理学的形成提供了实践基础。中国自主的城市治理法学的提出完成了城市治理的学科拼图。以人民城市为核心理念,并将其作为“有机生命体”进行建设的制度保障,构成城市治理法学的实质内涵。基于领导者、执行者、参与者构成的“三重关系”的城市治理组织结构、基于“多元共治”的城市治理运行机制、基于“空间正义”的城市治理权利体系,以及基于“预防”与“救济”目标的城市治理保障模式,共同勾勒出城市治理法学的主要研究范畴。城市治理法学的多源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城市治理法学通过保障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丰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以及发展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三个方面展现其功能图景。
关键词:城市治理现代化;人民城市;城市治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论
作者:宋志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仍未肯认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但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在成员和财产上的同一性,从而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实质同一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是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即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的代表,是作为组织之整体对组织之全体成员的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成员形成并执行集体决策的组织工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替代农民集体所有,二者辩证统一,前者为私法表达和组织形式,后者为宪法表达并决定前者的经济本质和制度底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具体规定将抽象的农民集体所有落实为特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创新了集体所有制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在彻底解决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问题的同时,也有效落实了集体成员权。以本质论检视可以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企业为“母子”而非“姊妹”关系,与村民委员会则分属两套系统且非同一层级,村民委员会的代行权为没有本权的代理权。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集体所有制;集体企业;村民委员会
【数字法治研究】
4.司法裁判的属人性:人工智能司法角色的限度
作者: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甫一出现,即刻成为广受欢迎的司法辅助工具,但其原本无法承担辅助角色之外的任务。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却可能突破辅助角色的限制,有机会成为像人类法官一样的司法主导者。这是因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可以像人类法官一样,理解法律的要求并生成决定,同时还具备一些人类法官所不具备的优势,于是就有了取代人类法官的可能。然而,由于司法是关于人类实践的事务,因而必须满足三种属人性的要求:人类给予人类的对待、法律给予人类的对待、个人给予人类的对待。生成式人工智能主导的司法裁判无法满足这三种属人性的要求,所以人工智能无法替代人类法官成为司法裁判的主导者,仍只能在其中扮演辅助性的角色。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司法裁判的属人性;法治;司法三段论
5.论数字司法价值对齐的实现路径
作者:彭中礼(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司法中算法决策与司法价值的偏离容易引发伦理与法律风险。在数字司法场域中推进价值对齐,应当坚守司法本质以定其向,防控技术风险以固其基,筑牢司法信任以彰其效,融合司法文明以臻其境。数字司法价值对齐要求算法的价值追求与法律精神、社会伦理、人文关怀形成动态适配,其具体要求体现为维护一致性、确保可控性、保持鲁棒性以及避免恣意性。推进数字司法价值对齐,需凝聚全链条、全过程的协同合力,在源头校准层、运行管控层、迭代优化层与安全保障层系统构建层次化推进的过程机制。理论分析表明,数字司法中的价值对齐通过将人类多元价值转化为技术可理解、可执行的逻辑,让人机协同从效率适配的工具层面跃升为价值共生的生态层面,最终形成技术进步与人类发展深度契合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数字司法;价值对齐;人工智能;司法价值;算法正义
6.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刑事治理模式研究
作者:刘期湘(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深度伪造技术活动涉及技术研发、技术运用、生成物传播的整个链条,任一阶段技术活动的失范均会对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产生侵害。深度伪造技术的刑法规制存在三重挑战:宏观价值维度存在技术自由发展与刑事风险控制的动态张力,自由刑法观或安全刑法观的单一导向易使治理僵化;中观对象维度呈现“重末端、轻前中端”的治理盲区,传统事后惩罚机制难以应对深度伪造的多重刑事风险;微观规则维度存在罪名缺位、归责模糊及量刑机械等问题,加剧了刑法规范与技术特性间的结构性鸿沟。对此,应确立深度伪造技术全链式治理理念,在技术研发与信息获取阶段实现精细化治理,在技术运用阶段对使用行为进行独立评价与分类处置,在生成物传播阶段加强后果治理与罪名优化。
关键词:深度伪造;刑事治理模式;全链式治理;罪名优化
【学术专论】
7.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的制度构建
作者:王春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区域合作的持续深化及其对区域行政规则统一性的内在要求,使得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跨区域衔接成为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也构成了当前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的客观背景。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难题,包括制定主体多元且权限模糊,规范依据复杂多样引发裁量基准冲突频发,以及衔接机制缺失使得跨区域协调不畅。为此,应以构造整体论为指导,运用系统化、协同性思维,构建契合区域一体化发展需求的新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明确由高层级主体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厘清其职责范围,限缩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范依据,建立健全跨区域衔接的工作机制。在配套与保障上,应通过统一立法为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区域协同立法,加强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为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基准;跨区域衔接;区域一体化;构造整体论
8.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作者:刘权(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比例原则成为我国备案审查的重要标准,具有里程碑意义。合比例性审查标准的明文化,实质上使比例原则成为规范立法权的重要原则,既能够增强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强化备案审查决定的权威性与说服力,也有助于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助推良法善治目标的实现。在备案审查标准体系中,合比例性属于适当性审查的核心标准,但也在合法性审查和合宪性审查中发挥着重要的方法论功能。判断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需要遵循“目的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四阶分析框架。应以备案审查时为节点,审查措施的客观适当性,并判断相同有效性下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均衡性。通过适用积极面向的比例原则,判断被审查机关是否在合理的成本范围内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识别立法“放水”。为了更好地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提升合比例性审查的理性程度,应当建立合比例性三重审查基准体系。
关键词:备案审查;适当性审查;比例原则;不足禁止原则;合比例性审查基准
9.养老照护中家庭责任的法律变迁及其重构
作者:谢冰清(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家国同构治理理念与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家庭责任始终在养老照护责任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并经历了从绝对责任到家国责任分离、再转向多主体共担责任的法律演进。在家庭、社会、国家等多元主体共存的养老照护责任体系中,法律对责任的不同调整与分配会形塑不同的家庭责任模式。我国应从尊重传统文化与维护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以能力理论为基础,推动养老照护的家庭责任从单一主导模式转向多阶的基础协同模式。国家应支持并赋能家庭承担养老照护责任,从法律层面重塑家庭责任的地位、厘清家庭责任的边界、明确家庭责任的规范内容、构建多层次的养老照护支持体系,确保家庭养老照护的可及性与可持续性。
关键词:养老照护;长期护理;养老责任;家庭责任
10.不作为诈骗的成立范围与归责展开
作者: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被害人负担基础信息搜集的场合,属于对财产自负其责,反向划定了不作为诈骗的大致成立范围。在特殊场合要排除被害人对信息搜集的负担,这是讲求底层逻辑;同时,又要区分不同领域、结合风险大小与被害人的风险认知及其信息搜集能力等,分配与其相适应的信息搜集负担,这是注重分层思维。被害人不负担或者已经进行了信息搜集时,脱离了被害人的管辖范围,这时要以作为义务为核心,限定地检讨不作为诈骗的成立与否。行为人对于关乎财产的基础信息相对于被害人具有优势地位,并且双方之间存在特别信任关系,或者是先行行为创设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时,此时的未告知就是对法益侵害结果进程或者结果原因的支配,能评价为不作为的欺骗行为。立足“特定条件下对基础信息的优势地位”这一归责依据进行递进式审查,能够保证处罚不作为诈骗的例外性,在冒领社会保险等领域体现对诈骗罪成立范围的限缩。
关键词:不作为诈骗;被害人信息搜集;特别信任关系;先行行为;基础信息优势地位
11.预防性犯罪化的基本类型与立法边界
作者:王良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既有研究将预防性犯罪化作为一个整体展开学理建构,制约了预防性犯罪化理论的发展和其对预防性犯罪化实践的指导作用。预防性犯罪化作为犯罪化的补充方式,可区分为直接预防性犯罪化和间接预防性犯罪化。直接预防性犯罪化和间接预防性犯罪化都具有报应根据和预防根据,但是两种根据在各自正当性中的地位存在差异。直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应当受到“为了保护重大超个人法益”“仅处罚严重侵害重大超个人法益的侵害犯不能有效保护法益安全”和“提前处罚危险行为具有预防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功能”三项原则的限制。间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应当受到“为了保护重大超个人法益”“仅提前处罚危险行为不能有效预防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早期危险行为具有促进严重侵害重大超个人法益的后续犯罪发生的严重危险”和“超前处罚早期危险行为具有阻止后续犯罪的功能”四项原则的限制。除坚持上述限制原则外,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应当具有实证基础。
关键词:预防性立法;直接预防性犯罪化;间接预防性犯罪化;重大超个人法益;立法限制
12.贷款犯罪的法益重塑与体系调适
作者:印波(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贷款犯罪是普遍存在且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犯罪类型。现行罪名体系根据贷款犯罪主体间对应关系或沿袭金融体制改革历程而构建,但各罪名的构成要件规定之间的离散性大于整体规制体系的耦合性。贷款犯罪侵害的核心法益应为贷款资金安全,而不应扩张至更宽泛的信贷范畴,且侵害对象主要是银行。对此,应当在辨析法益保护次序的基础上,重新调整贷款犯罪体系。基于核心法益与公私主体专业能力及风险注意义务相匹配的考量,建议废除未明确以贷款资金安全为保护法益的高利转贷罪。在复合法益框架中,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同时侵害了具有辅助性、解析性与计量性特征的信用法益,违法发放贷款罪则侵害了相对独立的信任法益。上述法益区分可以合理解释各罪名的成罪事由差异,尤其是在骗取贷款罪立案后偿还欠款可以实现法益的部分或整体修复,进而获得罪责减轻乃至出罪的司法处理,并可出于融资促进的政策需要,在适用中对各罪作充分且妥当的司法限缩。
关键词:贷款犯罪;资金安全法益;信用法益;信任法益;法益修复
13.预防类罪式行刑反向衔接的机理及制度构建
作者:张泽涛(汕头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理论与制度普遍将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范围限定于解决“不刑不罚”问题。然而,若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因监管漏洞导致类罪频发时,应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与司法建议实现预防,这同样是反向衔接的应有之义。将反向衔接扩展至类罪预防,有助于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执法司法格局。实践中预防类罪式反向衔接虽既有零散的规范依据,也有指导性案例支撑,但仍面临制度依据不足、“两法衔接平台”信息共享不畅、内外主体协同困难、建议刚性欠缺等困境。应从学理上明确其制度定位、系统修改相关规范、完善衔接平台与配套保障机制、发布指导性案例,从而推动从个案办理到类罪预防的治理转型。
关键词:行刑反向衔接;预防类罪;监管漏洞;行刑共治;行刑一体化
14.财产辩护: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
作者:袁相亭(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财产辩护旨在保障被追诉人财产权免受不当的限制或剥夺。其以刑事诉讼中的财物为辩护对象,以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和量刑程序为辩护空间,是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以辩护的具体问题指向为基准,可构建由涉案财物辩护和财产刑辩护组成的二元财产辩护论。前者指向涉案财物处置的程序合法性和范围适当性问题,以涉案财物为辩护对象,旨在保障被追诉人在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中的财产权益。后者指向财产刑量刑的恰当性问题,以合法财产为辩护对象,旨在说服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财产刑的裁判。《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将有效的财产辩护理念贯穿于涉案财物处置及量刑全流程,全面优化财产调查制度、涉案财物强制措施体系以及围绕涉案财物处置和财产刑量刑的指控及审判程序,为财产辩护搭建良好的运行环境。
关键词:财产辩护;涉案财物辩护;财产刑辩护;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财产权保障
15.论刑事管辖关联的阻断及其对趋利性执法的规制
作者:任禹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管辖关联的宽松化设定为异地趋利性执法提供了制度空间,但仅此并不足以证成限缩管辖关联方案的正当性。正确理解管辖关联,应区分抽象管辖权与具体管辖权:前者通过管辖关联的有或无,解决管辖资格是否存在的问题,承载示明管辖选择空间与执法司法主权的功能;后者通过管辖关联的强或弱,解决管辖资格如何实现的问题,本质是执法司法机关内部事权分配规则。异地趋利性执法暴露出管辖体系的真正问题不在于管辖关联的设定过于宽松以致抽象管辖权普遍确立,而是缺少具体管辖权层面的执法司法事权分配规则,使办案机关藉由抽象管辖权的规定获得实现具体管辖权的能力。应当引入针对弱管辖关联的阻断规则以规范具体管辖权实现,包括管辖关联创设禁止规则、非实质性损害的管辖必要性规则、并案关联的一次用尽规则以及基于回避事由的管辖禁止规则。
关键词:刑事管辖;趋利性执法;抽象管辖权;具体管辖权;管辖关联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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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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