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言外之意就是,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只能高于当事人现有的生活水平,或者是与当事人现有的生活水平一样,不能低,否则从原则上来说,补偿就是不合理的。然而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所提供的征收补偿标准都认为不合理。那么,在拆迁补偿不合理时,被征收人应当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凯诺律师此前办理过的其中一起案件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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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是四川省人,其是该省某市某区某镇的村民,并在该镇某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但随着水电站的建设,周某所在村庄内的部分房屋和土地也因此被征收,而周某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虽然对于此次征收周某并没有任何的意见,但是其对此次征收补偿标准却不认同。随后,周某针对补偿不合理的问题,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且多次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但终究没有任何的结果。
可周某深知,如果自己坐以待毙,那最后自己只能拿到非常少的补偿。因此,为了争取合理的补偿,周某便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打听与对比,周某最终委托了专门做征地拆迁案件的凯诺律师。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为了能更好的帮助周某,为了其能拿到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也为了能找到此次征收中征收方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便第一时间指导周某向有关部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有关部门公开与此次征收中相关的各种征收文件,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予以公开此次征地拆迁涉及周某等人的土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材料。
本以为在申请之后,镇政府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周某所申请的相关材料,可是谁也没有想到,镇政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周某的申请进行任何的答复。但时间不等人,为了尽快、更好地帮助周某,凯诺律师针对镇政府没有在期限内就申请事项进行答复的行为向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县政府确认镇政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镇政府限期履行自己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众所周知,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纠纷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第一步,尤其是在征收方在征收前期没有主动公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各类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征收人便可以知道征收方究竟在哪些地方出了错,也可以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相关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书后,要么置之不理,要么就是答非所问,超期答复,可这无论是哪种情况,很显然都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根据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也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需要延长答复的,那么也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最长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然而本案中,镇政府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法律法规。虽然其声称,周某等人所申请的材料不在镇政府,也并没有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材料,但至少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才对。
最终,县政府确认镇政府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周某某等人的申请进行答复违反了法律法规,责令其在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相关部门应当要主动在征收范围内公开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于没有主动公开,而后被征收人主动申请要求公开的,相关部门也应当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否则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在征地拆迁中没有见到相关征收文件,或者是遇到相关部门行政不作等情况,建议被征收人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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