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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廉清风”2026第五期: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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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际华集团

一、典型案例

李某,63 岁,某大型A国企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A国企系国内发动机领域骨干企业,掌控发动机制造、销售、供应链全链条。2020年到2024年,李某通过本人及亲属控制多家贸易、投资公司,与A国企做关联交易,低价进货、高价卖给A国企,掏空A国企利润,李某妻子在关联企业挂名董事、不上班领高薪,李某子女经商,靠李某权力承揽A公司供应商业务。2026年2月,李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案例分析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

一、本人直接、隐性持股经商

个人独资、合伙办企业:本人注册公司、个体户,经营与国企同类、关联业务。

隐名投资、他人代持:用亲属、亲信、白手套名义持股,本人实际控制、决策、分红。

非上市公司入股:投资参股与本国企有业务往来、同类、关联企业,坐享分红、输送利益。

境外持股、开店: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转移资产、规避监管。

有偿中介、掮客:利用职权做中介、撮合业务、收取回扣、好处费。

二、亲属、特定关系人“影子公司”

亲属前台、本人后台:配偶、子女、兄妹、岳父母开公司,本人定项目、打招呼、批资金、定向招标。

垄断国企业务:亲属公司独家承接国企工程、采购、物业、保洁、运输、广告等。

低价承租、高价结算:国企资产低价租给亲属公司;工程虚增工程量、高价结算。

挂名领薪、吃空饷:配偶、子女在关联企业挂董事、经理,不上班、拿高薪、分红。

相互交换利益:与其他干部互换亲属经商,互相关照、规避监督。

三、违规兼职取酬、多头任职

未经批准兼职:兼任下属、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不报批、领薪酬、津贴。

兼职取酬超标: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多领薪酬、奖金、干股分红。

退休、离职违规从业:辞职、退休后立即到原管辖范围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任职,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拿高薪,利用余热谋利。

四、委托理财、高利放贷、权钱交易

虚假委托理财:不出资、少出资,委托他人炒股、买基金、理财,稳赚高收益、亏损有人赔。

民间借贷、高利放贷:向管理服务对象、工程老板放贷,收取24%–36% 高额利息,以权谋私。

低买高卖、变相输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买股,或高价卖房、卖资产,收受利益。

五、利用国企资源、内幕谋利

内幕信息牟利:利用并购、重组、上市、招标内幕信息,让亲属炒股、提前布局、获利。

侵占国企渠道、客户:把国企客户、技术、渠道、商业秘密转给亲属公司经营。

挪用资金、担保谋利:挪用国企资金、违规担保,供亲属公司周转、经营。

七、“曲线”持股、多层嵌套

代持协议+ 口头约定:签代持协议、私下转账、抽屉协议,表面无关联、实际控股。

多层公司嵌套:通过2–3 层空壳公司间接持股,切断本人与企业关联。

期权、干股、分红承诺:不登记股权,口头约定干股、分红、利润分成,隐形持股。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版)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版)

第七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虚拟货币等财物,或者约定在离职或者退休后接受;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购买、租赁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出租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三)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或者亏损后由他人补偿损失;

(四)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五)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六)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七)监守自盗、暗箱操作或者巧立名目、虚增商业环节,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八)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返还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九)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十)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以他人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

(二)个人直接或者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三)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基金会、国际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或者备案兼职,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额外利益;

(四)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推销金融产品提供帮助;

(七)因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八)离职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九)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供稿 | 综合监督室

编辑 | 王奕捷

审核 | 林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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