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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县机动车驾驶人道路技能培训管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现将全州县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训练路线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培训路线线路:城西工业园区南区西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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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时间:
上述路段允许培训时间为每日08:00-12:00、14:00-18:00、20:00-22:00。(严禁教练车进入辖区其他路段进行培训。如遇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导致路线、时间变更,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内容为准。)
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2.公安部令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使用教练车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申请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3.公安部令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四条:“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4.公安部令第172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请各培训机构、考生要严格按照科目三培训路线进行教学培训,严格落实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训练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教练车和学习驾驶路段的秩序管理。交管大队会加大对教练车交通违法和违规驾驶培训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相关情形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突出查处不遵守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驾驶培训,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无培训资质的违规“黑教练车”和无资质人员陪练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无驾驶培训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或陪练。
特此通告
全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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