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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顾 敏
“我只是让他把房子打折卖给我,还特意叮嘱不能让他亏钱,钢筋水泥也要成本啊。”讯问室里,面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一名干部这样辩解。在他的理解里,让老板以成本价卖房,是熟人之间的照顾,是对方给面子,唯独不是犯罪。然而,法律认定不以个人感觉为准。一套市场价500万元的房子,他以300万元“成本价”拿下,200万元差价最终被认定为受贿。
这并非个案。近年来,赤裸裸的现金交易逐渐减少,披着市场外衣、民事活动外衣的新型腐败翻新升级。一些党员干部对此存在明显的认知盲区:有人将低价买房看作“占点小便宜”,有人把高息放贷当成正常投资,还有人将购买原始股获利归功为“眼光好”。有些“外衣”过于逼真,甚至连落马官员自己都深信不疑。
那么,这些“合法外衣”到底骗过了谁?又如何识破?
是市场交易,还是权力对价?
现实案例中,一些落马官员习惯用“借”字为自己的贪腐行为“打掩护”。他们向管理服务对象“借钱”,郑重其事写下借条,便觉得万事大吉;也有人反过来,把钱借给老板,心安理得收取高额利息,把这归功于“投资眼光好”。他们常说的一句话是:“我又不是无本万利。”
面对这些精心包装的行为,办案人员不会只看表面文章。常熟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洁给出的判断标准很明确:不只看有没有借条,还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干部向老板“借”钱,首先要追问借款事由是否正当合理,钱款流向何处。
陈洁曾遇到一个案子:一名干部从一名老板那里“借”出钱,转手就以更高利息借给另一名老板。资金来去路线本身便已说明,他并无借款需求。接下来,要看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正常经济往来,是否存在职务关联,“借款”背后有没有利益交换,干部有无真实还款意愿和能力,未归还的原因是什么。将这些疑点放在一起,真相便很难藏住。
另一种情形,是干部主动借钱给企业,坐收高息。
南京市江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翟元梅介绍,如果企业资金充沛、根本没有融资需求,干部收取的利息可能被整体认定为受贿;如果企业确实需要融资,则要比较其同期从其他非公职人员借款的利率,明显高出的部分同样会被认定为受贿。
换言之,干部想把钱借给管理服务对象赚取高息,先要回答一个问题:对方从别人那里借钱,也会给出同样水平的利息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高出正常行情的部分,就极有可能是权力的对价。
比高息放贷更隐蔽的,是“投资入股型”受贿。典型情形是:领导干部在企业初创阶段象征性投入少量资金,成为“原始股东”,此后企业多次增资扩股,这名“股东”既不按比例同步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却在土地审批、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企业帮助。等到企业上市或估值上升,这些“影子股东”便获得巨额收益。
一名厅级干部在被审查调查期间一直辩称,自己炒股多年,具备投资判断能力,即便对方不提醒,自己也会投资。他把自己描述为一个眼光独到的投资者,却回避了关键事实:行贿人早已向他作出“保本保收益”的兜底承诺。
“一个‘稳赚不赔’的投资,从一开始就不是市场行为。”翟元梅分析,一些干部可能觉得自己只是违规经商,最多是违纪。但行为性质不以个人理解来认定,关键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借经营主体外壳谋取私利。对于有实际出资、有经营痕迹的案件,认定会更复杂,需要结合项目来源、利润让渡、经营风险等证据综合判断,“核心是分析权力在其中起了多大作用”。
是人情往来,还是利益输送?
当办案人员一层层剥开市场交易的外衣,落马干部往往会退到同一道防线后面:我们是多年朋友,这是人情,不是交易。
这种“人情说”在职时表现为:借条被查,说是朋友间正常的资金拆借;低价买房被查,说是熟人间的互相照顾。在他们口中,所有利益输送都成了“人情往来”。
但办案人员看到的事实却截然相反:有些所谓的“朋友”,在干部没有职权前并不会送钱、送好处;一旦其到了某个岗位、手中有了相应权力,钱、礼和“稳赚不赔”的商业机会便纷至沓来,甚至随职务升迁而逐年加码。
陈洁对一起80后基层干部受贿案印象深刻。此人担任过乡镇主要负责人,确实为企业协调解决过不少问题。但走上领导岗位后,逢年过节收受购物卡、礼金逐渐成为习惯。有的企业一开始送3000元,随着其职务升迁增加到5000元,个别老板每年春节前后送十几万元。多年累积,受贿金额达到150余万元。
“他觉得自己帮企业做了不少事,对方给一点好处没什么。有时候还觉得人家诚心送来,自己不收显得没有人情味。”陈洁表示,服务企业、帮助沟通协调,本就是公职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公职人员领了工资,凭什么再额外收别人的钱?若是超出职责范围的‘帮助’,影响公平竞争环境,更是错上加错,影响恶劣。”
而这种因权力而生的“人情”,并不会随着退休自动终结,反而可能转化成另一种更隐蔽的形式。
“我凭自己的技术去企业打工,为什么要处分我?”一些退休干部在面对监督检查时深感委屈。他们把自己退休后在企业领取的高薪,解读为“老朋友给的发挥余热的机会”。
问题在于,有些人所谓的“技术”,并不是离开权力后依然过硬的专业技能,而是在原岗位上积累的审批资源、人脉关系和职务影响;他们去的企业,也往往集中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
到底是退休后“发挥余热”,还是权力影响力的“延期兑付”?相关规定已作出明确区分:退休党员干部利用与原职权无关的个人专业技能从事公益服务,是政策允许的;但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本人和他人谋取利益,则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
翟元梅介绍,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实践中多表现为违纪问题;但如果退休前已为他人谋利、约定退休后再收钱,或者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为企业协调事项、收取高额报酬,就可能触碰犯罪红线。“关键还是看职权或影响力到底怎么体现。”
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
这些认知偏差,真的是因为干部“不懂”吗?
实践中,不少办案人员观察到一种心理轨迹:涉案干部一开始是“假装信了”。他们反复告诉自己,这只是朋友间的帮忙,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说着说着,似乎就真信了。等到坐在讯问室里,依然一脸无辜。一些落马官员甚至在写忏悔材料时,仍认为自己只是“占了点小便宜”,没有意识到已触碰纪法底线。
“真正完全不能判断是非的并不多,更多的是有侥幸心理,觉得这件事有问题,但应该不会被发现,对方不会‘出卖’自己,或者不至于会那么严重。”陈洁直言。
翟元梅也有同感:“部分干部觉得一些行为最多是违纪,把钱退出来、给个处分就行了,没想到会构成犯罪。”这种心理的起点往往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我欺骗,把行为性质往“正常”那边归类,时间一长,就真的觉得没问题了。
这种认知偏差,也暴露出警示教育中的一个现实短板。一位长期从事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工作人员坦言,一些警示教育更侧重“禁令式”宣讲和案例震慑,告诉党员干部“什么不能做”,却没有把“为什么不能做”讲透,也较少提供“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的具体指引。结果是一些干部对纪法规定一知半解,遇到披着各种“外衣”的诱惑时,容易以个人经验、侥幸心理代替纪法判断。
该工作人员建议,一方面,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模拟场景推演和现场答疑,把新型腐败的表现形式、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讲清楚,特别是要用身边人、身边事来进行警示教育、精准滴灌;另一方面,增加“怎么办”的具体指引,比如,遇到企业邀请投资怎么办?遇到低价购房怎么办?退休后接到兼职邀请怎么办?对于这些真实场景,应当提醒党员干部主动报告、严格审批,坚决拒绝各类明显偏离市场规则的交易安排。
一场庭审就是一场深刻的法治教育课。在职务犯罪案件庭审中,陈洁格外重视法庭教育环节。她会针对被告人的辩解,结合其思想状况,逐条讲清问题出在哪里。同时,她提醒旁听的党员干部:所谓的人情往来、民间借贷、市场交易,背后是否掺杂了职权因素?所谓的帮忙协调,究竟是本职工作,还是滥用了职权?所谓的朋友关系,是否因为权力而变了味?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无论腐败披着怎样的“外衣”,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终究要回到一个核心判断:对方送出的钱款或财产性利益,买的是不是手中的权力?获得财物的对价,是否与职权相关?“只要符合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就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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