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CUPL|来源
在电商生态中,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任是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基石。然而,当第三方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非法爬取电商平台的订单数据,并对消费者进行“恶意打标”和风险画像时,这种看似为商家“排雷”的服务,实则严重破坏了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本案判决为数据权益的保护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01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天猫公司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修某公司、李某
原告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系阿里巴巴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分别为淘宝平台和天猫平台的主办单位,二平台共用一套账号体系及订单数据管理体系。淘宝和天猫平台通过和商家、用户等主体签订相关的隐私政策和服务协议,合法取得了其在运营、使用平台过程中所产生数据的授权,并明确相应数据为平台的商业秘密,未经平台同意,商户和用户不得非法公开泄露或者作其他使用。
修某公司系“某掌”平台的开发运营方,其通过“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方式组织商家提供及向第三方购买的手段获取了淘宝、天猫平台的商业数据,在获取案涉交易数据后,平台会对买家进行标记,进入其“恶意标记库”。在此基础上,“某掌”对商家有偿提供“恶意”账号查询服务,通过手机号查询、旺旺号查询、插件查询等方式能够排查订单信息,显示相关买家被标记类型,被举报次数及原由,并作出“发货建议:谨慎发货”等提示,导致部分用户被恶意打标,引发交易纠纷。据调查,李某以其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在淘宝开设“某齐”店铺推广售卖“某掌”软件及服务。淘宝公司、天猫公司以修某公司、李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
![]()
原告诉称:
1.判令修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出售“某掌”软件及服务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
2.判令修某公司、李某共同赔偿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000元;
3.判令修某公司在“某掌”网站、首页、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号等的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的道歉声明,向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判令修某公司、李某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淘宝公司、天猫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资格有问题;
2.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没有具体的诉请请求;
3.修某公司运营合法,与淘宝公司、天猫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争议焦点
一、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修某公司、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修某公司、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分别承担的民事责任。
02
法院审理
(一)关于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天猫公司主张权利的数据系由淘宝、天猫平台基于用户授权合法取得。淘宝、天猫平台共用一套账号体系及订单数据管理体系,用户完成注册后,该账号可以同时用于淘宝、天猫平台服务使用,两者共享用户群体及数据管理体系。淘宝公司、天猫公司为涉案数据的生产、收集、存储、保护、管理、加工投入了巨大的成本,通过设置一系列商品信息发布、管理、违规处理规则,对涉案数据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了审核和监管,并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保护,涉案数据资源可以为其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因此,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共同享有涉案数据的竞争性权益,二公司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修某公司、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法院认为,涉案数据系经淘宝公司、天猫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后合法收集、处理、生产、加工形成的最终成果。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在涉案数据集合及经营数据基础上,获得开发衍生产品、服务,创造数据再生价值,获取增量收益的机会空间。涉案数据能够为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稳定有序经营带来竞争优势,具有极大的潜在商业价值。同时,淘宝公司、天猫公司通过推出隐私政策、签订服务协议、采取技术手段等措施对涉案数据保护进行约定与管理。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数据具有竞争性权益。
其次,法院从四方面进行论证,认定修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一,被告修某公司通过“某掌”插件技术,以“积分奖励”“悬赏令”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或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未经许可获取了淘宝、天猫平台的商业数据。该获取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关于数据收集应合法、正当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数据权益。被告虽辩称对信息进行了加密或脱敏处理,但该处理不影响其初始获取手段的不正当性。
其二,被告对买家进行“骗取财物”“异常索赔”等分类标记,并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在订单页面提示“谨慎发货”,其并非交易参与方,在不了解完整交易过程的情况下,并不具备审核资格和能力,该行为明显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妨碍、破坏了平台交易的正常运行。
其三,被诉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被恶意打标,引发消费者对平台的投诉,造成原告商誉实际受损,且修某公司作为从事“某掌”软件开发、运营、服务的法人,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其开发运营服务获利,系市场交易主体,与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最后,被诉侵权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后针对电商卖家推出反“恶”服务,其侵害了淘宝、天猫平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淘宝、天猫平台消费者进行负面评价并标记的行为,导致平台交易受阻,破坏了平台的正常交易机制,损害了平台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修某公司、李某应当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修某公司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以个人名义开设店铺推广“某掌”并以个人账户收款,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法院仅支持原告针对已公证取证的网站、插件及相关功能的主张,对未举证证明的其他侵权渠道不予支持,且鉴于“旺旺验号”功能已下线,不再判令停止该功能。
关于消除影响,法院认为修某公司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给淘宝公司、天猫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考虑案涉侵权网站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对淘宝、天猫公司要求某丙公司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实际损失与被告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数据的高商业价值、被告不正当手段的恶劣性质、“某掌”自2018年上线以来注册用户50万、活跃用户10万、累计排查订单22亿余笔的巨大影响范围及收费模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200万元。另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支持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万元、鉴定费1.5万元及购买服务费876元,共计维权合理开支67,876元。
03
法院判决
一、修某公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侵害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提供“某掌”针对淘宝、天猫平台用户实施的举报、空号检测、自动检测、账号查询、API接口服务功能的行为;
二、修某公司、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7876元;
三、修某公司应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号、小某书账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四、驳回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案件启示
本案作为电商平台数据保护的典型判例,明确了平台对其投入成本合法收集、加工并采取保护措施的数据,享有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技术手段突破平台防护、非法获取并商业化利用他人数据。即便打着“防范职业打假人”的旗号,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数据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借口,数据服务行业必须坚守“来源合法、知情同意、内容准确”的核心商业道德,在获取数据时需取得权利人明确授权,利用数据提供服务时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他人正常经营生态。
同时,本案警示企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若以个人名义参与推广、收款等侵权环节,将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严格规范自身及关联人员的经营行为。本案为电商平台进一步完善数据保护体系、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动构建公平有序的数字市场竞争环境。
╱ 往期精选 ╱
1.团队典型案例
2.原创合集
3.苹果税中国反垄断第一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