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B却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B辩称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条件未成就。于彩霞律师助力A,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支持A变更登记请求,为其解除代持风险。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为3万元。到了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需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抗辩理由。其一,B称股权实际是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的,是倒签的日期;其二,B认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要放弃优先购买权,而现在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凭借其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的经验,开始了精准的应对。针对B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这一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并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的影响。
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依据相关程序规则,主张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通过胜诉判决,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判决书和协议被规整地收进了档案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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