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成了庭审中的“弱势群体”?这听起来令人唏嘘。
这两天,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法院的一份《司法建议书》在社交媒流传,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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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这份落款今年5月27日的《司法建议书》,是该法院就其法官审理个案时遇到的“特殊情况”,向相关司法局投诉律师的控诉材料。
“建议书”里,法院描述,中银(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时某某担任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其在开庭审理中,不听从审判长指挥,多次打断审判长讲话。
笔者过往旁听的案件和了解的情况,多是律师发言被审判长打断或叫停。原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林某炽,为了“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被打断发言”,直接给法官送了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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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发言被辩护律师打断,是不是可以敲法槌劝阻、喊法警制止、甚至休庭并训诫,向司法局“告状”的,实属罕见。你这让上面那位林会长情何以堪?!
法院在建议书里还提到,律师在没有任何合理事由的情况下,当庭恶意申请审判长回避,此举为滥用权利。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有专章规定,具体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相关的办案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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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很多争议性案件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会提出回避申请,有申请出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回避的,还有有申请某法院、检察院全体回避的,如过往出现的“法官审前同事”现象。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用好回避、管辖等制度,是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捍卫法治尊严的正当之举。若真如“建议书”里所言,律师“没有任何合理事由”,法官亦可当庭驳回,没必要事后“告状”吧?
审判长:你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辩护人:没有。就是不想让你来审。
说实话,笔者不相信被投诉的时律师会如此孟浪。
内黄县法院还向司法局控诉: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时某某作为辩护人向内黄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等邮寄 “建议撤回起诉申请书”,干扰合议庭审理,妄图利用行政管理关系干预合议庭正常审理该案,无端为合议庭制造各种压力。将案件信息肆意散播,侵害被害人隐私,严重违背其职业道德。
由此,法院建议司法局对时律师的上述行为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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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下午,笔者尝试联系涉事律所求证事件原委,未果。他们或许出于“敏感性”考量,且管理单位正在调查。这也能理解。
不过,社交媒体流传的一些碎片信息,能拼凑出一些事件缘由与始末。据多位律师转发的朋友圈截图,时律师曾对该投诉有回应:“迫于上级检压力,没有担当,不想着稳妥解决案件,一心制造冤假错案,把律师拒不配合‘庭审走过场’、尽职辩护曲解成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滥发司法建议恶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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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散播案件信息”,笔者注意到,时律师曾在某个微信群里回应说,“我们团队仅向法检内部有关部门及领导提交了书面的申请和反映材料,没想到会被曲解成肆意散布案件信息。辩护过程没有任何违反执业纪律、道德之处。”
从上述“回应”来看,时律师被投诉之事,非但不是“违反职业道德”,反而是其认真履行辩护职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另类表扬”。
当然,笔者了解的情况有限,期待上级政法机关、司法单位、律协等部门能介入核实此事,通报情况、回应关切。
一个案件,对于办案法官来讲,也许只是一项工作内容;对涉及的当事人而言,或许就是一个命运转折。切记,公正司法,才能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些年,“审辩冲突”事件频发。其实,法官遇上较真儿律师,何尝不是一种福报?彼此认真履职,可最大程度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毕竟,办错案是要终身追责的。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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