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本人的著作中并没有专门的《行动哲学》,然而,当代行动哲学的两位重要奠基者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和安斯康姆(Elisabeth Anscombe)都认为,自己的学说来自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戴维森甚至说过,行动哲学自亚里士多德起到他自己,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以戴维森为代表的、对行动的“因果解释”和以安斯康姆为代表的、对行动的“非因果解释”(即理由解释)之间的争论不仅主导了当代行动哲学的发展脉络,也影响了关于亚里士多德行动问题的研究。
当前,亚里士多德的行动哲学研究大致有三条进路。第一条是戴维森及其追随者对亚里士多德行动哲学的“因果解释”,第二条是安斯康姆及其追随者对亚里士多德行动哲学的“非因果解释”,第三条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四因理论出发对行动的解释。这三条进路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于行动的本体论问题的解释。
关于第一条进路,戴维森在1963年发表的文章《行动、理由和原因》中指出,行动是一个意向事件(event)。他提出了一种对行动的“因果解释”理论,并将其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戴维森认为,一个人在认知方面的信念(belief)和倾向性的态度(pro-attitude)是行动的首要理由(primary reason),亦是引起行动的原因(cause)。他在晚年仍然坚持对行动的因果解释,并于2001年在《亚里士多德的行动》一文中,将亚里士多德在《论灵魂》第三卷第九章中关于理性和欲望联合产生行动的论述视作对行动之原因的阐释。
查尔斯(David Charles)是当代亚里士多德研究者中支持戴维森观点的代表性学者。他于1984年出版了《亚里士多德的行动哲学》一书,考察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产生运动的潜能类型的讨论,并将行动的原因扩展为具有意向内容的过程和状态(不仅仅局限于事件)。在他看来,亚里士多德关于行动的“因果解释”是基础性的,理由解释和目的论解释应当还原为因果解释,因为理由解释和目的论解释必须还原到相关的物理因果链条中才能说明为何实践三段论的前提能够保证结论的必然性。
“因果解释”的进路主要关注亚里士多德对理性和欲望的区分、理性和欲望在人的行动和动物运动中的原因地位以及意向(自愿)行动的条件等。因此,这种进路主要从亚里士多德的心理学、动物运动学说等方面切入,在解释不自制行动、心理原因与身体生理运动的关系等问题上贡献卓著。然而,戴维森一派的学者接受了休谟之后关于“因果性”概念的科学解释,因而认为行动的原因只能是物理事件,欲望和理性(包括信念)这些心理状态不是严格意义上引起物理生理运动的原因,只是在一种弱的意义上(无律则一元论)被描述为行动的原因。
第二条进路发轫于安斯康姆关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知识的解释。安斯康姆认为,意向不是与意向行动相分离的一种心理状态,也不是额外添加在行动之上的某个特征,它是对事件的一种“描述形式”,这个描述回答了“为什么做出这个行动”,而人们给出的答案是行动的理由。实践知识和实践三段论表达的内容就是行动的理由。因此,行动的理由不是产生行动的原因,而是行动主体赋予行动的形式和意义。这种解释的形成在当时受到赖尔(Gilbert Ryle)的行为主义和维特根斯坦哲学的启发,他们将行动的理由与产生行动的原因区分开来,并且认为只有前者才能定义意向行动——它在根本上与我们的语义世界相关。
安斯康姆的追随者发展了这种解释,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威尔森(G. Wilson)等人提出的“目的实在论”(主要体现在1989年出版的著作《人的行动的意向性》中)。他们认为,关于行动的因果解释奠基在“意向”概念之上,而“意向”具有一种目的论内涵。因此,人们对行动的解释应当是理由论和目的论的。萨格维克(Heda Segvic)和霍恩(Christioph Horn)等人都从目的作为善的角度进一步发展了行动的理由论—目的论解释。
“理由解释”的进路主要关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三段论、目的在行动中的地位以及善和意义的来源问题。因此,这种进路主要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切入,在解释实践三段论的结构和地位、价值的来源等问题上影响深远。然而,安斯康姆一派的学者过度倚重实践知识的特殊性,并将实践知识看作与外部观察知识相对立的、关于主体的自我意识,因此造成了行动与物理世界的割裂。
第三条进路是从亚里士多德的四因理论出发的关于行动的解释,这是最近十年来的研究新进展。第一条进路和第二条进路起源于当代行动哲学中的问题意识,它们虽然在某些观点上针锋相对,但是都承诺了物理主义的本体论和后休谟时代的因果概念。与之相对,第三条进路起源于在前两者的影响下生发的亚里士多德思想自身的问题意识——行动在亚氏的本体论中处于何种位置。因此,第三条进路的研究多出自亚里士多德研究内部,主要从自然哲学和形而上学的理论视角切入,并试图统合运动理论的一般性与行动理论的特殊性。
里斯(C. B. Reece)于2018年发表了《亚里士多德论行动的四种原因》一文。他指出,人的行动不是一种特殊的、由意向或态度引起的事件,而是归属于动物的自我运动,动物的自我运动又归属于自然运动,因此人们对行动的定义和解释要回溯到自然运动的四因。里斯认为,一个行动的四种原因是这个行动的内在部分。一个行动的动力因是实现决定和欲望的自我运动者,形式因是行动者内在的现实的决定和欲望,目的因是行动者的目标或欲望对象,质料因是身体,正如一个物质实体是自然变化的载体,身体是人的行动的载体。里斯的观点与那塔利(Natali,1999)和伊梵(Evine, 2016)的观点不同,后两位学者认为,行动的质料因是生理运动,因为生理运动构成了行动。
第三条进路在最近几年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但是,四因说蕴含的“原因”概念的复杂性、在定义行动时的应用范围以及与亚里士多德关于自愿行动的描述之间的相关性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详尽的研究。此外,从四因理论出发关于行动的解释在当代行动哲学中的价值也值得继续深入探讨。
就四因说与亚里士多德关于自愿行动的讨论的相关性而言,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三卷第三章中说:“自愿的行动似乎是本源在行动者自身之内,并且行动者知道(产生)行动的特殊境况。”因此,自愿行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动的本源在行动者自身之内,二是行动是出于知识的。亚里士多德研究的传统解释把一个条件称为“控制条件”,另一个条件称为“知识条件”,认为缺少其中任意一个条件的行动都是不自愿的。在四因理论的视角下,控制条件表达的是内在行动者的动力因,包括四种欲望(肉欲、意气、愿望和决定);知识条件表达的是自愿行动的目的因,这里的知识包括行动主体、形式、目的、对象、手段和方式这六个方面。其中,关于目的和形式的知识是最基础的,其他方面的知识都能够囊括在以目的为核心的认知和推理系统中。因此,自愿行动的产生需要几种原因的整合——内在动力因和知识目的因的联合作用,可见亚里士多德关于行动的解释是一种整体的原因论。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亚里士多德行动哲学研究”(24BZX05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责任编辑:常达
新媒体编辑:常畅
如需交流可联系我们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