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25年9月4日,四川富顺县一男子在水库溺亡,同行两名男子(系叔侄)将其带回家中。三天后,死者遗体被家属发现,因天气炎热,遗体高度腐烂。警方调查后认定,死者系意外溺亡,未刑事立案。
死者家属认为,同行两男子事后行为或涉嫌侮辱尸体罪,向公诉机关提起申述。
近日,富顺县检察院出具答复函,认为死者符合溺水死亡情形,同伴行为与其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人无侮辱、毁坏尸体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涉嫌侮辱尸体罪。
涉嫌侮辱尸体罪的必要因素有哪些?向家属隐瞒死讯的同行人为何不符合?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利芳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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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师(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利芳。
“侮辱尸体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侮辱尸体的行为,侮辱尸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奸淫、肢解、鞭打、焚烧、毁损、遗弃等。”赵利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利芳进一步解释,报道显示,本案中叔侄二人在慌乱之下将遗体运回家中,客观上没有实施侮辱尸体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侮辱尸体的故意,二人对家属隐瞒死讯的行为确实欠妥,其造成了遗体损坏的后果,但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该案中,向家属隐瞒死讯的叔侄俩是否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赵利芳表示,二人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二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序良俗。
“祭奠作为中华民族延续数千年的传统习俗,是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祭奠权,本质上就是维护公序良俗。故,二人侵犯了家属的遗体处置权和祭奠权,依法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家属有权要求二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赵利芳说。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睿
编辑 郭睆秋
二审 刘娟
三审 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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