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天弘基金投教基地)
中国证监会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
一、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的主要考虑
近年来,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不断涌现。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跃升快等特点,亟需资本市场提供更高效、更匹配的金融支持。为更好适应这些企业发展规律和特点,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的包容性,这次改革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以更好支持具备高成长潜力与突出创新能力的优质企业。
具体来看,共有两项标准: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下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二、进一步说明(同科创板的关系)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指出,科创板、创业板都是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平台。近年来,“两创板”在坚守各自定位的基础上,较好地实现了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其中,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重点服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企业,已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了产业集群;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培育了一批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标杆性企业。这次创业板增设的第四套上市标准,侧重于前沿技术的引入、转化和应用,与科创板相关上市标准在指标设置、适用行业范围、产业发展阶段等方面形成一定区分。后续,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三、后续开展
考虑到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不确定性大等特点,证监会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的原则,组织深交所、行业机构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风险揭示和投资者教育。包括: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突出成长性、创新性要求,严守财务真实性底线,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等。
四、投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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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是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但制度创新的价值,最终要通过理性的投资实践来实现。对投资者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一场关于认知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的考验。我们期待,在包容、审慎、透明、高效的制度框架下,创业板能够孕育出更多代表新质生产力的标杆企业,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资本动能。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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