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这东西,从来就没真正消失过。它只是换了身衣服,从当年城乡结合部的小黑屋,钻进了我们每天刷的朋友圈、直播间,甚至是微信群里的各种"创业项目"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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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这是2005年原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仔细读完这份37条的征求意见稿,我最大的感受是:这次终于跟上了传销的进化速度,不再是拿着旧地图找新大陆了。
传销的"数字化转型",比我们想象的更快
2005年原条例出台的时候,大家对传销的印象还停留在"拉人头、住地铺、吃大锅饭"。那时候的传销分子得把人骗到异地,关在出租屋里反复洗脑,甚至限制人身自由才能发展下线。
但21年过去,传销早就完成了全面的"数字化升级"。市场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查处的传销案件中,网络传销占比已经超过90%。
它们不再需要线下聚集,也不用限制人身自由,而是披着"电商平台"、"社交新零售"、"区块链项目"、"元宇宙投资"这些时髦的外衣,利用微信、抖音、直播等工具传播。
只要一部手机,就能在短短几个月内发展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会员,然后一夜之间卷款跑路,留下无数血本无归的受害者。
原条例里很多针对线下传销的条款,面对这种新形态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比如原来没有明确网络传销的定义,导致很多案件定性困难;对互联网平台的责任规定模糊,让平台有了"技术中立"的挡箭牌;罚款金额太低,对于动辄获利上亿的传销组织来说,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
这次修订,精准击中了网络传销的要害
这次修订不是简单的文字调整,而是针对网络传销的特点做了系统性的修改,有几个地方特别值得关注。
首先,它终于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网络传销"的定义。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专门加了一款:"网络传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行为。"
别看只有一句话,却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执法的一大难题:以后不管是用 APP、小程序还是直播搞传销,都能直接套用这个定义,不用再绕弯子定性。
其次,压实了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平台需要履行的义务,从网络存储空间、软件服务到资金结算,只要是为传销提供了便利,都要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求平台主动监测识别涉传信息,发现后立即停止传输并报告。这意味着,微信、抖音、支付宝这些平台不能再对眼皮底下的传销活动视而不见了。
还有,违法成本真的提高了。原来组织策划传销最高只罚200万,现在直接提到了500万。更关键的是,这次明确了"双罚制",不仅罚单位,还要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个人罚款最高也能到500万。
这就意味着,那些躲在公司背后的传销头目,再也不能拿公司当挡箭牌了。
最后,还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组织策划传销的相关人员,3年内不能在任何经营主体里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这相当于在商业领域给他们判了"缓刑",让他们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法律有温度,打击有边界
值得肯定的是,这次修订没有搞"一刀切",而是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比如第二十八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只是不小心为传销提供了便利,只要及时停止纠正,就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点其实很重要。很多互联网企业、房东甚至是普通商家,有时候确实不知道自己在为传销服务。这条规定既划清了法律的红线,也给了不知情者改正的机会,避免了"误伤"。
打击传销,永远在路上
当然,我们也不能指望一部条例就能彻底消灭传销。随着技术的发展,传销的套路还会不断翻新。比如如何区分合法的多层次直销和违法的团队计酬?如何应对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跨境传销?这些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但无论如何,这次修订都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它标志着我国打击传销工作从"运动式治理"转向了"常态化、制度化、数字化治理"。
说到底,传销的本质从来没变过,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它靠后来人的钱给先来人发工资,只要没人再加入,整个体系就会瞬间崩塌。 不管它叫什么名字,包装得多么高大上,只要让你先交钱、再拉人头、靠下线赚钱,那基本就是传销没跑了。
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对于普通人来说,保持清醒的头脑,不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而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这次修订只是一个开始,未来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才能真正打赢这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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