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关键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采信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核心争议往往涉及高度专业的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成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责任范围的关键证据。然而,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鉴定范围的确定以及鉴定费用的分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院审理的公报案例进行系统梳理,提炼出关于建设工程鉴定的若干裁判规则,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解读,旨在为施工企业及法律实务人士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裁判规则概览
二、案例解读
(一)固定价合同未完工,如何通过鉴定确定工程款?
案例名称:青远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案情简介: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单价,但因发包方原因合同解除,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产生争议:施工方主张按定额价结算,发包方主张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固定价合同履行中,因合同解除导致工程未完工,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此时,应通过委托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已完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将合同价与预算价相比,计算出施工方按合同约定应得的工程价款,符合双方约定和司法解释精神。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定案依据。
(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名称: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案情简介:一审鉴定报告按现场搅拌价计算混凝土造价,但现场证据及监理证明均显示实际施工采用商品砼。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时,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改判采用商品混凝土实际购买价或市场信息价作为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并非不可推翻,当事人提交相反证据足以证明鉴定依据错误时,法院应予以纠正。
(三)未按期申请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名称: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案情简介:施工方提交结算文件后,发包方长期未予答复。诉讼中,发包方对工程造价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方未能在一审举证期内提出相反证据,也未按期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以施工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申请鉴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放弃鉴定可能导致不利诉讼后果。
(四)合同无效且无法确定真实意思时,可按市场价鉴定
案例名称: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济南永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民提字第104号
案情简介:施工方假冒资质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双方提供三份同日签订但价款各不相同的合同,无法辨别真伪。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定额价属于政府指导价,不宜作为合同无效时的计价依据;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实际造价成本,符合公平原则。本案最终以市场价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五)鉴定费的承担与过错责任挂钩
案例名称: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案号:(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案情简介:双方对工程造价产生巨大争议,经法院委托鉴定确定工程款数额。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中明确,鉴定费的分担原则与案件受理费类似,根据双方胜败诉比例及导致鉴定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本案双方均存在过错,鉴定费由双方分担。施工方即使最终获得部分工程款,也可能因自身在结算、证据提供等方面的瑕疵承担部分鉴定费。
三、实务提示
一、程序前置,证据为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停工窝工等事实,务必取得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单。完整的签证记录是启动对己方有利鉴定的基础,也是防止对方滥用鉴定的关键。
二、积极应对,避免被动:当对方申请鉴定时,应积极质证鉴定范围、鉴定依据和鉴定方法。切勿消极等待。若不同意以某一鉴定报告为依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明确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否则法院可能直接采纳该报告。
三、审慎报价,细化约定:签订合同时,对于固定价合同的解除条件及未完工程的计价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可减少未来对鉴定方式的争议。对于可能发生变更的材料、工艺,提前约定价格确认机制。
四、注意鉴定费用风险:在起诉或反诉时,合理评估诉讼标的额。若自身对引发争议(如不配合结算、提交资料不全)有过错,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部分甚至全部鉴定费。应积极履行配合鉴定的义务,以减少此项支出。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邱富民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合规与风控业务部 负责人
- 邱富民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金融争议及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邱律师执业十八载,近两年代理总标的额突破170亿元。
- 团队凭借卓越的专业素养,打造了多起行业标杆案例:代表性业绩包括涉案39.15亿元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十大典型案例、最高法第239号指导性案例的新型争议案;以及标的额达百亿元并获得一、二审全面胜诉的股权显名纠纷案。
- 团队秉持可视化系统思维与首创的“重大商事诉讼十五步法”,擅长还原复杂交易的商事本质,穿透法律迷雾。作为多家中国建筑20强及世界500强企业的长期法律伙伴,团队致力于以严密的策略方案与顶尖的实战经验,为每一份商业价值锁定胜局。
邮箱:qiufumin@jianwei.com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