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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明知自己的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却仍对竞争对手发起连续四次专利侵权诉讼,最终第三次、第四次诉讼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并需为此付出代价。
以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列入指导性案例278号,该案明确划定了恶意诉讼认定边界,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指引。
▌案情回顾
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 “日某仪器公司”)是“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为2000年11月1日)的专利权人,由于专利权人因未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于2006年3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终止。
连环诉讼——
2006年5月,日某仪器公司以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恒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靶式流量计”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恒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令赔偿12.5万元。
2015年12月,该公司再次出手,针对恒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提起了第二次诉讼,索赔额飙升至350万元。
然而,恒某科技公司拿出了关键证据:证明案涉专利权早在2006年3月1日就已终止。面对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日某仪器公司于2016年5月申请撤诉。
专利权终止的状态已是铁板钉钉,但事情并未结束。2017年1月,日某仪器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一年多后再次撤诉。
2019年5月,日某仪器公司针对所谓“第二次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即专利权终止后的行为),在福建福州中院提起了第三次诉讼,索赔450万元。该案后被移送管辖,日某仪器公司于2020年6月撤诉。
撤诉不到一个月,2020年7月,第四次诉讼接踵而至,理由和请求与第三次诉讼完全相同。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诉讼。日某仪器公司虽提起上诉,却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诉讼连环战,以原告的四次起诉均未获得实际赔偿而告一段落。
反戈一击——
面对日某仪器公司四次诉讼攻势,恒某科技公司选择了主动反击。
2022年1月,恒某科技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日某仪器公司在明知案涉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上述第三次、第四次诉讼,损害恒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日某仪器公司向恒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万元。
▌司法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日某仪器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具体理由如下:
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案涉专利权2006年已终止,日某仪器公司2016年第二次诉讼时即已知晓该事实,其第三次、第四次诉讼针对专利终止后的行为,无任何权利支撑。
主观存在明显恶意:日某仪器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对起诉缺乏权利基础具有清晰认知,仍提起诉讼,属于追求或放任恒某科技公司受损的滥用诉讼权利行为。
已造成实际损害:恒某科技公司因诉讼支出律师费、财产保全损失,还因涉诉失去商业投标机会,上述损失与日某仪器公司的恶意诉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某仪器公司赔偿恒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某仪器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明确指出: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为企业敲响了警钟。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角度看,专利申请后并非一劳永逸了,对于有核心价值的专利一定勿忘记专利年费缴纳和管理工作,否则专利将丧失权利基础,无法进行维权。
从企业维权角度看,企业在维权时,必须确保自身权利基础的稳固与合法,提起的诉讼应基于善意和合理的依据。将诉讼作为商业博弈的骚扰手段,不仅无法达成目的,最终还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面临反诉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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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高沃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8号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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