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2020年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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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现代化研究》2026年第2期要目
【特稿】
1.清末法政讲习科:以浙江法政学堂第一班为例
李秀清
【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论“六个必须坚持”的法治实践伟力
张清
【主题研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3.“十五五”时期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战略布局
钟佳、黄惠康
4.全球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何志鹏、范曦予
5.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涉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创新
赵永琛
6.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涉外法治问题与因应
马乐
7.“法理型”司法权威的当代证成
孙永军
8.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及地上抵押权的行政法保障
倪洪涛
9.论我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国家安全维度
王君祥、赵卿
10.论违法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
李梓澄
11.“上门听证”助益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规范构建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12.沿袭还是创制: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立
杜健勋
【域外法治】
13.子女交付的强制执行
[日]山田文 著、陈俊达 译
【特稿】
1.清末法政讲习科:以浙江法政学堂第一班为例
作者:李秀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浙江法政学堂正式开学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其讲习科第一班当即入堂就读,次年十二月毕业。该班学员二百余人,分官班、绅班、随宦班,官班、随宦班学员几乎全是外省籍人,绅班皆来自浙省各府。在两学年三学期中,官班、绅班、随宦班所习课程相同,包括人伦道德、中国文学、法学通论、民法等19门,日籍教员及数名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任教该班。该班毕业考试获最优等、优等和中等者,照章分别尽先保选给奖。考析浙江法政学堂讲习科第一班的生源、课程、师资、考试、给奖,能以个案视角揭示科举废止后浙省法政教育转型之路径与模式选择。以此为例分析在清末各地法政学堂广为开设的“讲习科”之名实与兴衰,能从一个侧面呈现清末新政改革进程之复杂。
关键词:浙江法政学堂;讲习科;官班;绅班;清末法学教育
【专栏: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论“六个必须坚持”的法治实践伟力
作者:张清(扬州大学法治社会研究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集中体现为“六个必须坚持”。这一科学体系不仅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石,更是其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方法论引擎。“六个必须坚持”是动态发展、有机统一的法治实践指南。系统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重大创新成果,如《民法典》编纂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创新、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构建等,深刻领会其与“六个必须坚持”各维度之间的内在生成逻辑,可以充分确证:正是由于自觉运用和深入践行“六个必须坚持”的科学方法,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才能不断开创新局面。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悉心研究阐释“六个必须坚持”的法治实践伟力,对于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精髓要义、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宏伟大业,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指导意义。
关键词:六个必须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世界观;方法论;实践伟力
【主题研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3.“十五五”时期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战略布局
作者:钟佳、黄惠康(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2026年是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开局之年。“十四五”期间,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时代进行曲雄壮奏响,“十五五”将开启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加速期。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这是未来五年法治中国建设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任务之一。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属于顶层擘画,抓住体系和能力建设这个纲,就可以实现纲举目张。要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新精神,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战略布局,确保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服务和人才培养“六位一体”协同推进。在国际层面,还要加强涉外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战略布局;统筹推进
4.全球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
作者:何志鹏、范曦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当前国际秩序深刻演变、全球治理体系面临调整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立足人类共同福祉,统筹全球治理法治化的理念、制度与实践,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国全球治理法治化理念结构,以人民福祉为根本目标、以合作为基本路径、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以和平与安全为基本前提。在全球治理法治化的规范与实践层面,中国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与实务践行,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这些理念和实践,不仅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智慧支持,促进了国际法治的观念、原则、规则的发展,也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新的价值体系,对“公平正义”“合作”“和平”等概念作出了新诠释,是中国为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作出的重要贡献。
关键词:涉外法治;国际法治;公平正义;人类命运共同体
5.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涉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创新
作者:赵永琛(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涉外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推动涉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新,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重要精神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列入立法规划,正式启动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程。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研究涉外刑事诉讼改革与创新问题,具有极其现实的意义,且正当其时。本文依据我国所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涉外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讨论有关涉外刑事诉讼制度与国际刑法条约衔接、域外刑事管辖适用、涉外侦查制度、涉外证据制度、涉外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涉外刑事案件移转管辖制度、涉外资产冻结扣押与没收追回制度、外国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等改革创新问题,希望能对修法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外刑事诉讼;涉外法治建设;国际条约衔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6.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涉外法治问题与因应
作者:马乐(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
内容提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精准对接。这种链式发展特征,决定了新质生产力的要素配置与资源流动天然具备涉外属性。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涉外法治助力护航。作为科技创新成果最核心的权利载体,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是新质生产力领域涉外属性最突出的议题,其中商业秘密保护更是典型代表。当前,相关领域频发的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集中暴露了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涉外法治痛点:中外经营主体的权益平等保护、外国人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等。对此,我国应通过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司法质效以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予以应对,由此实现涉外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服务保障功能。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涉外法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法律域外适用
7.“法理型”司法权威的当代证成
作者:孙永军(南京农业大学)
内容提要:具有公信力的司法是司法职能有效发挥、司法宗旨全面贯彻的重要前提。司法公信力的获取不应片面依赖民众对司法的自发信赖与认同,而需从根源上强化司法权威的塑造。曾经一段时间,“魅力型”司法权威一度成为我国社会共识,并对民事审判的理念与原则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当下社会情势发生重大变革,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应转向以“法理型”司法权威为核心。“法理型”司法权威的构建,需牢牢把握法律有效性、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法官职业性、沟通有效性等关键要素,其中需明确“魅力型调解”与“法治型调解”的本质差异,在坚守法理核心的同时兼容合理的人格魅力因素,形成兼具规则刚性与人文温度的司法模式。
关键词:司法权威;“法理型”;法律有效性;程序合法性;沟通有效性
8.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及地上抵押权的行政法保障
作者:倪洪涛(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下中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定性为用益物权,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物权化的不彻底性,也暗含了土地所有权人对使用权人较强的管束能力,以及土地出让合同较强的行政属性。于是,根据财产权相对消灭理论,在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程序中,抵押权就在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使用权能之间“流转”,而非随着土地使用权的消灭而灭失。故此,因土地收回而“遁入”所有权使用权能之中的地上抵押权,在闲置土地收回前后均应予以保障,不仅要对抵押权人的程序权利予以优化,更应保护其实体权益,以便在土地闲置治理中实现公益私益的平衡。以所谓行政处罚之名动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对土地使用权和抵押权近乎达到了“管制性征收”的严重程度,其无牢固的法律依据支撑,该项制度未来优化空间很大。另外,司法查封和行政收回之间的关系调处也事关法治根基,除“投机性”查封,一般情况下,司法查封具有阻却行政收回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闲置土地;无偿收回;抵押权;查封措施
9.论我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国家安全维度
作者:王君祥、赵卿(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职务犯罪检察部)
内容提要:刑事法治是国家安全法治的最后保障环节和核心内容,在应对外部国家安全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外国反华刑事制裁及海外利益安全风险成为我国重要的安全风险源。为维护国家安全,有必要改变传统属地管辖观念,扩张刑法域外效力。推进刑法域外适用维护国家安全,需要从刑法和国家安全法律两端,以及强化反制裁刑事追责多方面着手,完善国家安全刑法域外保护规则体系,建立阻断、反制措施的刑事追责规则。
关键词:国家安全;涉外法治;反制措施;刑法域外效力
10.论违法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
作者:李梓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刑法中,许多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前提条件,是否肯定违法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基于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取决于其合法性还是有效性的分歧,理论上存在行政法从属性说与行政行为从属性说的基本对立。行政法从属性说逾越了立法规定的边界,与法秩序统一原理相抵牾,并不可取。限制的行政行为从属性说试图调和二者,在行为人违法取得许可的情形中,例外地否定有效许可的出罪功能,但其弥补行政法从属性说缺陷的多种尝试均宣告失败。从我国整体法秩序的各项规定出发,只有采取严格的行政行为从属性说才符合立法者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价值基础在于:防止法院在专业化领域直接划定犯罪圈而造成司法不公;保障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不受干扰;维护基于行政许可的公定力所建立的社会秩序。肯定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出罪效果不会造成行为人随意规避行政监管,因为我国刑法对此已有充分的应对手段。
关键词:违法行政许可;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法从属性说;限制的行政行为从属性说;严格的行政行为从属性说
11.“上门听证”助益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规范构建
作者: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内容提要:“上门听证”作为检察机关的司法创新举措,是中国式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本土实践成果,需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剖析其逻辑价值与规范路径。从正当性维度看,“上门听证”契合社会嵌入理论的本土适应性,既有“政策、法规、案例”的多层法律支撑,又能通过便民模式高效化解矛盾、强化基层治理协同性,实践效能突出。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发展,“上门听证”深度融合预防前置理念,遵循调解优先路径,坚守法治核心取向,善用就地化解方法,实现了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司法实践的有机结合。同时,“上门听证”在运行中也面临多重困境。实务操作分歧导致统一范式难以构建,普及程度不足且区域开展不平衡,部分实践存在重程序形式、轻实体化解的倾向。对此,需从适用范围、听证程序、结果运用三个层面推进“上门听证”的规范构建。明确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基层治理、便利群众参与为核心的案件适用范围;优化听证员选任制度,合理选择听证地点并设置前置走访程序;通过信访化解、争议解决、监督治理等多元渠道强化结果运用,以实体与程序的深度融合推动“上门听证”规范高效地运行。
关键词:“枫桥经验”;检察机关;上门听证;基层治理
12.沿袭还是创制:论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立
作者:杜健勋(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
内容提要:作为知识构成和学科体系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调整对象型塑的传统部门法学话语体系,难以有效阐释问题导向下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系统,潘德克顿体例需要在《生态环境法典》中作出不同于传统部门法学的解释,特别是对义务规范与责任规范的逻辑发展来说。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独立责任形式。体系化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不仅实质性地推进了生态环境法的形式理性,更是以实用主义为导向,旨在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的特点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以“修复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生态环境责任体系包括预防、恢复、惩戒等全过程。生态环境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生态环境损害情形分阶段性地适用生态环境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律责任;修复生态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效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法典
【域外法治】
13.子女交付的强制执行
作者:[日]山田文 著、陈俊达 译(日本京都大学法学部,北京大学法学院、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
内容提要:2019年《日本民事执行法》新设了关于子女交付执行的专门规定,在明文允许“直接性的强制执行”的同时,规定原则上应先行适用间接强制。但是,除了提高权利实现的实效性外,子女交付执行程序还应保障子女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子女的程序主体地位。其中,子女自觉形成的拒绝意思应如何在程序上反映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日本修法前曾有判例认定苛酷执行从而以权利滥用为由裁定驳回间接强制申请,但这一方案不宜普遍化。子女的拒绝意思所构成的既履行抗辩,除可以通过请求异议之诉外,也可通过执行程序内的询问机制主张,还可以基于家事裁判效力较为宽松的特殊性,适用裁判的变更或撤销制度。执行程序中、请求异议之诉程序中,以及变更、撤销程序中的事实调查,也应当听取子女意见,必要时引入专家参与。子女拒绝的事由在性质上也无法严格界定为请求异议事由或执行障碍。
关键词:子女交付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请求异议之诉;执行障碍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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