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2023年,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月工资总额(应发工资)为10000元,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每月公司依法代扣个人社保部分800元、个税200元,张某实际到手工资为9000元(实发工资)。
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期间,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未按照张某实际应发工资10000元申报,而是按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4500元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查询社保缴费记录后发现异常,立即向公司提出异议。
公司辩称:“社保基数应当按照职工实发工资计算,张某实发工资9000元,但公司参照本地最低基数4500元缴纳完全合法,并未违反规定。”
张某认为公司严重侵害其社保权益,遂向当地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公司按照实际应发工资10000元为基数补足社保差额,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结果
社保稽核部门受理后依法调查,调取张某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个税证明及公司社保申报记录。经审理查明:张某月应发工资为10000元,远高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4500元,公司未按真实工资总额申报,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理决定:社保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向公司下达《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责令公司在15日内按张某月应发工资10000元为基数,补缴2024年1月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差额部分(包含单位应承担部分及个人应承担部分,个人部分费用由张某配合交付公司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公司不服该行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一致认为:社保缴费基数的法定计算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工资总额)”,公司以最低基数替代真实工资,违反法定申报义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社保部门的补缴决定。公司最终不仅补缴差额数万元,还额外承担了高额滞纳金及行政处罚风险。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问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核心定义:社保缴费基数 = 应发工资总额,而非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而“实发工资”是应发工资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税及其他扣款后的到手金额,绝对不能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法律明确规定:社保基数的计算口径就是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应发工资(新入职按首月应发工资)。公司以任何理由按“实发工资”“基本工资”或“最低基数”申报,只要低于实际应发工资总额,均构成违法。
二、公司常见违法操作及法律后果
直接按最低基数申报:员工实际应发工资高于最低基数,却一律按当地下限缴纳。
拆分工资结构:仅按“基本工资”缴纳,奖金、津贴、补贴等走私人账户或账外循环。
混淆“应发”与“实发”:以实发工资作为基数,故意少报工资总额。
后果: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除限期补足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若因基数不足导致员工工伤待遇、生育津贴、养老金损失,公司还需承担民事赔偿。
三、基数上下限规则(避免误区)
社保缴费基数存在“保底封顶”原则:
下限: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 若职工应发工资低于该下限,则以下限为基数。
上限:当地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 —— 若应发工资高于上限,按300%封顶计算。
举例说明:张某应发工资10000元,当地下限为4500元、上限为20000元,则应按照10000元如实申报;若应发工资为25000元,则按20000元(上限)为基数缴纳。本案公司直接以最低基数4500元代替10000元,明显违法。
四、法律依据(现行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社保待遇,有权要求赔偿,相关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
特别提示:原部分失效规定(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废止)不再引用,以上法条均为现行有效依据,各地社保稽核部门统一遵照执行。
律师寄语
对企业而言:社保合规是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任何以“实发工资”“最低基数”“账外工资”等手段降低社保基数的行为,都将面临补缴、滞纳金、行政罚款甚至信用惩戒。随着金税四期和社保入税数据比对日益严格,违规操作的风险呈指数级上升。建议企业主动按照职工上年度实际应发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规范薪资结构,依法足额缴纳社保,既防范法律风险,也为人才留用建立长效信任机制。
对劳动者而言:社保基数直接关联养老待遇、医疗报销、工伤赔偿、失业金及生育津贴。请务必定期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地方掌上12333APP),发现单位以低于实际应发工资的基数缴纳社保,或者仅按最低基数、基本工资缴纳,立即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个税清单等。维权途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保局/税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稽核并责令补缴。必要时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