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2026年4月10日,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布文章《十七载追凶不辍 沉冤得雪感恩情》,讲述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到该局赠送“沉冤得雪耻,金盾护苍生”锦旗,感激警方历时17年不懈追凶,终将命案嫌疑人绳之以法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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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亲属给勐腊警方赠送锦旗。图据公众号“勐腊警方”
文章称,17年前,一个年轻人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死亡,案发后勐腊县公安局抽调精干警力组建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受制于当年的侦查技术条件,线索匮乏等诸多困难,案件侦破陷入僵局。2025年初,勐腊警方“重启攻坚,经过数月的深入调查与缜密侦查,专案组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在多地开展联合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尘封17年的案件真相重见天日”。
勐腊警方接受被害者赠送锦旗的时间,刚好是该案一审开庭审理的第二天。2026年2月6日,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就此案向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一共有8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被诉。4月9日,版纳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令人愕然的是,作为凶杀案,本案的关键物证——被害人王福春的尸体却下落不明,不要说尸体物证,就连骨灰实物都没有出示过。有知情人称,被害者家属是去案发地小树林捧了一点泥土,然后带回家乡安葬。
本案受害者尸体作为最为重要的物证缺失,对案件的定罪、量刑陡增了变数。
01
十多年前的悲剧:采石场员工被殴打致死
悲剧发生在2008年5月27日下午。公诉方指控,该案被告人王福利邀约包括被告人王进平、喻覃、韦堂白、段欣欣等7人欲教训王福春。发生冲突的原因,是作为勐腊县下龙茵石场承包人的王福利和母凤云夫妻因为工资和分红问题,与石场工人同时也是王福利堂弟的王福春产生了矛盾。
当晚,在勐腊镇曼纳伞大桥附近的一毛驴饭店门口,包括两名承包人王福利、母凤云在内的8人对一起吃饭喝酒的王福春进行殴打。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被告人王福利等人将王福春及其同伴李安君带上王福利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内,朝勐腊龙林方向偏僻路段行驶。当行驶到G213国道甜竹林公路管理所附近岔路时,王福利等人再次对王福春进行殴打。后又将王福春拖上车,继续驾车将其带至龙林二组路口弯道附近岔口小路。王福利和王进平将王福春拖下车至岔口小路内,使用石块多次击打王福春头部,致其死亡。二人将尸体丢弃到旁边的水沟后才返回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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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镇曼纳伞大桥,斗殴发生在附近一饭店门口。刘虎摄
公诉方称,案发后,被告人王福利、王进平等8人长期潜逃,直到2025年3月16日至4月27日,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勐腊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认定,被害人王福春系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王福利、王进平被指控采用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故意杀人罪;喻覃、韦堂白、段欣欣,郭永威、母凤云等6人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据旁听家属介绍,本案在开庭之初,案件存在的问题就暴露了出来。当被告人段欣欣的辩护人朱智律师和审判长当庭询问被告人母凤云、郭永威“是否动手殴打过被害人”,二人均回答“没有打过”。当继续追问:“既然没有动手,为何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两名被告人都说自己不懂法,检察院说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才能判缓刑才签的,然后就低头保持沉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回答,说明他们是在不知自己涉嫌何罪的情况下签下了认罪认罚文书,这很不正常,所谓值班律师在场估计就是走个过场。这仅仅是揭开案件层层问题的一个开端。
02
从犯与主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争议
当天庭审,主要是段欣欣辩护人在询问几名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罪作无罪辩护。段欣欣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主犯王福利、王进平以石头砸击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方面又指控从犯段欣欣等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又没有任何证明段欣欣等6人对王福春有过致命伤害的证据,事实上,全案审查,6人连造成死者王福春轻伤的证据都没有。这种“两头下注”的指控方式,暴露了本案事实认定的根本性混乱。
即便采信勘验民警马春作出的《尸体勘验笔录》,被害人死亡系“颅脑损伤”所导致。结合王福利、王进平的当庭供述,足以认定:致命一击系主犯王福利或王进平在其余被告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独立、自发完成。这一行为无需任何第三人辅助,公诉机关要求其他6人为他人的独立杀人行为承担致死的刑事责任,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
1、事前无共谋。
案发当日系石场老板王福利请客吃饭,现场有包括派出所杨姓警官和家属及王福利、王进平等人的妻儿。若当日真意在“教训”王福春,岂会公然邀请民警同席并携妻带子?这完全悖于常理。段欣欣等人系在王福利等人先行动手后,出于义气和酒后冲动上前推搡撕扯帮忙,行为性质仅属轻微肢体冲突,客观上不可能导致轻伤、重伤乃至死亡后果。所谓“预谋教训”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2、事中无犯意联络。
自第一现场“毛驴饭店”至第三现场“龙林坡附近毛路”,唯一交通工具为王福利所有的面包车。段欣欣和郭永威作为初至勐腊仅两个月的外地人(来自河南省),除搭乘该车回石场外别无选择。行车路线及停靠地点均由王福利一人主导,段欣欣和郭永威等人坐最后一排,对王福利的意图毫不知情。此外,在第二现场“G213国道公路”,被害人借故逃跑至公路下边树林时,段欣欣、郭永威、母凤云虽有下车但未参与搜寻,是王福利、王进平、喻覃等人借助光源找到王福春。此后仍仅有王福利一人对其耳光殴打,其余被告人均未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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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刘虎摄
3、第三现场杀人行为超出段欣欣等6人认知范围。
在第三现场王福利叫停车后,王福利、王进平单独将被害人带至路旁密林深处,段欣欣等人并未参与、跟随。在具备光源的条件下,二人趁被害人跪地求饶之际,高举石块猛击其头部致其死亡。段欣欣等人的主观认知仍停留在第一现场“参与打架”的层面,对杀人行为既不知情亦无预见可能。
王福利、王进平选择黑夜密林、刻意避开其他人实施杀人,恰恰说明其行为具有独立性与秘密性,与段欣欣等人不存在任何犯意联络。
4、死亡结果与段欣欣无刑法因果关系。
被告人段欣欣等人的轻微殴打王福春行为属于低暴力、低风险行为,不具有致人死亡的内在危险性。王福利、王进平的独立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王福春死亡,完全切断段欣欣前期参与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因果链条。
辩护人认为,该案连共同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都无法满足。即便法庭强行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王福利、王进平在第三现场的杀人行为也完全超出任何可能的共同犯罪故意范畴,属于典型的实行过限。其他被告人对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03
程序硬伤:鉴定违法,证据残缺,追诉时效早已届满
段欣欣的辩护人朱智律师庭上说,本案除了从实体上无法证明段欣欣、郭永威,母凤云等人有罪,程序上也存在着硬伤。
(一)关键物证检材来源不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1、2008年《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记载提取“尸体血迹”采用“纱布沾取”,提取人为马春。然而2024年的一份《DNA检验报告》中,该检材变成了半截棉签。从纱布到棉签,物证载体发生根本性变化,如何保证基因鉴定的同一性?
2、检材凭空出现,无法解释来源。
2008年物证登记表中并无“死者右手指甲擦拭物”、“死者左手指甲擦拭物”的记载;但在上述2024鉴定报告中,这两份检材竟凭空冒出。来源不明,合法性严重存疑。
3、勘验人员资质存疑。
辩护人审查全部尸体检验文书,均未发现勘验民警马春的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公诉人当庭也没有对这个质疑予以回应。若无资质,该《尸体勘验笔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现在被害人不要说尸体,竟然连骨灰现已不知去向,重新勘验已无可能——这一程序瑕疵已无法弥补。
4、鉴定委托程序违法。
本案所有鉴定均无鉴定聘请书,鉴定主体“勐腊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系公安机关内设部门,不具备接受委托的主体资格。按照规定,聘请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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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腊县公安局。刘虎摄
5、书证来源不明。
案卷中彭文华警官2025年3月25日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照片》,照片内容为2008年案发时所摄。在无《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清单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这些照片来源不明,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此外,死因认定也不具有排他性。本案未对被害人胃容物进行毒素鉴定,无法排除中毒等其他死亡原因的合理怀疑,死因认定缺乏唯一性。而彭文华警官既作为《法医学尸体检验照片》制作者参与侦查,又以“专家”身份出具死亡分析意见,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意见可信度荡然无存。
(二)认罪认罚绑架审判,司法公正难以维系。
庭上有两名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母凤云、郭永威自始至终未曾动手殴打被害人,却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相同情节下有人认罪有人不认,这种局面直接导致法庭无法独立审查全案证据以判定各被告人罪责,有使本案沦为“司法绑架”之嫌。
(三)追诉时效早已届满,依法不应再行追诉。
命案发生于2008年5月28日,非常奇怪的是,勐腊公安局当年并没有立案侦查。直至2025年1月22日才正式立案,期间间隔了近十七年。公诉机关指控段欣欣构等6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无法认定致人死亡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五年。本案已远超十五年追诉时效,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亦不存在立案后逃避侦查的情形,段欣欣等6人在追诉期内无新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该案依法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对段欣欣等6人的追诉程序应予终止。
04
被害人尸体“下落不明”,辩护人申请公诉机关补充证据
被害人尸体是该案最核心、最基础的客观物证,但是目前尸体却下落不明。尸体的缺失,导致无任何直接客观证据印证案件事实。辩护人认为,在此前提下,公诉机关根本无法举证证明,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涉案行为之间存在唯一、直接、排他的刑法因果关系,完全无法排除被害人系失血过多死亡、低温冻死、中毒死亡,以及其他第三人行为和其他外在因素导致死亡,甚至未死亡失联的全部合理怀疑,仅凭间接证据、言辞证据,无法锁定唯一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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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刘虎摄
首先,因DNA对比鉴定程序中物证检材出现污染、虚假的可能,如果没有将被害人尸体让嫌疑人(被告人)和家属进行辨认,被害人身份的同一性将无法确认,法定的身份辨认程序就将完全缺失。本案自侦查至庭审阶段,侦查、公诉机关从未依法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对被害人照片更不要说尸体进行过辨认,至今无任何合法有效的辨认笔录佐证死者身份,既无法确定涉案死者确系本案被害人王福春,也就无法排除身份认定错误的重大合理怀疑。死者身份同一性至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
其次,本案关键法医鉴定意见程序严重违法,也没有进行毒物排查鉴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被害人死因纯属主观推断,依法不能成立。本案认定被害人系颅脑损伤死亡,仅是现场勘查人员的主观推测,无完整、客观、合法的物证予以支撑,“死亡结论”并非合法有效的法医科学鉴定结论。辩护人认为,只有将死者尸体物证出示,才能进行重新鉴定,补强证据。
基于此,段欣欣的辩护人已经向版纳州中院提交了《关于请求检察机关出示被害人王福春尸体(情况)作为物证的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庭让公诉机关补充出示本案被害人王福春的尸体(情况)关键物证,并补充被告人及王福春家属对尸体或照片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辩护人认为,之所以请求法庭让公诉机关进行证据补强,将被害人尸体作为物证出示,是为了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亡者归来”的冤假错案出现。唯有如此,这起跨越十七年的命案迷局,方能迎来一个虽迟到、但真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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