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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论坛实评 | 反腐新规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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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权腐败”,把权钱交易推迟到退休之后;当“影子股东”,以他人名义隐身幕后;当价值不菲的玉石字画,成为“雅贿”的遮羞布——腐败手段不断“进化翻新”,法律如何跟得上?

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给出答案。这是继2016年“两高”首次联合发布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后,时隔十年,再次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系统性补充。这次,剑指新型隐性腐败,那些穿上“隐身衣”、挖空心思绕开法律视线的贪腐手段,必将无所遁形。

当前,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腐败手段日趋“隐形化”“智能化”。从权钱交易,到“期权腐败”“影子股东”;从直接敛财,到借“雅好”行“雅贿”;从个人贪腐,到披上“集体决策”“单位名义”的合法外衣——腐败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竭力绕开法律视线。

面对这场“猫鼠游戏”,法律规则若停滞不前,势必陷入被动。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依法加大对新型隐性腐败的惩治力度,正是对这一复杂态势的有力司法回应。

新型隐性腐败的要害,在于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常因“时间差”“价值难定”等束手无策。这次司法解释,不再拘泥于腐败的“外壳”,而是直刺权钱交易的“内核”。就拿“期权腐败”来说,新规指出: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这一解释的完善,彻底击穿“延迟兑现”的时间屏障。

同时要看到,针对长期以来困扰执纪执法的“雅贿”问题,新规健全完善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规则,让珠宝、玉石、字画等特定财物,不再是“避风港”,使隐形利益输送,无处遁形。

填补制度空白,实现“全覆盖”打击。旧有规则存在若干空白地带:单位犯罪标准缺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门槛模糊,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等中间环节认定困难——这些“制度缝隙”,成了腐败分子钻空子的“暗道”。新司法解释,实现多个层面的“全覆盖”: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让“以单位名义顶罪”的挡箭牌失效;明确财产“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以及隐瞒境外存款等具体认定标准,并细化从重情形,切断以“说不清来源”规避法律的空间;完善斡旋受贿、介绍贿赂等中间环节认定规则,实现对腐败“全链条”精准打击。从“打点”到“织网”,法律威慑力倍增。

同样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在身份平等上迈出实质性一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这意味着,法治不因“身份”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将在同一把标尺下,依法获得平等保护。这既是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腐败越是善于伪装,法律越要精于辨识。新司法解释带来的不仅是法网的严密、刻度的精准,更是威慑的力度。法律的自我完善,本质上是对公平正义的忠实守护。法治利剑唯有经历一次次淬火升级,方能让新型隐形腐败,逃不过最终的显形与审判。同时传递出清晰信号:法网越密,伸手必捉;制度越全,清风自来。

来源 | 人民论坛网

责任编辑 | 常嫦 张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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