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只是律师不爽,你觉得法检两家的一线办案干警就爽吗?怎么可能。
一、认罪认罚出台的官方说法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实际上这在逻辑上根本就说不通。
咱们国家的认罪认罚要求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也就是证据标准不能降低。但是这里又一个悖论:如果案件事实真的非常清楚了,证据标准也不降低,那用认罪认罚节约司法成本的意义在哪里?一个案件,我作为承办人经过审查起诉,证据形成了锁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何必去搞认罪认罚,还要多做文书,还要搞同步录音录像(这个是最扯淡的,一个随时可以撤回的东西你去搞同录有什么意义?),还要和被告人、辩护人协商还要和法官协商。到了庭上,如果法检两家关系不好,盗窃8000元,有前科,我量刑七个月,法院判了六个月,我这个案子还属于诉判不一,还要去写各种材料,还要去报备,有这个时间,我不如前期案件搞得扎扎实实,只要案件事实我没有认定错、罪名我没有认定错,法院愿意判多少他判就是了。这才是基层一线检察人员的想法。而且就我的观察,认罪认罚有时候反而会提高承办人的负担,很多基层承办检察官,每个案子去花费大量的时间,不是研究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拿个计算器在那里算刑期,还要不停的和法院承办法官沟通,究竟刑期多少合适,讨论万之后再反复和律师讨价还钱,搞得像个菜市场。
二、在目前庭审无法实质化的情况下,认罪认罚所节约的庭审资源根本没多少。
对比一下美国辩诉交易的比例大概是九成,但这个背景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件刑事案件庭审时间基本是三个工作日左右。换句话来说,在对抗式诉讼的环境下,由于陪审员遴选、开庭陈述、证人质证、证据出示、律师辩论、法官指示、陪审团评议这一套流程走下来会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必须要让大部分简易刑事案件通过诉辩交易的形式处理掉,不然司法资源根本解决不了这些案件。
但是对比一下国内,绝大部分的刑事审判都是流于形式,卷宗审理为主,四类人员出庭的案子基本都是被用于庭审评议,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一般也就半天开完了, 出庭在整个刑事案件办理中的比重(精力、时间)是最低的 。这种情况下,你本身开庭就不需要花费多少时间,还谈什么节约司法资源。真的要节约司法资源,不如少开点会,少统计点数据,把办案系统弄得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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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2024年数据
美国联邦法院2025年数据
三、至于提到的所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这些原有的67条第三款哪里又不能体现了。
其实说到底,无非认罪认罚出台的背景其实就是职务犯罪侦查的转隶(包括捕诉合一其实都是一样的背景)。当年检察机关在丢失了职务犯罪侦查权之后,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力不被过度削弱只能出去划一块地盘回来,公安的侦查权动不了,那就只能找法院的刑事审判要一块。拿来了认罪认罚,某种意义上就是在架空刑事审判,不只是律师不爽,其实法院也不爽。在法院看来,检察院的行为就是越俎代庖,凭什么判多久你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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