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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可能感觉很冤,患方也感觉很冤,医疗纠纷中从来都没有赢家。
来源 | 医脉通
作者 | 听诊器不说话
2026年5月,一起历时数年的医疗纠纷终于迎来一审判决。
洛阳一起产后康复突发心跳骤停致一级伤残、植物生存状态的案件,用一场长达三年的诉讼与56万元赔偿给医务人员以沉重警示:病历规范不是形式要求,而是每一位临床医生必须守住的执业底线;一旦病历违规、痕迹缺失、时间线自相矛盾,即便未被认定伪造篡改,医院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突发意外:从产后康复到植物状态
2022年5月,39岁的车女士在当地妇幼保健院顺利分娩,随后在该院接受产后康复治疗。同年7月24日上午,她到该院进行盆底肌与腹直肌康复时,突发意外。
据医方提交的门诊抢救记录显示,当日11:20车女士突发全身抽搐、意识丧失,随即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立即拨打120请上级医院急诊科共同抢救2小时余,13:30患者恢复自主心率,后转院进一步治疗。
此后三年半,车女士辗转多家医院,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病情从昏迷、无反应觉醒,逐步转为微意识、最低意识状态,最终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一级伤残,终身四肢瘫痪。
2023年,家属以医方急救不规范、延误抢救、病历不实等为由,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0余万元。
医方辩称,该院为妇幼专科医院,未设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在现有条件下已全力施救,最终恢复患者自主心跳,尽到了最大救治努力;抢救行为符合规范,已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隐匿、篡改病历等可推定过错的情形。
争议焦点:时间线的“罗生门”
案件争议焦点迅速集中到病历真实性上,患方提出两大核心质疑:
1.时间线冲突
家属提供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车女士在 事发当天11:26、11:29曾与家人通话,11:29通话中其母亲称女儿 “无太大异样”。但抢救记录记载11:20车女士已意识丧失并开始心肺复苏。
这意味着——若医院记录属实,则意味着患者在心跳骤停、意识丧失9分钟后仍能正常通话,这在医学上难以解释。
2.诊疗记录相互矛盾
抢救记录写明11:26已行气管插管,床旁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提示室颤并实施电除颤;但临时医嘱单中,“床旁心电图”“床旁即时彩超”的最早医嘱时间为11:58,两项关键记录时间相差32分钟,逻辑无法自洽。
为何“无法鉴定”却仍需赔偿?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过错鉴定是认定责任的核心依据,而鉴定的前提是病历真实、完整。本案中,上述争议点使家属对病历真实性产生质疑。因此,案件审理持续数年,多次申请司法鉴定,均被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或终止鉴定。
为查清病历是否被篡改,法院先后两次启动电子病历后台数据鉴定。第一次因医院称已更换系统、与原系统终止运维合作、遗忘管理员密码,未能提取操作日志。2025 年,在第三方工程师协助下,鉴定机构成功调取后台数据,最终确认:事发当日,电子病历系统中的《急诊留观患者医患沟通记录》《门诊病历》存在多次编辑修改,最后一次编辑时间为当天17:13。
但遗憾的是,后台日志仅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与操作类型,未记录历次修改的具体内容,无法区分是正常文书完善,还是篡改关键临床信息。
多名医疗从业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临床上对病历进行书写优化、“缝缝补补”确实是常见的;但日志数据的这个缺陷,使得无法区分修改是正常的文书完善,还是改变关键临床信息的实质修改。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做出了两个层面的认定,这对所有医疗机构都有极强的警示作用:
1.医院病历管理违规成立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系统必须保存历次操作痕迹(包括操作内容)。医院系统不符合强制性规范,导致病历真实性受疑,致使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医院需承担责任。
2.不能直接认定为“伪造、篡改”病历
法院结合前台与后台数据一致的事实,审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民法典》规定的 “伪造、篡改病历”,不能直接适用过错推定条款。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医院病历管理违规情节、车女士自身病情以及本案救治实际情况,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53万余元;另加计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总计56万余元。
患方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目前仍在审理中。
给临床医护人员的三个警示
这起悲剧暴露了当前部分医疗机构在急救体系建设、病历质控以及纠纷应对上的不足。
警示一:专科医院也需具备急救能力
医方作为一家妇幼专科医院,辩称“无卒中中心或胸痛中心,已尽最大努力”。但这并不是医疗机构的免责条款,专科属性不能成为弱化急救能力的理由。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103万人死于心源性猝死,近三成发生在医疗机构内。但现实中,熟练掌握心肺复苏与手动除颤操作的,多集中于心内科、急诊科、ICU,多数门诊或其他专科医护人员的实操能力不足。
本案中,作为承担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市级三级甲等医院,应对突发心跳骤停是必备基础能力。
对于急救能力,每个医疗机构都应自查——
1.急救设备是否到位?
医院各个区域应按标准配备除颤仪/AED、抢救车及必备药品耗材,定期维护确保随时可用。
2. 医护人员心肺复苏能打几分?
很多医护人员很少能经历心肺复苏实战,医院应定期全员培训考核,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CPR与AED实操考核,确保人人独立操作。
3.有事呼叫120,来得及吗?
很多医疗机构处理紧急情况,全靠呼叫120。即使120调度系统再高效,平均急救反应时间通常在15分钟以上。一旦心跳骤停发生在专科医院或小门诊内部,等120到场就已经是不可挽回的延误。因此,医院应进行突发疾病预案与演练,制定标准化抢救流程,明确分工。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模拟心跳骤停应急演练,将“真练、实训、严考”机制融入日常管理。
警示二:病历书写和管理需要重视,重视,再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病历是医疗纠纷的核心证据,一旦真实性存疑,往往直接导致鉴定不能,进而改变案件走向。
本案患方选择 “打病历” 的诉讼策略,本质是因为院内心跳骤停本身救治成功率低、康复科多无监控,若认可规范病历,医院很可能被认定无明显过错,患方获赔概率极低、成本极高。而一旦病历存在管理瑕疵,法官可依据违规情节直接酌定责任,既往判例中责任比例从20%至100%均有出现。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针对此类高风险事件,建议临床医护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防范:
1.严守电子病历的真实、完整底线
电子病历必须完整记录修改前后内容,做到全程留痕、不可篡改;补记抢救记录需保留原始时间戳,严禁直接覆盖改写;确保医生站、护理记录、医嘱、监护仪时间精准同步。
2.优化急危重症抢救的“证据链”
突发意外的病例本就是纠纷高风险人群。突发危重病情后,建议1小时内完成初步抢救记录,清晰记载病情变化、处置时间、参与人员、患者反应;口头医嘱需复诵确认、及时补签,确保护理、医嘱、病程、设备记录时间线完全一致。特别是涉及“死亡时间”、“心跳骤停时间”等关键节点,绝不能出现哪怕几分钟的矛盾。
3.强化治疗的风险识别与沟通
治疗前签署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潜在风险;突发意外后第一时间同步病情,如实记录沟通内容,避免信息不对称激化矛盾。
警示三:面对纠纷,如何正确“封存”证据?
发生不良事件后,不仅要封存纸质病历,更要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封存电子病历的原始数据(包括后台日志)。纠纷发生后,任何对病历的修改都可能被认定为“篡改”。
如需补充说明,应以“情况说明”的形式单独书写,并注明日期和原因,切勿直接在原有病历上涂改。
医院可能感觉很冤,患方也感觉很冤,医疗纠纷中从来都没有赢家。对于医疗机构来说,若急救能力不足或电子病历管理存在瑕疵,即便不构成伪造篡改,也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范而承担赔偿责任。希望从这个悲剧中,大家都能有所思……
本期事件来自于:红星新闻
责编|Atai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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