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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林先生与张先生曾是亲家。2015 年,张先生的母亲分到一个经济适用房购房指标(一号房屋),老人无力购买。
林先生称:双方口头约定,由我全额出资,借用老人指标买房,房子实际归我。随后林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来让儿子儿媳居住。
几年后,老人去世,房屋继承到张先生名下。
不久,林先生儿子与张先生女儿离婚。
林先生要求过户房屋,张先生拒绝。
林先生随即起诉:
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要求返还购房款、装修费
要求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30 万元
张先生却说:
根本不是借名买房!这是小两口向双方父母借款买房,离婚时已经分割清楚,与你无关。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林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核心理由】
无借名买房合意
双方没有书面协议,林先生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口头约定借名买房。子女离婚协议中也明确是借款购房,未提及借名。
出资不等于借名
房款虽从林先生账户支付,但属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 / 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借名买房。
林先生并非实际居住人
房屋长期由小两口居住,各类票据、产权证均由张先生持有,与借名买房特征不符。
离婚协议已对房屋作出处分
小两口离婚时已就房屋出资、还款、补偿达成一致,林先生事后主张借名,不合常理。
【律师重要提醒】
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风险极高,没有书面协议基本无法胜诉。
给子女买房出资,一定要写清楚性质:是借款?赠与?还是借名?
只出钱、不住、不持票、无协议,法院绝不会认定为借名买房。
子女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协议,对父母同样具有约束力,不可随意推翻。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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