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最高法发布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张某甲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案”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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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某于2015年出生,其父亲张某甲和母亲王某于2022年4月离婚,法院判决双方共有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应给付张某甲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张小某由王某直接抚养,张某甲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
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张某甲收到王某给付的房屋折价款130万元,工资收入近80万元。在此期间,张某甲向案外人刘某(恋人关系,后登记结婚)转账300多万元。至2023年9月底,张某甲从原公司离职,并将其名下银行卡存款均转出。2023年8月,张某甲起诉张小某抚养费纠纷,以其月收入骤降,无力按照每月6000元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自2023年10月起降低抚养费至每月2000元。另查明,张某甲称其于2023年4月已经知晓可能会被原公司裁员,2023年10月入职现公司,现每月收入1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张某甲负有按照生效判决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的义务。张某甲在已预测到收入有可能大幅降低的情况下,未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预留相应财产,而是从原公司离职前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又陆续将所有银行账户存款转出清零,其财产处分行为妨碍了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张某甲未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处分的必要性,其以名下无财产且收入大幅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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