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犯罪的高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不少人被刑事立案后,家属甚至当事人本人都不太清楚:我到底做了什么?怎么就构成犯罪了?这个罪是不是传说中的“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装?
今天,我们就来把这个罪名拆开讲讲。
![]()
一、这个罪是怎么来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立法背景很简单:当时网络上出现大量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销售违禁品等违法犯罪的网站、群组,但网站设立者、群组建立者往往以“我只是建了个群”“我只是发了个链接”为由推脱责任。这些人虽然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的人,但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平台和便利,危害不小。立法者觉得这块空白得堵上,于是增设了这个罪名。
简单说,这个罪惩罚的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搭台子”“拉人头”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容易“踩线”?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比如,有人专门建了个微信群,在里面教别人怎么“薅羊毛”薅到违法程度,或者卖假烟假酒、卖管制刀具,群主就可能涉嫌本罪。
第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信息。也就是说,自己没直接卖,只是在网上发帖、发朋友圈推广,也可能构罪。
第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比如,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虚假投资信息,吸引人上钩。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范围,司法解释明确将“违法犯罪”细化为“犯罪”和“违法”两个层次:既包括直接实施犯罪,也包括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个范围不算窄。
三、为什么有人觉得它是“口袋罪”?
所谓“口袋罪”,是指法条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什么行为都能往里装。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之所以有时被诟病为“口袋罪”,主要有几个原因。
第一,“违法犯罪”的范围确实比较大。从字面上看,只要是为“违法犯罪活动”设立网站、发布信息,就可能构罪。“违法”的范围很广,从闯红灯到扰乱单位秩序都算违法,但显然不能把为这些行为建个群就当成犯罪来处理。好在司法解释对此作了限缩:这里的“违法犯罪”限定为“犯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即便如此,涉及网络帮助行为时,范围仍然不算窄。
第二,实践中存在“倒推”思维。有的办案机关拿到案件后,先认定当事人参与了某个违法犯罪团伙,再回头去找他“设立网站、发布信息”的行为,容易把普通网络使用者也卷入刑事风险。
第三,普通人对“明知”的门槛把握不准。很多人觉得“我也不知道别人拿去干什么”。但法律上判断“明知”,不只看嘴上怎么说,更要看客观情况:网站内容是否明显违法、收费是否明显高于正常水平、是否收到过平台警告或用户投诉等。一些人确实可能稀里糊涂被卷入,让这个罪的适用看起来有点“模糊”。
四、这个罪真的是“口袋”吗?——客观分析
客观地说,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与真正的“口袋罪”还是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已经从多个方面给它加了“限制绳”。
首先,要求“情节严重”才入罪。不是建个群、发个帖就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情节严重”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发布信息数量达到一定标准;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两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等。这个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打击面过宽。
其次,“明知”的门槛要求严格。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确实不知情,或者只是正常的信息发布、群组管理,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需要结合具体证据,不能凭空推定。
再次,司法实践逐步趋严。从近年来的裁判案例看,法院对“违法犯罪”的范围正在逐步限缩,对“情节严重”的把握也趋于审慎。不少边缘案件最终以不起诉或无罪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