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石庄村村民钱某峰,因自家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取得了村委会的土地房屋证明,并在发改委进行了项目备案。后被认定为违规建设、强制停工。该事件涉及基层行政许可、户用光伏政策适用、行政执法程序及司法裁判等多个环节,农户与当地政府各执一词,目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相关争议仍待进一步厘清。
响应惠农政策,农户自建光伏项目
近年来,国家持续鼓励农村地区利用自有住宅、庭院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通过清洁能源助力农户增收,多项政策明确支持自然人户用光伏合规建设。钱某峰家住海安市城东镇石庄村十八组,持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及院落权属清晰。为响应光伏惠农政策,增加家庭收入,钱某峰计划在自家房屋屋顶及封闭院落内安装户用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总装机容量60.48KW,拟安装光伏组件9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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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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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书,当事人提供)
2024年7月,钱某峰就光伏建设事宜向所在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两级基层单位审核后,出具加盖公章的《房屋权属证明》。2025年2月,该项目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信息显示项目利用房屋屋顶安装光伏,钱某峰与新能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电站收益分配方式。在完成前期准备、设备采购、施工筹备后,钱某峰正式启动光伏安装施工,钱某峰称其全程在自家院墙及房屋范围内作业,未占用公共空间、耕地及道路。但其被认定钢结构总面积超出宅基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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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明,当事人提供)
审批通过后,执法部门认定违建
2025年3月6日,海安市城东镇相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钱某峰正在施工的光伏钢结构支架,经现场勘查,认定部分结构超出认定面积,钢结构构筑物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当日,城东镇政府向钱某峰送达《责令停止建设、核查通知书》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工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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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核查通知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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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提供)
钱某峰对此提出异议,其认为项目已获得村委会、办事处房屋权属证明,户用光伏支架属于发电系统配套设备,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周边已有农户安装了同类光伏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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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光伏项目,当事人提供)
农户多方沟通,行政沟通未果
为维护自身权益,钱某峰先后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数十次,希望基于前期审批文件继续施工,但未能达成一致。2025年5月,钱某峰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城东镇相关工作人员曾告知其手续办理齐全后可恢复施工,钱某峰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然而后续仍未获准继续安装,项目长期停滞。
钱某峰表示项目停工导致光伏设备闲置,也对家人生活造成影响。其九十三岁母亲常年患病居家,此前多名工作人员上门到访,老人心绪难以平复,时常挂念项目相关安装事宜,身心状态日渐变差。相关事宜迟迟未能妥善处置,老人身体状况不断衰退,最终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离世。钱某峰称,项目屡屡受阻,不仅造成经济损失,更给家人带来严重困扰。
在此期间,钱某峰累计投入设备采购、施工费用,外加上访产生的交通费、律师费、邮寄费等开支,合计十余万元。因项目停滞,预期的发电收益、租赁收益无法实现,自家经营的日用品经营部也因精力牵扯出现停业损失。
一审判决驳回,农户提起上诉
2025年9月,钱某峰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东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并判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9244.71元。2026年1月14日,原告钱某峰方主张,户用光伏属于鼓励项目,基层两级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相关部门未给予限期改正机会,应撤销相关决定并赔偿全部损失。
2026年4月27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城东镇政府具有执法职权,被诉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钱某峰所建构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设,其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钱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钱某峰不服判决结果,于2026年5月12日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材料。目前,该案二审正在依法审理中,最终结果尚未公布。
盼公正审理,维护合法权益
钱某峰表示,自己响应光伏惠农政策,基于信任投入资金施工,并非恶意违建。他提出三项核心诉求:一是希望撤销一审判决及限期拆除决定,确认案涉光伏项目合法;二是希望判令相关部门赔偿设备投入、上访开支、收益损失等相关经济损失;三是希望获准继续完成剩余光伏板安装。
截至目前,该事件仍在持续推进中。户用光伏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惠民举措,基层审批与执法的衔接、政策适用的统一,直接关系农户切身利益。后续进展,有待司法部门依法公正裁判,也期待相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妥善化解民生争议,让惠农政策真正惠及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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