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中,“搭便车”现象每天都有发生,比如下班顺路捎同事一程、回村顺带邻居搭个便车、牌局散了送牌友回家等等。搭便车也叫“顺风车”“ 好意同乘”,法律上的正式称谓是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它根植于熟人社会的互助传统,是人情味最朴素的表达方式。但好心让人搭车出了事故,到底该怎么赔?是全赔,还是可以减责?《民法典》为这道难题给出的立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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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我们对这句话分三段进行解读一下:
第一段锁定适用范围——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这就把出租车、网约车、客运班车等有偿营运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营运者收了钱,安全保障义务是合同对价的一部分,不存在“好意减责”的空间。而真正的“好意同乘”,核心特征是非营运、无偿、基于情谊的善意施惠。
第二段给出一般规则——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警认定你对事故有责任(全责、主责、同责甚至次责中的机动车方过错部分),本来按侵权责任全套算下来该赔十万,但因为你是无偿搭载,法律要求往下减一截。
第三段是绝不能踩的底线——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八个字是整条规则的“安全阀”。你固然是免费搭载,但如果你是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超速狂飙、明知车辆有致命故障还上路,那就别拿“我是好心”当盾牌——减责之门砰地关上,该全赔就全赔,严重的还得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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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同一地点干活,午饭后两人要去另一相同地点,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无偿搭载李某前往。因系饭后午间,张某驾驶中突然犯困,未来得及停靠,机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虽被交警定全责,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困属于疲劳驾驶范畴的过失,但综合“饭后午间”的时间因素、突发性质、无酒驾毒驾无违法改装等情节,法院认定不构成重大过失,应依法减轻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35万元,再赔偿李某2.37万元。
案例二:钱某驾驶机动车无偿搭载赵某回村途中,车辆行驶中意外撞到路中障碍物,随后失控撞向路边灯柱,造成乘车人赵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起诉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判断钱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综合事故发生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钱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不存在酒驾等禁止驾驶行为;事故发生在凌晨,路面障碍物+夜间照明条件限制了判断避让空间;赵某本人在后排未系安全带对损失扩大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后,钱某的无偿搭载具有利他性,其过失不构成法律条文所称“重大过失”,依法减轻赔偿责任,酌定钱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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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普通人的一些忠告
如果你是搭载人的车主:第一,只要车里坐了非直系家属的免费搭乘人,务必确认自己驾照有效、车况基本安全、不喝酒不嗑药不开快车。第二,条件允许时提醒搭乘人系安全带,这既是安全底线,也是在万一出事后避免"搭乘人自身过错"扩大你的赔偿比例。第三,别迷信"我们这么熟我搭他不会有事",花小钱买个座位险才是真仗义。
如果你是搭乘人:免费搭车不等于放弃安全底线。对方酒后、明显疲劳、车况破败你还硬往上坐,出了事不但自己受罪,在法律上还可能被认定自甘风险或混合过错,削减对方赔偿比例。善意归善意,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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