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一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让“双汇”这个名字再次与食品安全事件联系在了一起。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猪后鞧肉,被检出林可霉素残留量高达7700μg/kg,超出国家标准上限(200μg/kg)近3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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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汇的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都不只是“个案”,而是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企业责任边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一次全面检验。今天,我为大家梳理一下这起事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法律要点,同时也分享一些普通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维权思路。
一、事件回顾:一份抽检报告的三重追问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通告,此次被检出不合格的猪后鞧肉生产/购进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抽样自黑龙江比邻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明湖分公司。该批次产品林可霉素残留量实测值为7.70×10³μg/kg,而国标GB 31650—2019规定猪肌肉中林可霉素最大残留限量为200μg/kg,超标约38倍。
林可霉素是一种林可胺类抗生素,主要用于治疗细菌感染。在生猪养殖过程中,如果为了快速控制疫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休药期规定就提前上市销售,就容易导致最终产品中的残留量严重超标。长期或过量摄入林可霉素,可能对人体造成胃肠道反应、过敏反应乃至心血管系统损伤等潜在危害。
案件的基本事实虽然简单,但值得我们从法律角度提出三重追问:
第一,企业的第一反应为什么是“质疑样品真实性”? 根据通报,望奎双汇北大荒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检测结果后,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后,判定企业所提异议不成立。
这里涉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的异议处理制度。根据该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是企业的合法权利,但“权利行使”与“责任承担”是两码事。很多企业习惯性地把“质疑抽检流程”当作第一时间的应对话术。但从这起事件看,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启动正式的核查处置程序——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下架召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经调查确认企业对养殖环节的用药管理存在疏漏,甚至存在明知超标仍上市销售的情形,那么后续的处罚力度将远不止于产品下架。
第二,作为控股股东,双汇发展承担什么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望奎双汇北大荒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双汇发展持股75%,黑龙江省北大荒肉业有限公司持股25%。根据双汇发展财报,这家子公司2025年营收为14.18亿元,净利润为7249.59万元。
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股东原则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控股股东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可以“高高挂起”。从法律上讲,食品安全法处罚的直接对象是生产经营企业本身,而损害赔偿责任则由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但控股股东需要在内部合规体系建设上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处罚会多重? 这才是真正的“重头戏”。《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两个关键词:一是“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这是按货值计算的罚金,意味着如果该批次产品货值较大,罚金可能非常可观;二是“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这涉及企业最核心的经营资质。法律在这里设置了严厉的后果,传递的是一个明确的信号:食品安全是底线中的底线。
二、法律框架下的深层剖析:不可忽视的行业背景与品牌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法律视角的解读不应当只停留在“超标就是违法”的层面,很多读者感兴趣的“企业背景”和“企业处理手段”其实恰恰是理解法律责任之“重”的关键。
如果不了解企业的行业地位和过往记录,就很难理解为什么这种大企业也会出问题。双汇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之一,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然而,这并不是双汇第一次卷入食品安全风波。2011年央视“3·15”晚会曾曝光双汇旗下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事件导致双汇发展股价跌停,市值蒸发逾百亿元,当年利润总额同比下降超过54%。
今年恰逢2011年“瘦肉精”事件十五年之后,同一家企业再次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如果经查实存在“明知”或“放任”的情形,那么企业在行政处罚的量罚上,十五年前的“旧账”并非不相关——属于典型的“从重情节”。
再从企业应对的角度来审视:品牌授权与子公司的“连带责任”。在商业实践中,很多食品企业会通过母子公司结构来隔离风险,认为子公司的合规问题是“独立法人”的事。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购买的是“双汇”品牌的产品,而不是基于对“望奎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
这就涉及法律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品牌授权者的连带责任。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品牌方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注意义务和监督责任有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如果控股股东在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存在明显疏漏,消费者完全可以同时起诉品牌方主张赔偿。这种做法的社会效应在于:它防止了大企业通过“子公司犯错、母公司免责”的结构性安排来逃避应有的社会责任。
三、事件的法律定性与消费者的维权路径
综合目前公开信息,这起事件涉及的法律定性至少包括三个层面:
行政违法层面:《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禁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该批次产品林可霉素超标38倍,已经构成明确的行政违法。
民事侵权层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赔偿损失,并可主张“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赔十”适用时通常以经营者“明知”为前提,且其证明门槛相对较高,但这确实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武器。
刑事责任风险层面:如果调查发现生产经营者“明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生产销售,且情节严重,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当然,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存在主观故意,这需要等待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论。
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关心的问题始终是“怎么办”。基于此,我提供三条实用维权路径供大家参考:
第一,通过行政渠道投诉举报。 如果购买到问题产品,可以保存购物小票、支付记录、产品包装等凭证,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有义务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抽检的问题产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7日,距今已近10个月,该批次产品很可能已被消费完毕,但消费者仍可凭相关凭证主张权利。
第二,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赔偿。 对于因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遭受实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损害赔偿。即使没有实际损害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消费者也有权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正在于通过加重违法成本来倒逼企业规范经营。
第三,关注后续处置结果,行使监督权。 根据现行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应当对外公开。消费者可以关注后续发布的处理通告,了解该批次产品的最终流向、企业整改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这既是知情权的行使,也是对社会监督的有效参与。
这起事件也在提醒每一个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请选择正规渠道,留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检验检疫证明。如果条件允许,可以适当关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对不合格产品名单保持必要的了解。
四、结语: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食品安全的底气在于透明
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不仅是某个企业的“至暗时刻”,更应该成为整个行业反思的契机。法律的威慑力不在于条文写得多严格,而在于每一次违法行为是否真的会被追责、每一个责任主体是否真的无处可逃。
林可霉素超标38倍——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数字,但它背后暴露出的养殖环节用药管理混乱、企业自检体系失守等问题,比数字本身更值得警惕。我们期待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能够做到公开透明、不枉不纵,既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也向行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食品安全没有“大而不倒”的豁免权,任何触碰红线的行为都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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