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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
《意见》将随迁子女教育保障置于首位。针对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被要求挖掘存量学位资源,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公办学位比例。对于暂时无法保障公办学位的,政府必须落实购买学位责任,减轻家庭负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校内直升政策将对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一视同仁”,并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及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落实其在常住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
在住房领域,《意见》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并推行按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标准。同时,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通过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合理轮候期内予以保障。
《意见》明确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不仅要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到更多地方和平台企业,还要加快推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统一。针对医保,超大特大城市必须切实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保的权利,且财政补助标准与户籍人口相同。文件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就业服务方面,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可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同等就业援助。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将获得融资对接、场地提供等扶持。在兜底保障上,文件要求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等范围。尤为人性化的是,对于遭遇突发性困难的未落户人员,将取消户籍地与居住地申请限制,允许在急难发生地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为确保政策落地,《意见》在支撑保障上打出组合拳: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的协调机制,优先保障学校、医院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常住人口挂钩的机制,鼓励省级财政加大对人口流入地的支持力度;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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