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注意避开三个坑!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针对这个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的最新规则,我们明确三个核心裁判结论:第一,新公司法已取消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前置程序,转让股东仅需将交易核心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优先购买权必须严格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交易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核心条款需与外部受让方完全一致,不得随意更改。第三,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会当然无效,仅会面临履行不能的风险,其他股东可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但需在法定期限内行权。
一、新公司法下,优先购买权的规则有了这些新变化
很多股东还在用旧公司法的规则处理股权转让,这很容易踩坑。2024年新《公司法》对优先购买权的规则做了实质性调整,核心就是把旧法的“两次通知+两次行权”的两步模式,改成了“一次通知+一次行权”的一步模式。
旧法要求转让股东先要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过半数同意了才能转让,然后还要再通知同等条件,保障优先购买权。现在新法则直接取消了同意的前置程序,转让股东只要把交易的核心条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行,其他股东如果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直接在30天内答复就可以,没答复就视为放弃,大幅简化了交易流程,也避免了之前的转让僵局。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这3个错误绝对不能犯
结合新规则和司法实践,我们总结了实务中最常见的三个错误,一旦犯了,要么权利直接丧失,要么引发巨额的违约赔偿:
(一)错误一:通知不规范,没把全部交易条件说清楚
很多转让股东以为,只要跟其他股东说一句“我要卖股权了”就算通知了,要么不说价格、支付方式这些核心条件,要么通知里的条件和实际跟第三人约定的不一样,比如通知里说价格200万,实际跟第三人约定的是180万,还附带了债务承担的条款。
这种不规范的通知是无效的,不能视为你履行了通知义务,其他股东就算没答复,也不代表放弃了优先购买权。而且新公司法明确要求,通知必须是书面的,要能确认其他股东收到,口头通知、群里发个消息没留痕的,都不算合法的通知。
(二)错误二:行使权利时,不满足“同等条件”,只想买部分股权
还有很多其他股东,收到通知之后,说我没钱,我只买一半的股权,或者说我要分期付款,但是第三人是一次性付款,以为这样就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则,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就是“同等条件”,交易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甚至第三人附加的业绩承诺、竞业限制这些条件,都要完全一致,不能改。如果你只买部分,或者改了支付方式,就不符合同等条件,法院会直接视为你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前就有案例,股东只同意受让部分股权,最终被认定放弃了全部的优先购买权。
(三)错误三:超期行权,怠于答复,导致权利直接丧失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30天内要答复,不答复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就算你没收到通知,你知道了交易的同等条件之后,也要在30天内主张权利,最晚不能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后1年,超过了就不能再主张了。
很多股东以为,我是公司股东,这个权利什么时候都有,结果拖了好几个月,等股权都变更完了才想起来要行权,最后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权利彻底没了。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在新公司法实施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更加明确,也更加严格,无论是转让股东还是其他股东,都要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转让股东要确保通知的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其他股东要及时行权,避免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权利丧失,这也是新公司法提升股权流转效率的核心要求。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有三名股东,甲持股40%,乙持股35%,丙持股25%。2024年8月,甲打算把自己的全部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外部的丁,约定丁一次性付清全款,一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
甲只是在公司的股东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消息,说自己要转让股权,问其他股东要不要买,没说具体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这些细节。乙看到消息后,回复说自己愿意出150万买甲一半的股权,甲没再回复,过了20天,甲就和丁签了转让协议,很快办了工商变更登记。丙这时候才知道了完整的交易条件,他立刻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同等条件购买甲的全部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甲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要求,未披露核心交易条件,不能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乙仅愿意购买部分股权,不符合同等条件,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丙在知道交易条件后15天内就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期限。最终法院支持了丙的请求,判决丙可以按照同等条件购买案涉股权,甲与丁的转让合同因履行不能解除,甲需向丁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新公司法下的行使规则有了新的调整,一旦操作不当,很容易导致权利丧失,或者引发违约赔偿纠纷。如果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遇到类似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提前做好风险防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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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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